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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经济法真题解析】

2022-01-26 16:51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第一部分 笔试部分

1考研初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预算法》第2、14、16、92条


问题:

1.什么是预算公开制度?预算公开有什么意义?

2.我国现在的预算公开制度有哪些不足?应该如何完善?


思路分析

本题考察预算公开原则,并要求考生结合我国《预算法》阐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其解决办法。在蓝皮教材中并没有预算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但是这一原则历来是财税法中的学术热点,也是我国财税法中亟需完善的方面,2020年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就是对此问题的集中回应。本题又一次说明了在经济法备考中学术热点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不仅要留意这些热点问题本身,还需对其背后的原理原则性问题有深刻的认识。若后者在教材中着墨不多,那就更需要我们在教材之外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了。


参考答案


1什么是预算公开制度?预算公开有什么意义?

预算公开制度,通常指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的全过程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具体要求公共预算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其内容具有透明性,能为全体公众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预算公开的意义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预算公开能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过程,有助于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预算公开是对政府财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面向立法机关的公开本质上即是预算权在国家机关间的妥善配置,而面向纳税人的直接公开则导入了行政——立法机关之外的第三方主体,在保留、做实和强化立法机关对政府的制衡权力的同时,更真实地建构了纳税人对行政机关直接的监督关系。这种“立法机关制衡+纳税人监督”的双重机制,能更好地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行使。


二、预算公开保护纳税人权利,避免权利受到不当损害,促进权利得以积极实现。

一方面,通过设置纳税人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渠道,相当程度上避免因政府不当的财政行为(尤其是财政支出)损害到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预算公开也是纳税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前提和保障,而这些权利的行使最终有利于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得以实现。


三、长远来看,预算公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合理界定的政府权力体系是国家治理的“权威主体”,是实现“多元共治”的关键环节,而政府权力体系的现代化,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同时,“民主治理”也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而在预算公开制度中引入社会主体,即是回应民主治理要求的制度设计。


2我国现在的预算公开制度有哪些不足?应该如何完善?

预算公开过程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其中作为预算公开主体的公众、立法机构与行政部门。作为预算公开客体的预算公开内容以及预算公开环境间的相互影响都会对预算公开结果产生影响和制约。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论述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不足之处:

(一)主体方面

政府行政部门一直处于预算过程的核心,也是预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结构性分配的初步意见,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保证预算知行和预算编制的合理制衡,但预算公开的主要行为人常由于制度缺失、公开意识淡薄等原因,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隐匿自身行为和财政信息。


(二)客体方面

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使得会计记录只能反映出当期现金实际流入、流出及存量情况,不能详尽地反映当期经济活动的真实结果;在政府预算科目设置上,为了真实反映政府收支中的具体细节,我国政府预算会计科目实际分为“类、款、项、目、节”等五大层次,可是在实际公开中,许多政府部门在预算公布时只反映到“类”,有少部分反映到“款”,而“款”以下各层次信息基本上不予反映。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之后,对不同预算的各项目支出收入以及具体程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预算公开程度有限的问题。


(三)环境方面

法治化是预算公开的必然选择。预算公开的基本条件是预算制度本身的规范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合。虽然在法律文本上我国实行人大至上的权力架构,但在实际运行中,预算权在立法和行政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内部各机关之间依旧缺乏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督,导致中国在推进预算透明的进程中陷入监督乏力的困境。


二、针对主体、客体、环境三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预算制度:

(一)树立预算民主理念,打造责任型政府

责任型政府,就是承担委托代理责任的政府,引申出政府所有的财政收支情况都应民主公开,接受民众监督。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委托代理责任方面普遍存在不明确不清晰的现象,导致政府财政信息公开问题不断凸显。因此,打造责任型政府的前提是树立预算民主理念,各级政府都应自觉主动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与问责,在信息生产、披露和信息解读等环节真正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推进预算技术管理改革,提高政府预算公开质量

预算兼具专业性、政策性、技术性等特征,只有做到公开内容具体有效,才能使预算信息发挥最大效益。第一,要加快建设我国预算体系,使政府预算会计准则、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标准、部门预算制度等制度改革与预算体系建立配套进行。第二,细化政府预算内容,完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细化预算编制,将财政各项收支活动分门别类编入“类、款、项、目、节”,进行分类公开。第三,完善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信息系统,使财务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有机结合。


(三)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

我国直接和间接涉及预算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偏少,大部分制定时间较早且未涉及预算公开标准、内容、方式等,导致了预算公开的模糊性。因此,应当完善新预算法中关于预算公开标准、内容等细则,有效约束预算制定主体行为,在此基础上规范预算监督主体的权力。


二、论述题


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态势谈谈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认识?


思路分析

首先,从答题角度来看,应当抓住两点:一是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态势,二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完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金融领域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知识,已不属于经济法考察内容。所以在答题时,应当注重从宏观层面、制度层面去解析。此题属于拔高性的题目,考生需要凭借扎实的基础知识以及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洞若观火,作出拓展性的回答,实属不易,当然,这也是经济法考题的特色所在。


其次,从知识储备上,应当储备如下知识:一是金融监管的基础知识,此部分内容在讲义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五章金融法——第三节金融监督管理法中,万变不离其宗,考生应当将基础知识融会贯通到自己的论述内容中。另外,也可以围绕金融法基本原则、央行的职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职能开展论述。如果对热点背景没有很深的了解的话,仅凭基础知识也可以拿到一定的分数。二是对命题老师的关注点和学科热点的了解掌握,此部分的重要性不再赘述。从该道题目来看,考生应当对近几年的金融态势、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热点有所了解(当然,知行法学经济法讲义在制作之初就注重基础知识与热点的结合,并且经济法小组会在后续及时总结更新补充经济法学科热点,为知行学员提供一站式辅导)


最后,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程的背景知识进行一定补充。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统一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1978-1992)

改革开放初,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围绕专业银行和中央银行进行。1979年,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建设步伐,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业银行。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快速发展。金融业务的日益增长和金融机构的持续增加,迫切需要成立一个能够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金融业的职能部门。1984年,人民银行开始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制定和实施全国宏观金融政策,控制信贷总量和调节货币资金,不再办理企业和私人信贷业务。


1984年,“拨改贷”改革深入推进。此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不再依赖财政拨款,转而寻求银行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股份制银行金融试点的改革。同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资本市场上开始发行股票和债券,金融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开始建立和完善。1986年,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者的法律地位。人民银行不仅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同时还需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事实上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唯一监管者的统一监管体系,标志着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二)分业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1993-2016年)

20世纪90年代,金融体系格局发生重大转变,资本市场发展驶入快车道。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正式将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权移交,标志着金融监管体系开始由统一走向分业。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更好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抓紧拟订金融监管法律草案。


在经历一轮快速发展后,我国金融体系内部风险因素有所积累,且时逢亚洲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格外受到重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新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和期货经营机构。同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成立,统一监管保险经营机构。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成立。


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各监管机构专业监管能力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分业监管协调机制开始建立,国际监管合作机制逐步加强。特别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掀起了一轮改革浪潮,不仅构建了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而且也强化了人民银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职能,同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逐步加强。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体系由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为主导的监管格局。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对货币市场、信托机构、反洗钱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三会”的主要职责则是制定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通过业务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相应行业进行审慎监管。


(三)综合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2017年至今)

为切实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稳委”),同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批准金稳委成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金稳委的成立可以说是拉开了新时代金融体系改革的大幕。


2018年3月,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和加强综合监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继金稳委之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又一重大变革。


银保监会的正式成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意味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入了金稳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一委一行两会”为主导的新时代,综合监管步伐已正式迈开。


综上所述,经过4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日臻完善,组织体系架构更趋合理,监管规则逐步健全,监管决策机制更加高效,监管方式方法更加科学合理,为金融安全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对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银保监会合并原因: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金融监管体系

在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监管者肩负着新的使命任务,需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持之以恒提升监管有效性,形成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正向激励。


塑造符合新发展格局的金融监管理念,首先要尊重金融运行客观规律。

一是要坚持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目标。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与风险相伴共生是金融的固有特征。监管者的本职就是审慎把握风险本质,及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是要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任务。金融与经济共生共荣,离开实体经济自我循环,只会加剧金融风险积累。监管者要引领金融业坚守本位职责,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经营发展的立足点。


三是要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使命。金融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事关人民群众财富安全和生活保障。监管者要把消费者保护贯穿监管全过程,对违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塑造符合新发展格局的金融监管理念,还要做到保持监管定力。“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树立底线思维,保持战略定力。”


具体来看,要坚持专业专注的定力。党中央、国务院坚定推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组建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整合强化银行保险监管职责。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更好地立足专业,保持专注,忠于职守,精准防控,坚持强监管、严监管的方向不动摇。


要坚持依法监管的定力。依法监管是监管者的履职边界和行为准绳,也是监管权威的来源和基础。要始终保持监管规则的透明度,维护监管尺度一致性。无论对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国有机构还是民营机构,均一视同仁,适用一致监管标准。


同时,要持续释放机构活力。目前,我国金融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与金融需求多层次、多样化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同样重要。一定要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支持创新的关系,始终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三个“有利于”原则,作为衡量金融创新合理性的基本标准,坚决打击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危害金融稳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创新”“乱创新”行为。


此外,要关注不同类型机构在自身资源禀赋、业务生态、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差异和特色,做实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努力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细化分工、有序竞争的良性金融共生环境,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参考答案

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高发频发,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之间矛盾突出。鉴于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不可逆转,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适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首先根据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指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


为切实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2017年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金融监管体制做出了重大部署。首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其次,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最后,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入了金稳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一委一行两会”为主导的新时代,综合监管步伐已正式迈开。(对我国已经实施的重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介绍、分析,并指出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监管者肩负着新的使命任务,需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持之以恒提升监管有效性,形成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正向激励。


塑造符合新发展格局的金融监管理念,首先要尊重金融运行客观规律。一是要坚持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目标。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与风险相伴共生是金融的固有特征。监管者的本职就是审慎把握风险本质,及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二是要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任务。金融与经济共生共荣,离开实体经济自我循环,只会加剧金融风险积累。监管者要引领金融业坚守本位职责,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经营发展的立足点。三是要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使命。金融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事关人民群众财富安全和生活保障。监管者要把消费者保护贯穿监管全过程,对违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塑造符合新发展格局的金融监管理念,还要做到保持监管定力。“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树立底线思维,保持战略定力。”具体来看,要坚持专业专注的定力。党中央、国务院坚定推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组建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整合强化银行保险监管职责。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更好地立足专业,保持专注,忠于职守,精准防控,坚持强监管、严监管的方向不动摇。要坚持依法监管的定力。依法监管是监管者的履职边界和行为准绳,也是监管权威的来源和基础。要始终保持监管规则的透明度,维护监管尺度一致性。无论对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国有机构还是民营机构,均一视同仁,适用一致监管标准。同时,要持续释放机构活力。目前,我国金融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与金融需求多层次、多样化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同样重要。一定要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支持创新的关系,始终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三个“有利于”原则,作为衡量金融创新合理性的基本标准,坚决打击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危害金融稳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创新”“乱创新”行为。


此外,要关注不同类型机构在自身资源禀赋、业务生态、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差异和特色,做实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努力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细化分工、有序竞争的良性金融共生环境,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最后,紧跟时代,面对加速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使命,给出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


2考研复试笔试题


一、论述题

论全面改革和经济法治的完善


思路分析

纵观历年真题,经济法的论述题习惯于从宏观的角度展开论述,该题甚至跟法考中理论法主观题有异曲同工之妙,“改革”与“法治”是理论法主观题的常规重点。因此,认真备考过法考理论法主观题,于经济法也大有裨益。


本题按照论述题的常规答法,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答题思路。


第一步,“是什么”。首先,抓住题眼,该题有两个关键词,“全面改革”和“经济法治”。全面改革,联系的是当年的改革热点,可以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中提取相关背景知识,可定位至讲义中的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二章国有企业改革和第三编市场规制法——补充专题竞争中性中的知识点。经济法治,可以结合法理学科目中的“法治”一章,从“良法”、“守法”、“善治”几方面展开论述。


第二步,“为什么”,即为什么要改革,为什么要完善经济法治?我国经济法治存在什么问题,改革完善后有何好处?落实到教材和讲义中,涉及经济法的概念、原则、特征、理念等知识点。


第三步,“怎么办”,即如何通过改革实现经济法治。这一块可以从如何制定“良法”、如何“守法”、如何实现善治角度,结合讲义中补充的热点以及后续增补讲义展开论述,(具体如何展开在2018年复试笔试真题中已经进行过分析,此处不作赘述)如讲义中的“十四五”税制改革、“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监管体系”等都是答题素材之一(需要解释的是,本题问的是经济法治的改革,同18年复试笔试所问的“转变政府职能”还是有所区别,故该题补充进了税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以使改革措施更加全面、具体)。


参考答案

1是什么: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其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已经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经济法治,也可从“良法”、“守法”、“善治”这几个角度展开。


2为什么: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完善经济法治,体现了经济法平衡协调法、社会责任法的本质,有利于践行经济法的理念,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乃至实质正义的实现。


3怎么办:

(一)关于“良法”

立法上,应当关注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权分配、立法体系构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融入经济法的特殊性,实现科学立法。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政策,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上升为法律,以实现“有法可依”,在法治框架下推动经济法的制度改进,促进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


除此之外,立法的重要目标是制定“好的法”。首先,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经济法的立法应具有合法性,满足合宪性以及立法正当性的要求。为此,经济法立法从实体到程序都应正当、合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其立法目标与相应的调控、规制手段也都要合法,以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切实保障基本人权,要时刻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经济法治的目标。其次,经济法的立法还应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等基本价值,充分实现经济法作为“平衡协调法”“社会本位法”的功能,在实质上保障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其中,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完善经济体制的重中之重。只有全面体现上述价值以及相关理念和规律,不断增进立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才能实现经济法结构与功能的持续优化。(经济法的理念、本质)


(二)关于“守法”与“善治”

基于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主导地位,只有政府模范遵守经济法,善于运用经济法实施治理,才可能实现“善治”。


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应依法定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依法定程序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也不得弃权,践行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设置。(经济法的原则)


2.政府应在法治框架下,综合运用各类经济法制度,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利益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利益的统一,推动国家经济职能的全面实现,提高政府效率,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经济法的原则)


3.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经济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例如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征税机关必须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为完成税收目标或收入任务而罔顾法律规定,这样不仅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税法预期和税收利益,还会对税收秩序、征纳关系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4.政府在经济法领域,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可通过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不断提升经济治理的水平。此外,完善经济法治,还应当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金融监管上,应当坚定推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监管体系,坚持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目标,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任务,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使命,保持监管定力,坚持专业专注,依法监管,持续释放机构活力。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法领域的“善治”,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达到经济体制改革的良好效果。


二、论述题

从经济法的角度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思路分析

此题虽然为2017年的考题,但对于背景、时间并无明确的指向性,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现今这类型的题目仍有考察的可能性,所以我们把它放在当前的背景下进行解答。对于这道题,我们可以运用体系化思维,从多角度进行解答,形成知识点的串联,并且可以结合热点时事进行拔高。


第一,从金融法的原则角度谈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金融法基本原则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遵循金融法基本原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承担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职责的角度分析金融风险的防范。第三,从金融监督管理的角度谈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比如,监管机构——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职责。最后,可以把讲义中补充的《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金融监管体系》中有关金融风险防范的话术运用到答案内容中(不难发现,讲义中的某些补充内容具有“万金油”的作用,掌握其中话术,对于提升答题水平功不可没),还可以补充一些关于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讲话、报道,提升整个答案的格局,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领域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知识,已不属于经济法考察内容。所以在答题时,应当注重从宏观层面、制度层面去解析。这是考生在解答金融法类的题目时特别需要注意的,避免陷入思维误区。


参考答案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笔者将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从以下几点浅谈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首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遵循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立法、执法以及参加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所有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我国金融法应当确立和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稳定货币、避免通货膨胀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我国金融工作的一项长期稳定的方针,同时也是货币流通规律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使金融管理活动和金融经营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金融法将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方针确定为法律原则,从而使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和国家金融政策一致起来,使金融政策由于被法律确定下来而得到强制执行。


二、保障金融效率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金融活动必须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展开,严格各项贷款的审批制度、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等。


三、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协调原则

金融活动和金融关系涉及各方面当事人的权益。金融法必须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应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资金融通量巨大,经济关系复杂,经营风险提高,加之现代社会信息交流快,所以金融业对社会影响极大。为此,金融法必须采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制度措施,必须考虑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及金融安全的需要。


四、维护金融主权与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大胆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立法经验,采取国际金融立法的惯例,培育外向型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维护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入手,对外债、外汇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对外资银行和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活动以及我国驻外金融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和必要的金融监督。


其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央行须扮演好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行使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同时,它还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势头得到遏制,金融脱实向虚、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明显提升、平稳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有效应对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度建设有力推进、深度参与国际事务,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此段部分引用了央行发布的文章《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提醒一下,在经济法的答题中,特别是论述题,如果能够引用一些专业性的文章、讲话或者紧跟时事热点,会提高整个答卷的水平。这个就要依赖考生平时的积累及练习)


最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主要是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由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重大监管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有利于确保发展与监管职能的切实分离。监管规则外生降低了监管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增强监管政策的透明度,从而保证监管者专注于监管,防止目标偏离。二是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明显的背景下,金融风险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传染并放大的特点明显,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超出了单个领域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以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万能险为例,其资金链条可能横跨银、证、保多个行业,从单个监管部门的角度看,都监管合规、风险可控,但从全局看其风险隐患可能已威胁金融系统稳定。因此,由中央银行从维护金融系统全局稳定的角度,负责重大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包括制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实现穿透式监管,统一同类产品监管标准和规则落实功能监管,从而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稳定。


在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监管者肩负着新的使命任务,需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持之以恒提升监管有效性,形成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正向激励。要坚持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目标。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与风险相伴共生是金融的固有特征。监管者的本职就是审慎把握风险本质,及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

关于2016年最高院“解决僵尸企业”的部分法院座谈会以及专业组长杜万全的发言。


问题:

1.破产重整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2.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

3.如何解读“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确保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实现方式和顺序”?


思路分析

本题考察的内容是破产重整制度(该项制度在2016年左右被广泛用作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有效工具),以及2016年破产法上的实务热点问题——破产债权分配。在蓝皮经济法教材中,编者对于破产法着墨不多,近几年初试中也未曾考察过,但是在复试中却往往成为考察的重点,这就需要考生在初试结束后对企业和公司法、破产法等作延伸阅读。本题的第一问与第二问属于基础性问题,在对相关教材进行阅读后即可顺利作答。第三问涉及到破产债权的分配问题,要求考生在掌握《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的基础上,以“平衡各方利益”的视角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对破产债权清偿的处理,以达成在实现主体退出这一目的的同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究其实质,第三问要求考生分析破产制度的多重目的,在此基础上给出自己对于各债权人受偿率差距过大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受偿顺序问题作了补充指引,有学者指出该纪要第28条初步创设了我国劣后债权制度,具有相当进步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问题。


参考答案

1破产重整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的其中一种,与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一样担负着配置市场资源的法律工具使命,具有相同的功能,只不过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完成配置资源的途径和方法上有所不同、效果上有所差异而已,它们的社会意义没有本质差异。


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一,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其二,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其三,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2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

第一,重生功能。重整制度使企业获得再生机会,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亏损企业中并非所有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企业都无可挽救,重整制度给存在复兴可能性的企业提供重要的再生机会,促使该企业查明经营失败的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


第二,稳定功能。重整能避免破产带来的损失,而且保护了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交易货币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例如企业资产增值、债权人收到应得款项、职工保留了就业机会、政府获得了税收收入等。


3如何解读“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确保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实现方式和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工资及其他法定费用、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分别偿还。在该法第87条有关重整的规定中,也重申在重整计划中也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该等重整计划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上述规定定下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基调,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该规定无法完全覆盖的情况。由于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之间的悬殊比例,众多债权人往往争论不休,难以产生最终的分配方案,严重影响了破产制度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效率。为解决这一矛盾,材料中提及的座谈会即在破产债权清偿中引入了“利益平衡”,意在让受理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在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清偿顺序问题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使有限的破产财产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避免各方债权人无序地竞相争夺财产。


2018年最高法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更是以公开文件的形式阐释了“利益平衡”的内涵。该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这一规定确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破产债权清偿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新时代民法的价值取向,解决了长期以来债权人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难以保障的社会问题。同时,还初步探索了劣后债权制度,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惩罚性债权,包括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是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的财产责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其资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若惩罚性债权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实际受到财产处罚损失的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人,而是无辜的债权人。


总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确保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实现方式和顺序”的提法实际上就是要求法院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到破产债权分配中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职权实现破产财产的公平合理分配,将“以人为本”的民法原则融入商事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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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协调原则

2.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3.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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