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检测单位


房屋检测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计量认证合格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
取得房屋质量检测的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13)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3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进行查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送检时一并送验;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用于建设工程上;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由勘察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书及计算书原件(含电子版);
2.有桩基工程施工记录且符合相关规范的桩基试验资料原件;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报验表复印件及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原件(加盖项目负责人章);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合同及图纸复印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图纸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6.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淋水试验记录原件或闭水检查记录单原件(加盖项目负责人章)。
对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工程不得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