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
依据: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相关部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饲料进口登记证的有效期是5年,到期办理延期即可。
申请的流程: 资料递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递交产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产品检验通过-发证-查询发证结果。周期4个月左右。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宠物干粮及主粮罐头。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宠物保健品)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申请文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格》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