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宪法-0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0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效力和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和人权(人权 > 基本权利)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
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特点
广泛性
平等性
现实性
符合我国国情,规定的权利有法律制度、物质方面的保障
一致性
主体
主要是公民
法人和外国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一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
效力(基本权利 > 国家权力)
基本权利直接形成对国家权力活动的拘束,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正是出于对社会弱势者的保护,基本权利对于第三人的效力才具有了正当性
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
限制
一般保留
针对所有基本权利
个别保留
针对特定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
平等权
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
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
对特殊主体的保护:保护弱者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严格,但形式多样
界限: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出版自由
我国实行预防制和坠惩治相结合的制度
结社自由
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
非营利性社团
登记机关: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
宗教信仰自由
界限
不得破坏社会秩序
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人身自由
生命权
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
狭义的人身自由
不受非法逮捕、不受非法拘禁、公民没有义务自证清白
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
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隐私
住宅权
禁止非法闯入
公检为刑事侦查可依法搜查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检察院可依法检查公民通信
社会经济权利(《魏玛宪法》)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修正案(总纲):国家为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休息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积极权利
休息权的延伸:退休制度
物质帮助权
您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没有禁区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控告、检举、申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对于控告、检举、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获得赔偿权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异质组织
兵役:18 → 22 → 24岁
依法纳税
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