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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说一下非法集资中的两个行为

2022-04-30 23:40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说一下非法集资中的两个行为

一、拆标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拆标行为是指将大额标的拆分为数个小额的标的,并对外发标的行为。在P2P平台中,不能认为拆标必然属于集资行为,更不能得出非法集资的结果。这需要综合审查。如果平台为拆标行为提供了汇总账户或者归集资金账户的话,那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借款人自行拆标并发布多个标的的,平台显示的账户一一对应,也不会审查。借款人的拆标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另当别论,但是与平台无关。

二、债权转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债权转让本身是正常的民商事行为,债权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这是常识。如果债权人先自行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再进行债权转让的,此时不会存在自融或变相自融的情形,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道理比较简单,因为没有形成资金池或归集资金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通过债权(比如一债多转方式等)转让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则必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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