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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谈: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模式认识

2022-04-26 19:16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谈: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模式认识

第一种充当非法集资人的工具。此种情形下,平台成为共犯的情形出现;第二种是自融或者变相自融。形式就是设立汇总账户或者线下归集资金;第三种是充当投资的金融中介。比如代为理财但承诺保本付息的。对于这些平台的辩护应当首先审查其运营模式,然后再讨论具体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以上模式均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如果平台模式合法,辩护重点在模式,因为平台本身不构成犯罪,那么工作人员也不应当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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