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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小辞典·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部分》4.71 资产阶级法权

2023-02-26 12:08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 仅供学习参考】


71、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1]。资产阶级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以虚伪的词句来掩饰实际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就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和等级制度。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了资产阶级专政。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拿我国来说,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在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有些方面实际上仍然被资产阶级把持着,资产阶级还占着优势,有些正在改革,改革的成果也并不巩固,旧思想、旧习惯势力还顽强地阻碍着社会主义新生事物的生长。“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虽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一次深刻革命,但是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有强弱,子女有多少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3]这种富裕程度的不同,就是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苏修叛徒集团通过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在苏联实现了资本主义复辟,[-]集团用以煽动或挑拨各个阶级中某些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也正是利用资产阶级法权。教员指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论和革命发展阶段论的原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方面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承认上述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4],同时又必须限制它。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防止在这方面已被取消的资产阶级法权复辟,并继续完成所有制改造方面尚未完成的那一部分任务;要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方面,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不断削弱产生资本主义的基础;要坚持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革命,深入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和一切旧思想,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


注:

[1] 即法定权利。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0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2页。

[4] 《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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