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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眼影代理报关,海关监管要求【通关知识科普】

2023-06-30 06:35 作者:上海卓鹰进口清关  | 我要投稿


进口眼影代理报关,海关监管要求【通关知识科普】


眼影(Eye shadow)是涂在眼睑(即眼皮)和眼角上,产生阴影和色调反差,显出立体美感,达到强化眼神,使眼睛显得美丽动人的彩妆化妆品。眼影的色调是随流行色调而变化,其色彩和风格带有潮流趋向,且应该配合个人的肤色、服装、不同季节和使用场合需要。


进口眼影收货人所需具备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C.眼影经营范围

D.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眼影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眼影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眼影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


进口眼影一般流程为:

注册眼影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眼影卫生许可批件——国外备货——准备资料——发运(空运/海运)——报关——查验(如发生)——抽检(如发生)——贴好中文标签——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一般进口眼影客户关注的问题:

①眼影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眼影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眼影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眼影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眼影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眼影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进口眼影如何向海关申报

⑧进口眼影中文标签哪个环节黏贴查验



进口眼影申报注意要点:

1.进口眼影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眼影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眼影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眼影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眼影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眼影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本文《进口眼影代理报关,海关监管要求【通关知识科普】》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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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国际货运中体积重量的含义

【体积重量】Volumetric Weight或Dimensions Weight,即根据一定的折算系数或计算公式,通过货物体积计算得来的重量。

航空货物运输中,计算体积重量的折算系数一般为1:167,即一立方米约等于167千克。

比如:一票空运货物实际毛重为95千克,体积为1.2立方米,按照空运1:167的系数计算,此票货物的体积重量就是1.2*167=200.4千克,大于实际毛重95千克,所以此货物为泡货(也叫抛货、轻货,英文叫法Light Weight Cargo或Light Cargo/Goods或Low Density Cargo或Measurement Cargo),航空公司会按照体积重量来计费,而不是实际毛重。请注意,空运一般称为泡货,海运一般称为轻货,叫法有所不同。

又如:一票空运货物实际毛重为560千克,体积为1.5CBM,按照空运1:167的系数计算,此票货物的体积重量就是1.5*167=250.5千克,小于实际毛重560千克,所以此货物为重货(英文叫法Dead Weight Cargo或Heavy Cargo/Goods或High Density Cargo),航空公司会按照实际毛重来计费,而不是体积重量。

总之,按照一定的折算系数,计算出体积重量,然后再把体积重量与实际重量进行比较,哪个比较大就按那个收费。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贸易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1. 通知,海关进行实地贸易调查时,以贸易调查组形式开展工作,贸易调查组组员不少于两人,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应当提前通知贸易调查对象, 征得贸易调查对象同意,并向贸易调查对象出示海关稽查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海关工作证。

2. 咨询,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可以对贸易调查对象进行咨询,并制作咨询记录,制作完毕,咨询人、记录人、咨询对象应当在咨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不可相互代签。咨询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人应当注明。

3. 资料收集,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在贸易调查过程可以收集有关的信息、数据等材料应当注明来源,需要对被调查对象的计算机文件或相关网络进行拷贝或 打印的,应当记录拷贝或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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