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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娘三代目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0-02-08 13:28 作者:冰封之龙  | 我要投稿

最近新科娘爆出中之人和官方解约风波,在双方争执焦点中,有多个涉及法律的问题。

一个重要点就是三代目未经许可发布了与《碧蓝航线》的联动。但其声称,1月21日并未签订正式合同及保密协议,那么请让我们从类似法院判例方面,讨论一下“未签署保密协议而泄露商业机密”是否违法。

该文转自110法律咨询网,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离职员工因职务行为掌握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在其离职后,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披露等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对于在职员工,由于与企业签有保密协议,通常对保密义务不会有争议,但员工离职后,其是否还对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一得阁墨汁厂对其开发的数种墨汁配方享有商业秘密权,被告高某曾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担任主管技术的副厂长,对涉案商业秘密有接触和知悉。但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后其离职后,注册成立传人公司,经营业务与原告一致,且生产销售与原告一得阁公司相同的墨汁配方。原告发现后,遂以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尽管高某未与一得阁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其不管在离职前或离职后均承担保守一得阁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被告在离职后利用原告墨汁配方进行生产销售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律师评析:在分析离职员工离职后是否仍然负有保密义务,需要首先了解员工的保密义务的基础是什么?是基于保密协议的约定吗?如果是,那么员工离职后,如果保密协议没有约定员工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员工在职时如果没有签订保密义务的情形下对秘密信息的披露使用行为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因为其不具有保密义务。这样看来显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必然要使部分员工接触及知悉该商业秘密信息。其次,如果员工接触了该商业秘密信息,仅仅只是因为没有签保密协议而认定员工不具有保密义务,其可以随意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侵权,这样该企业的竞争企业完全有可能指派人员先潜入该企业做员工获悉商业秘密后再离职进行披露。而且该行为还不属于违法行为,即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不正当获取行为。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我们看出对商业秘密知悉的员工是应该负有保密义务的,该义务的来源是不基于保密协议的,那么基于什么呢?员工因为职务工作需要,必然要掌握知悉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将商业秘密信息告知并允许其使用,是对该员工的信任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维护正当的竞争市场秩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那些因职权所需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该负有保密义务,所以在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不论其是离职前还是离职后都应该负有保密义务,其未经允许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以及实践经验总结,保密协议不属于员工保密义务的来源,但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证明材料。

由此可见,员工并不是签署了《保密协议》后才有保密义务,但保密协议是确认保密义务的证据。

第二,三代目(包括已经转为个人势的二代目)都是在校学生。那么,在校学生可以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吗?

答案是肯定的。

以下转自华律网:

有些求职中的大学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那么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华律网为大家解答。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在校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成立条件,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则该劳动合同有效。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在校生作为学生以及劳动者具备双重身份,在校生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在在校大学生因工作遭受伤害时依据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补偿时往往得不得支持。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都没有将在校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只是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而一般在校生会在社会上进行工作都是作为大学生进行初步的工作实践,其年龄条件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因为很多在校生以寒暑假时间进行工作,在寒暑假期间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合同时间较短,但也不能因此剥夺在校生按照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由此可见,虽然是未毕业大学生,也是同样可以签订正式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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