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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格律(3):律句与变体

2022-06-30 11:23 作者:花火夜空  | 我要投稿

  前文介绍了汉字的声调、平仄和韵部,以及旧体诗的押韵规则。那么整首诗的平仄又如何安排呢?古体诗对平仄一般无要求,格律诗则需要平仄符合一定规则,这就是格律诗的三种规则之二。

  格律诗的平仄规则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概括就是:将律句按照粘对规则组合起来。何谓“律句”?何谓“粘对”?本文先从“律句”慢慢道来。


一、律句

  格律诗的诗句,必须为律句。五言律句的律句有四种基本形式:

  (甲)仄仄平平仄

  (乙)平平仄仄平

  (丙)平平平仄仄

  (丁)仄仄仄平平

  七言律句即在五言律句的基础上,“仄仄……”前面加“平平”,“平平……”前面加“仄仄”,即:

  (甲)平平仄仄平平仄

  (乙)仄仄平平仄仄平

  (丙)仄仄平平平仄仄

  (丁)平平仄仄仄平平

  格律诗一般要求押平声韵,故除首句外,奇数句只能是(甲)(丙)形式,偶数句只能是(乙)(丁)形式,首句可以押韵可以不押,因此可能是(甲)(乙)(丙)(丁)中的任意一种。


二、变体

  若严格按照上述平仄规则写诗未免太过严格和死板,因此律句可以有许多变体。所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就是讲变体的规则,即律句中第一三五字平仄可变,二四六字平仄不可变(律句尾字或为韵脚,或为韵脚的对字,因此平仄亦不可变)。但这两句话都有不符合的变体特例。

  第一句话的特例是:一三五字的平仄变化须注意不能“犯孤平”,所谓“孤平”就是两仄夹一平,如“仄仄仄平仄”之类。这里的两仄夹一平也有特例,即七言律句中前三字两仄夹一平仍是允许的,如“仄平仄仄平平仄”亦是合律的变体,不算“犯孤平”。

  第二句话的特例是针对(丙)律句,它可以变化为“(中仄)平平仄平仄”形式(“中”表示可平可仄)。这种变形貌似不符合“二四六分明”,且最后三个字似乎“犯孤平”,但实际仍是允许的变体形式,有时将这种变体称为“准律句”。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一条规定,即律句最后三个字不能是“三平调”(“……平平平”)或“三仄尾”(“……仄仄仄”)。


三、小结

  总结以上规则,七言(甲)(乙)(丙)(丁)的基本形式和所有变体形式列举如下:

  (甲)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平仄仄平平仄

  仄平平仄平平仄

  平平平仄平平仄

  (乙)仄仄平平仄仄平

  平仄平平仄仄平

  平仄平平平仄平

  平仄仄平平仄平

  仄仄平平平仄平

  仄仄仄平平仄平

  (丙)仄仄平平平仄仄

  平仄平平平仄仄

  平仄仄平平仄仄

  仄仄仄平平仄仄

  平仄平平仄平仄

  仄仄平平仄平仄

  (丁)平平仄仄仄平平

  仄平仄仄仄平平

  仄平平仄仄平平

  平平平仄仄平平

  五言律句的基本形式与变体即在上述基础上去掉前两个字。这样有些变体会合并,因此数目会少一些。


四、拗救

  变体为不得已而用之,故倘有一字由平变仄(或由仄变平),最好句内有另一字由仄变平(或由平变仄)。若句内无法“补救”,可在这句对应的上联或下联内“补救”。这些“补救”被称作“拗救”。句内拗救不是强制的,只要全诗之句仍为律句,不要求一定拗救,只是拗救之后诗之平仄更为均衡。

  若有诗句实在符合心意,然而不得不出律,可以通过一联内的句外拗救,使其仍算格律诗。如笔者旧作有“羡彼小儿女,青春无限长”二句,为“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虽上联犯孤平,亦可以下联拗救视之。


五、反思

  上述内容是对律句的一般性介绍,各种教材皆大同小异。然而我对(丙)(丁)律句的正体存在不同意见,查询文献,发现其他人也有与我观点相同的。

  产生该想法的原因是在提及避免“三平调”或“三仄尾”时,有种说法道:三平调和三仄尾在发音上不通顺,或太长,或太急,故而不取。又有人道,诸多变体中皆应避免“平平平”和“仄仄仄”,原因与上同,可见三连平和三连仄于韵律有害。然而(丙)(丁)句式岂非正是以“平平平仄仄”或“仄仄仄平平”为正体?可见其中必有矛盾之处。

  自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后,再读诗时,我特意考察了(丙)(丁)句式的使用情况。结果发现唐人其实更喜欢用“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或“平平仄平仄”句式,唐以后的诗人才更多使用所谓(丙)(丁)律句正体。

  因此我以为,唐人之格律仍多发乎天然,是以常避免三连平和三连仄,以使韵律通畅。而自宋始,格律之规则渐僵化,为方便学习,这才以“平平平仄仄”或“仄仄仄平平”为正体。若仍以唐人常用之句式为正体,则格律规则更加繁复,因此此举亦非全是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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