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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淫嫖娼,最受关心的六个问题

2021-10-26 09:59 作者:汪德斌律师  | 我要投稿

        据朝阳警方通报,著名钢琴家李云迪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平台纷纷报道,吃瓜群众络绎不绝。优雅的钢琴也挡不住放纵的下半身,一个18岁就享誉世界的著名钢琴王子,或许就要因此跌落神坛,陷入道德败坏的泥沼之中。今天这篇文章不去评价李云迪本人,我们事件本身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一、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会认定为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发生的主体不要求异性,也就是说同性之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从行为上来看,不要求完全发生性关系,边缘性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也不要求已经支付了嫖资,双方对价格达成一致即可。也就是说,双方就卖淫嫖娼在主观上达成一致,已经支付嫖资或者对价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二、如果行为被认定为卖淫或嫖娼了,行为人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原则,情节较轻的属于例外。而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通常都是由各地方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予以规定,例如《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当中对情节较轻有明确规定,分为五种情形,分别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被诱骗、胁迫卖淫的,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三、因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之后,警察会通知家里人吗?

        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所以,无论如何都是逃不掉了。

        四、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咬住不告诉公安机关自己家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是不是就不会通知家里人了?

        想多了,即使不说,公安机关也会有办法知道行为家属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行政拘留会被关押在哪里,生活条件怎么样,跟监狱里的生活一样吗?

       不一样,关押的场所不一样,是否要参与劳动不一样,伙食情况都不一样。

        六、卖淫嫖娼行为有没有可能涉及到犯罪呢?

        有可能,而且情况还挺多。随便列举几个:1嫖娼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是明知的,可能构成强奸罪;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可能构成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3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的,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形太多,不在一一列举。

        以上,希望对蠢蠢欲动的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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