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期限
2019年最后一天,税收上出台了很多法规,因为时间原因,一直没有跟大家分享,今天开始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这些法规。今天我们先学习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2017年1月1日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就没有对应的认证期限了。那可能会有纳税人问,如果是在2017年1月1后取得的凭证现在已经过了认证期了怎么办,这个问题,税局也有相关的解释。对于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意思就是现在超期的,现在还不能认证,要等2020年3月1日后才能够认证抵扣了。
而对于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超期的,要想抵扣,还是要按之前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总之就是非常麻烦的过程。
总的来说,这次取消认证期限,即是让纳税人得利,也是一个让税务机关得利的政策,因为这种超期的发票,每次上报审核都是一个非常麻烦的过程。
不过,我个人认为,纳税人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要及时申报,对于没有及时收到的发票也要及时去询问原因,这样能让企业及时抵扣对应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