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9.2 利息和企业利润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二节 利息和企业利润
职能资本家向借贷资本家借得货币资本以后,就运用所借资本来经营商品生产或者商品流通。不管他经营何种行业,由于他是使用别人的资本,因而便不能独自占有由运用所借资本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他必须把利润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交给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当然,职能资本家也不能把全部利润都交给借贷资本家,因为如果这样,他就不能从运用借入资本当中获得任何好处,从而他也就不会再去借入别人的资本了。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利息只能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而不能是它的全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利息则不过是剩余价值的特殊的转化形态,是借贷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通过贷出资本收取代价的形式而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
由于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分离,就使得平均利润被分割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归借贷资本家[1]所有的利息,另一部分是归职能资本家[2]所有的企业利润。只要平均利润的一部分采取利息的形态,它的另一部分,即平均利润和利润间的差额或平均利润超过利息的这一部分,就会转化为与利息相对立的企业利润的形态。企业利润是在存在利息的条件下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的统称,它是原产业利润或原商业利润减去借贷资本利息以后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利息和企业利润,“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范畴,不同部类,不同名称下固定的部分”。[3]
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本来只是在职能资本家使用借贷资本的场合才会发生。但是,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生活中,资本家即使是运用自有的资本进行经营,他们也会像使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那样,把所获得的利润划分为利息和企业利润。这是因为,“总利润数量上的分割一旦取得独立的形式,这个独立形式就会生出这种性质上的分割”[4],换句话说,总利润随着数量上的分割而转变成二种性质上不同的东西,其中,利息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结果,表现为资本本身的产物;而企业利润则单纯表现为资本家使用资本进行操纵的结果,表现为资本家发挥职能的产物。“总利润的这两个部分因此就硬化并且独立化了,好像它们本来就是由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生出一样。”[5]随着利润出现这种性质上的分割,使用自己资本进行经营的资本家,在人格上就变成了双重的: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6],所以要取得利息;因为他是资本的使用者[7],所以要取得企业利润。
借贷资本的特殊的运动形态,以及利润之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使得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更加神秘化了。本来,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平均利润、商业资本的独立化等等,剩余价值的来源就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了。但是,无论如何产业利润总还表现为生产过程的产物,它终究还与资本和劳动的对立相联系;商业利润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由流通过程产生的,但它毕竟还表现为交换即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利息和企业利润却不是这样,在这两种形态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是一点也看不见了。
注:
[1] 贷款人。
[2] 借款人。
[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30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28-429页。
[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26页。
[6] 即贷放资本给自己的人。
[7] 即职能资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