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踩断顶棚透明采光带坠亡,上海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查明
今日(3月23日),本报从上海金山区政府获悉,上海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高坠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月5日,上海盈旺车镜厂7号和8号厂房间过道顶棚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死亡。
调查显示,本起事故相关企业包括:上海盈旺车镜厂,投资人:陆某某。上海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某某。上海聚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12022年11月14日,盈旺车镜厂与禧龙公司签订《上海盈旺车镜厂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书》及《安全协议》,约定将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808号厂区的3号、6号、8号、10号厂房,及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800号厂区的2号、5号、7号、9号厂房屋顶出租给禧龙公司,用于屋顶光伏电站的建设及运营。
禧龙公司负责光伏项目全部投资,光伏项目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均属于禧龙公司。光伏电站所发电能由盈旺车镜厂优先使用,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费收入及光伏度电补贴由禧龙公司享有,盈旺车镜厂自行申请和取得的节能减排奖励和碳减排补贴归己方所有。
2022年12月25日,禧龙公司委托王某某负责盈旺车镜厂光伏项目的具体安装作业,并派遣张某作为项目管理人员。12月31日,王某某带来自然人赵某某、刘某森开始作业。后因人手不足,王某某自行联系聚鸿公司,要求其派遣工人参与作业。2023年1月5日,聚鸿公司派遣工人胡某某、陈某、刘某飞参与作业。
1月5日,王某某等6人来到盈旺车镜厂作业。13时30分许,在完成了7号、8号、9号、10号厂房顶太阳能光伏板安装后,作业人员计划在厂区南侧大顶棚(2号、3号办公楼与5号、6号厂房间顶棚)上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因到厂区南侧大顶棚未设置专门的施工通道,作业人员自行在7号与8号厂房间的过道顶棚上行走,搬运铝合金材料到南侧厂房屋顶。胡某某走至7号、8号厂房间顶棚中央位置(南侧第二个排风扇)的透明塑料采光带时,不慎踩在采光带上直接掉落至地面。顶棚下方工人大喊出事了,王某某等人回头看见顶棚处有破口,立即下去查看情况,发现胡某某躺在地上,呼之不应,头部出血,地面有血迹。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因120占线,现场人员自行将胡某某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现场施工负责人王某某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到在过道顶棚上行走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未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带领作业人员在涉事顶棚上行走。胡某某安全意识不强,冒险通过顶棚行走,不慎踩中透明采光带,采光带断裂致其坠落,从而引发事故。
调查组还查明,禧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将光伏项目安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二是施工方案不完善,未明确设置安全施工通道的内容;三是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四是未查验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事发当天作业人员在棚顶行走路径
调查组认为,王某某,现场施工负责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到在过道顶棚上行走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未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带领作业人员在涉事顶棚上行走;安排无高处作业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张某,禧龙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禧龙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顾某某,禧龙公司采购部经理(原项目部经理),未按公司规定履行施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查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禧龙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禧龙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苏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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