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一号令发布,谁在捏造“中国海警要主动开火”的消息?

第十章 涉外案件办理
第三百一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
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
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
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根据其在入境
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 97 —
部门协助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二十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
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
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二十一条 海警机构发现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享有外
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中国海
警局,同时通报相应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由中国海警局商请
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海警机构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
字的,海警机构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
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第三百二十三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
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
驻华使馆、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
托的,应当提供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三百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
人犯罪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层报中
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必要时,由中
国海警局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馆。
第三百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
— 98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
小时以内层报中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相应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海警局根据有关规
定,将其姓名、性别、护照或者证件号码,入境时间,案件发生
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
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
中国海警局。
外国人在海警机构侦查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海警局应当通
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中国海警局。
未在华设立使馆、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
使馆、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
第三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
事官员要求探视被海警机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的,
应当向省级海警局提出。海警机构应当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
限以内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
在海警机构侦查羁押期间,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
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向省级海警局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
关系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近亲属所
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
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
— 99 —
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海警机构经审核认为不影
响案件侦办的,可以批准。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拒绝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
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探视、会见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海警机构侦查羁押期间,经省级海警局
负责人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外界通信。
第三百二十九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
用本规定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