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宪法-02-宪法的实施和制定


02-宪法的实施和制定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
制宪主体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最早由法国人西耶士提出
人民制宪
制宪权与修宪权
制宪权是原生性的创制元规则的权力
修宪权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修宪主体
全国人大(1954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修宪权,1982 年宪法规定了修宪的提案主体)
释宪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源于 1978 年宪法的规定。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人民享有制宪权,但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的实施过程由制宪机关实施,通常包括宪法起草机关(如中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美国的制宪会议)和宪法的通过机关(如中国的 1954 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提出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科学性,1954 年宪法采用了全民讨论的办法
通过宪法草案:宪法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公布宪法:宪法草案一经通过,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1954 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公告形式公布。
宪法的修改
修宪的概念
指有修宪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进行补充、调整和删减的活动,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修宪的方式
全面修改:1975、1978、1982,全面修改等同于制定
部分修改:1979、1980、1988、1993、1999、2004、2018
修宪程序
提案: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中央有权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
审定:对修宪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决定,非必经程序
审议和表决: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宪法的解释与违宪审查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
指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含义、内容、界限所做的说明和补充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的解释
根据方法不同
文本解释:根据宪法规范所用语词的通常含义解释宪法
目的解释:根据制宪者的制宪意图解释宪法
体系解释:联系其他条文对某一宪法规范解释
宪法解释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
源自英国,我国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司法机关解释 (特指法院)
源自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是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
专门机关解释——专门解释宪法
源自法国的护法元老院(1799年),较为成熟的模式有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最早在奥地利,根据凯尔森的建议设立),代表国家有德国、奥地利、韩国、俄罗斯
违宪审查
· 违宪审查的对象
违宪审查的模式
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中国具有)
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事后审查:规范性文件颁行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所引发的的审查
附带性审查(美国具有)与宪法控诉(有专门机关的国家具有)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进而引发的审查
附带具体案件进行审查
宪法控诉: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对有关行为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 中国的宪法监督模式
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法律委员会
立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