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罚2.8万
9月11日,本报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获悉,由于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2.8万元。
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经开罚〔2023〕33号显示:
单位: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6173XB
法定代表人:杨德明
你(单位)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增2台X射线机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业租房合同协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新增2台X射线机野外探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司营业收入证明》《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辐射设备台账》《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添置申请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经开罚告字〔2023〕32 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及《昆 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 “(十)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单位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据天眼查显示,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大石坝祭天山火电公司基地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0056316173XB,法定代表人为杨德明。据股权穿透图显示,云南宏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文|中国基建报 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