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如何立录像遗嘱才有效?


遗嘱形式与效力
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形式,包括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口头遗嘱。尤其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新增了录像遗嘱,这种形式相比录音遗嘱可以更为直观的看到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状态,也更容易展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对于立遗嘱有很多忌讳和顾虑,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家人会选择比较隐晦的方式立遗嘱,比如唠家常的方式,在录制录像的过程中,询问立遗嘱人有什么财产,准备让谁养老、以后准备把钱给谁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录制的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呢?
按照法律规定,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这是因为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需要自己独立做出遗嘱。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至少是两个,并且见证人也必须是能够公正客观的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因此见证人页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是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所以以唠家常的形式订立遗嘱的也要注意,因为唠家常的当事人往往是遗嘱人的父母、子女或许其他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样的话仅由这些人参与录制的录像遗嘱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准确的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个姓名需要和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登记的姓名保持一致,尽量不要去说一些昵称或者其他称呼。还有录像要保持一定的清晰度,如果因为录制技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识别录像中的人物,这样的录像遗嘱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在一定要准确的说明录制时的具体时间,简单的说就是必须说明录制录像时是何年何月何日,年月日是缺一不可的。如果录制的过程中忘记说明年月日和姓名,把相关的录像资料刻制成光盘时再在相关的封存资料上注明自己的姓名和时间是否可以呢,,这种行为应视为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更多文章或您需要专业咨询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联系!
咨询电话:4000-111-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