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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2023-06-25 00:26 作者:法师小杨-  | 我要投稿

小提示:本章可以联系其他的法律部门进行记忆

概念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

分类

1、空间效力

概念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解决的问题

解决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基本原则(属人、属地、保护、普遍管辖)

(1)属地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对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发生效力

(2)属人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对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

(3)保护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对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发生效力

(4)普遍管辖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都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原则

我国在刑法的空间效力方面,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属地原则)

(1)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旗国主义)

(3)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4)外交豁免权

享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

(1)刑法对中国公民,在外国领域外的犯罪效力(属人原则)

I、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II、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轻刑)

III、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保护管辖原则)

I、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法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重型)

II、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对国际犯罪的效力(普遍管辖原则)(区别于世界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点:

I、犯罪行为不发生在我国领域,也没有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适用法律方面,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量刑,要么适用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实施引渡或起诉

II、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情况下,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III、定罪量刑适用的是我国的法律,而不是国际条约

IV、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V、犯罪分子要出现在我国

2、刑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I、颁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例如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后,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效)

II、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采用此方式

(2)刑法的失效时间

I、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时起失效

II、新法实施后,取代有关旧法,或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动废止,也就是自然失效

(3)刑法溯及力

概念

即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适用,对刑法生效之前适用的,就有溯及力,对于生效之前不适用的,就不具有溯及力

制度

I、从旧原则

是指根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II、从新原则

是指刑罚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III、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旧法

IV、从旧兼从轻

是指根据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除外

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对于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有效法律,但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的法律

⚠️ 行为时有效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

大状解读

处刑较轻的理解应当为法定最高刑较轻,比如某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在旧法中的刑期为10年,而在新法中的最高刑期为7年,则适用新法,如果旧法的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比较法定最低刑较轻。当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则为该法定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比如当某个罪名的量刑幅度为5年到10年,则该幅度为最高刑10年或最低刑5年。如果刑法中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 法定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则是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比如某个罪名中,有两个量刑幅度,一个是5到10年,一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张某的量刑幅度为5到10年的情况下,应当比照5到10年的量刑幅度

拓展

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位于刑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法人,都属于中国法人;凡不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法人,都是外国法人

适用

1、对中国法人的效力,与对中国公民的效力相同

2、对外国法人的效力,与对外国人的效力相同

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1、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的审判,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2、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间时法的效力问题

定义

是指行为时法(行为人实施法律时的法律)、裁判时法(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法律规定

效力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行为后法律有变更的,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概念

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不属于刑法的远远,也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对于司法解释的做法,适用于立法解释

具体规定

1、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使用新法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3、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 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内容进行的阐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刑法已有或应有之意,而不是创制新的行为去约束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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