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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17:18 作者:葛兆玉律师  | 我要投稿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葛兆玉律师浅析执行异议


案例:原告诉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中,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法院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告所购买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预售房屋。法院张贴封条后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即执行案外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启动后,据以执行之判决书以外的权利主体,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债权),或执行标的系归属于案外人所有的,可以向法院视情况提出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异议,其身份就是执行案外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的异议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案外人既不是申请执行人又不是被执行人,若非执行法院查封了他的房屋,这起执行案本与其无关,案外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通过异议程序中止法院的执行,以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案外人所提起的执行异议,应向作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执行庭提出申请(实务中通常是将执行异议申请书直接交给执行法官)。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由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部门进行审理,执行法官不能自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因此,执行异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召开听证会审理为例外。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

执行法院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理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裁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的执行中,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或者驳回执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许可继续对案涉房屋继续查封。

执行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视案件情况分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就裁定申请复议。

如果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对执行行为异议作出的裁定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可以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做出了驳回的裁定,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案外人对标的物的异议未被驳回,则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样,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被支持的,申请执行人才能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的区别

出于“审执分立”的原则要求和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案外人实体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并适用不同的程序,实践中也就有了对这两类异议标的进行识别的必要。两类异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依据的基础权利不同。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依据是其程序权利受到了侵害。例如,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即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剥夺了其对一般保证人财产受偿的机会。对某人财产的受偿机会即是程序上的分配权。而案外人出执行标的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这种实体权利不是一般的权利,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一般表现为所有权、地役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力和特殊的债权(如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开发商对未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的追回权)。

异议指向的对象和目的不同。案外人标的异议指向的是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某一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保护其私法上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是法院的执行程序,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程序行为,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

程序的功能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功能比较单一,其功能在于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所以异议审查时要对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审查的结果是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而案外人实体异议则有两大功能:一是确权或者代位确权;二是对法院应不应当停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作出裁断。案外人标的异议程序仅限于在判断实体权属归属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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