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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可行否?

2023-07-28 12:36 作者:瑾声  | 我要投稿

一、引言

实践中,很多公司存在异地用工的情况,比如,注册地在A地的公司需要在B地开展某一项目,A公司招聘了B地当地员工,由于A公司在B地无社保账户,于是A公司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劳动者代缴社保。然而,意外发生了,A公司在B地招聘的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不幸身亡,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劳动者社保违法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的近亲属遂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则请求第三方代缴机构承担责任。

二、案例集锦

典型案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1085号判决

法院认为: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无效,法院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3616号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原告将其职工的工伤保险事务委托给被告泽信公司办理,被告泽信公司又委托给了被告众联公司,而众联公司为邱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的地点不是原告的住所地诸城市,可知原、被告以委托代缴工伤保险的名义规避相关行政主管机构的管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委托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行为无效。原告与被告泽信公司过错程度相当,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众联公司明知违法仍接受委托事务,应与泽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三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9民终1990号判决

该案与前述两则案例不同之处在于,第三方机构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原告向用人单位追偿其为劳动者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泰安金诺公司与洛阳人力公司签订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正确,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泰安金诺公司对因上述协议无效而给洛阳人力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66%的责任,并无不当。



 

三、裁判归纳

从法院裁判可知,《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委托代缴社保的协议无效。法院综合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责任比例。若受托方将代缴社保业务转委托给他人,接受转委托的社保缴纳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接受,应与转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故而,用人单位可请求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责任,但因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代缴社保亦存在过错,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分担责任。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风险与建议

(一)风险点

1. 补缴社保。尽管用人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时,已经按月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机构,但是当社保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在注册地补缴社保时,用人单位不因异地缴纳过社保而免除补缴社保义务。2.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如果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缴行为造成了员工利益受损,法院一般支持劳动者的请求。3.赔偿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有关资质的损失。当员工因代缴社保违法而无法享受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或者与社保有关的资质如落户、购房、申领补贴等,法院一般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或社保相关资质的损失。4.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用人单位、代缴机构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2023年1月人社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其中,第7条规定,参保单位、中介机构、个人存在“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形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依法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15条亦规定了举报奖励标准。可以预见,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发现的可能性将放大。


(二)建议

用人单位委托异地代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是降低缴费成本或异地员工便利自身生活的需求,然而代缴社保的违法性和风险性提示,企业为自身长远发展考虑,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挂靠代缴社保的方式。笔者经咨询苏州市区级人社部门,了解用人单位若想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立社保账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以下应对措施:1.设立分公司,由分公司与异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2.由异地的关联公司与异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由于用人单位并非劳动合同一方,需要关联公司与用人单位再签订委派协议,并约定员工的日常管理事项。3.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但需尊重员工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真实意愿,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总用工量的10%。4.由用人单位直接在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对于员工关注的异地不便享受医保问题,可以与员工协商,补充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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