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08-诉讼时效和期间


08-诉讼时效和期间
时效
特征
时效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时效是状态
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
功能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避免义务人举证困难
维持既定法律秩序
规范属性:强制性规范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一审为原则,二审为例外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动履行或者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赔偿
注意
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原则上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保护期间: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注意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之间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衔接
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规定,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已经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适用民法通则规定
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规定,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债务人尚未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适用民法总则的3年时效的新规定
起算
一般规定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特别规定
合同债权
履行期限
当事人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之债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
管理人请求权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被管理人的请求权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
要件
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客观障碍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法律后果
在法定期间内发生中止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重新计算6个月)
中断
一般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特别规定
连带债权或者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部分债权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让与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
含义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预定的存在期间
· 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期间
类型
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事法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民事法律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