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权要求中介退还费用?

房子是最温暖的家。新房房价太高,很多人就选择购买二手房。如今,绝大部分的二手房源都掌握在房产中介公司手中,如果你想购买二手房,基本上都需要通过中介公司,那么,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双方中途自行解除合同了,能否要求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呢?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广西南宁的李强与张军通过A中介公司介绍、磋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李强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军名下在西乡塘区的一套房屋,该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各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15000元中介服务费,共计30000元。
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自身原因发生争议而不愿继续交易,于2021年2月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了买卖关系。此时,买卖双方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仅仅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已,现在既然买卖关系已经解除,交易未能最终达成,在后续的按揭贷款、缴税、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交接等相关手续均尚未协助办理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就无权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于是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那么问题来了,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除买卖关系,能否要求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呢?下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是怎么说的。

法律分析
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的李念芸律师认为,李强和张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房产中介公司均为适格的民事主体,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对于中介服务,一方面,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情形,做到了如实居间,不存在过错情形;另一方面,中介公司已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在促成合同成立后,中介公司的中介义务已经完成,则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即中介服务费。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是因自身的原因自行协商解除合同,而非因中介公司的过错等原因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李强和张军均无权要求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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