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八)

1. 增值税
1.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八)
1.1.1. 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的特殊优惠政策
1.1.1.1. 进项税的加计抵减是针对特定行业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其实质不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而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应纳税额扣减的一个优惠举措,只不过扣减金额的计算基数与可抵扣进项税相关。因此,该加计抵减金额不是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1.1.1.2. 基本政策
1.1.1.2.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1.1.2.1.1.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1.1.1.2.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1.1.2.2.1.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1.1.3. 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1.1.1.3.1. (1)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1.1.1.4. 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公式
1.1.1.4.1.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1.1.5. 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1.1.1.5.1.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1.6.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
1.1.1.6.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1.1.7. 核算要求
1.1.1.7.1.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