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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即将到来,这些与爱情相关的法律问题,你遇到过吗?

2023-05-11 11:50 作者:NNRTS  | 我要投稿

5月20日,是信息时代的爱情节日——网络情人节。“520”,谐音就是“我爱你”。因此这一天又称为“结婚吉日”、“表白日”、“求爱节”。在这个时髦化、年轻化、精神化和含蓄化的节日里,人们通过互联网络或手机短信秀恩爱,送礼传情、相亲寻爱,更有无数对情侣扎堆登记结婚、隆重举办婚宴。

情意弥漫的日子里,也蔓延着种种纠纷,一些爱情有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今天小编特别请来道森律所的白龙女律师对一些常见的典型案例进行解答。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供参考哦!

案例一:

一对情侣在“心诚则灵”礼品店购买了同心锁,以求“长长久久,永结同心”。不料半年后他们就感情破裂,遂分手。双方都认为所购买的同心锁不灵验,要求店铺老板退款。那么店铺老板可否拒绝退款?

律师解答:

店铺老板可以拒绝退款。

该情侣与店铺老板为买卖合同关系。店铺老板作为出卖人,已经向作为买受人的这一对情侣交付了同心锁,履行了转移同心锁所有权的义务,情侣也履行了付款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履行完毕,且双方皆不满足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店铺老板无需因二者感情纠纷而承担退款责任。

律师特别指出有一种特殊情况:若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约定“如分手出卖人须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则可以要求退款。

相关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特殊情况,《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二:

一男子将前女友所赠予的钥匙扣,转赠给了现女友。前女友得知后,向现女友要回这个钥匙扣,被现女友拒绝。现女友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

律师解答:

现女友的做法有法可依,前女友不可将此钥匙扣要回。

前女友将钥匙扣作为礼物赠与男方,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方同意接受即成立,其所赠礼物权利已发生转移,且未出现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依法不得任意撤销。因此,前女友不能将男方转赠给现女友的礼物要回。

相关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三:

一对情侣在分手之后,女方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孩子出生后,经鉴定其生物学父亲为男方。男方是否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男方作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依法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须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爱情是美丽的,也是充满坎坷的。尽管有绵绵不休的纠葛,但爱情的瑰丽烂漫依然令人神往。感情是双向的牵系,需要用心去呵护经营。共同度过的艰难困苦,会化作越河的仙桥;细碎繁琐的争吵,也将化作生活的调料。在“520”即将到来之际,小编在这里也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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