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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刘高锋: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2-05-31 20:08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刘高锋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提及非法集资自然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二者均为非法集资犯罪但又有区分概括讲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概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四个特征,分别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若行为同时具备了该四个特征,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若同时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则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十一种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该系列行为为非法吸收资金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其本质特征依然是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之所以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同时具备该四个特征,是因为该四个特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另,在该四个特征中,非法性是基础特征。若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了金融许可证,则行为人就具备了吸收资金的资质,无须受公开性和社会性等特征的限制,自然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近几年来适用最频繁的罪名。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资金供需两端矛盾所致,融资难、融资贵最能体现这对矛盾。资金是企业发展中的血液,在供需矛盾难以有效解决时,需求自然外溢,这就是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经济原因不多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务必坚持四个特征同时具备的原则。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有责性。违法性认识的审查和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尤其是对不掌握资金的主体而言。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七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前述第八种情形属于兜底性质条款,主要考虑无法列举全部表现形式。既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无法穷尽,那必然需要理解和掌握“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核心或者内核,否则极易导致集资诈骗罪被滥用。

在前述七种“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中均体现为“行为+结果”的模式比如,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中,其形式就是集资款未被按照用途使用,由此发生了集资款不能偿还的结果。而其余六种情形亦是如此,只是在(三)(四)项中直接默认了资金无法返还的结果。

基于此可以得知无论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行为其最终的危害就是造成了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风险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或内核应当是造成了集资款无法偿还的“高度风险”

认识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就可以掌握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核心。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可以有效开展辩护工作。比如,原集资用途为A项目,但集资后行为人却将集资款对外投资。依据“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该行为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那么,是否必然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呢?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如果行为人投资的项目真实,但因为市场风险原因导致失败,从而致使行为人无力返还集资款的,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毕竟经营风险无人可以确切预测。

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利且足额返还集资款的可否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是造成了集资款无法偿还的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偿还了集资款就不构成犯罪。风险在集资款使用时已经产生,赌博这种涉幸性行为的大概率事件是会导致集资款损失,为此,在集资款被用于赌博时就处于“高度风险”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只是被侥幸的行为挽救回来,从而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但是,集资款被返还的结果不能推导出集资款自始安全而不存在风险的结论。

综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应当为是否导致了“高度风险”的发生,若导致则构成集资诈骗罪。若仅仅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中的行为特征,不能直接得出“高度风险”结果的,也当然不能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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