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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为山东省注册的独立法人,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信誉良好,无盗窃等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终结算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环境违规等行为。申请人为企业,符合统一条件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区域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统计范围。
2.产品研发的完成时间与申请和认可时间无关*2年后,发布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可靠,软件产品应通过认可进行鉴定(CMA)或者中国的资格评认可(CNAS)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检验报告“CMA”或“CNAS”*标志。具有区域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具有区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3.申报企业研发**用户定制的自用软件和非通用软件,获得我省第一版支持或认可的产品不属于认可范围。
(二)一般条件
1.申请人符合下列资格之一:通过CSMM/CMM/CMMI3以上(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DCMM(成熟度模型数据管理能力),CCRC(信息安全服务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等资质之一或拥有省级以上认可的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专业专业,个性好,瞪羚,*企业荣誉之一,如角兽。
2.申报软件**高度及以下条件之一:**或已申请(公开)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一项以上;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第三方。设区市以上;*化学评价机构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以上水平;获得设区市以上奖项或者被列为设区市以上奖项**基于国内软硬件生态系统并通过兼容性测试的项目,符合《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并通过信息服务备案。
3.申报产品研发费用**100万元。
4.申报产品累计销售或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收入)达到100万以上。
(三)符合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申报产品,不受一般条件的约束。
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省部级以上奖项**项目,优选项目。
2.通过第三方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化学评价机构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水平。
3.市场前景良好,累计销售或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收入)达到500万以上。
4.打破、取代进口或填补新兴产业链断点和薄弱环节,国内或省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