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夫妻双方未能保障疾患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准离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4 年2 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 月8 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 年6 月6 日生育李某(患有自闭症)。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
2020 年12 月10 日,张某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由李某某抚养,其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目前不具备抚养条件,其愿意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探视李某。
法院裁判
离婚纠纷,不仅关乎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定,同时也涉及对子女、财产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本案中,经张某某和李某某确认,李某患有自闭症,较其他健康的未成年人而言,李某的学习、生活,特别是在心理上需要父母更多的陪伴与呵护。张某某和李某某多次强调自身的客观困难,推卸无论是人伦情感上的,还是法定义务上的应由二人承担的责任,拒绝在离婚后抚养李某,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出于保障李某合法权利的考虑,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律师观点
基于离婚案件复合之诉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判定离婚时,往往综合考量子女抚养等各种因素来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将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放在首位,判决在夫妻双方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不准离婚。
首先,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抚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之诉。
其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最后,是否准予离婚应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和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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