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IP尘埃落定?世纪华通、亚拓士公司与传奇IP公司达成协议
2023年8月,世纪华通公告称,世纪华通及境外控股子公司 Actoz Soft Co., Ltd(简称“亚拓士公司”)与WemadeCo.,Ltd.(简称“娱美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huanQi IP Co., Ltd.(简称“传奇IP”),签订《传奇 2 和传奇 3 游戏合作协议》。合作费金额为1,000亿韩元/年,约5.48亿元(以2023年8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汇率进行折算)。

注意:关于合作期限,其初始期限为 1 年,在按时支付下一年合作费的前提下,每次到期可续约 1 年,总期限至多 5 年到期。
其中亚拓士公司为世纪华通控股子公司,世纪华通持股 52.97%,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持股 47.03%。
公告载明,世纪华通拟为其控股子公司亚拓士公司在《游戏合作协议》项下亚拓士公司的履约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份公告对于传奇IP授权的路径清晰化,有重要意义,毕竟近年来有关传奇IP的诉讼确实较多。公告指出,本次《游戏合作协议》独家授权的顺利签署,标志着公司控股子公司亚拓士公司可独立对外完整行使《传奇》系列游戏的著作权。
因为《传奇2》的著作权人并非唯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传奇2》诞生之初,是由两家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
早在2001年5月24日,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在韩国就“传奇Ⅱ”游戏软件完成著作权登记,2003年8月18日又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在我国就该游戏以“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为名进行著作权登记。
后根据娱美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立计划书》,与《传奇2》游戏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合同、诉讼等转移至“传奇IP”,分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2017年7月18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就该游戏的登记权利人由娱美德公司变更为“传奇IP”的事项出具《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
但对于共同著作权人的IP授权问题,若两著作权人间存在内部协议,如约定由其中一方进行授权,那么被授权的相对方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约定,但主张基于信赖另一位共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而单独与另一位共有著作权人签署相关合约,则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传奇》作为一款经典IP,对世界范围内的游戏产业都影响深远,特别是2000年后的《传奇2》,即所谓的“热血传奇”,这对后来的MMO游戏品类都意义重大。早在90年代,传奇1代作品就已经问世,到近年来Steam上4代作品的发布,传奇IP历史悠久,相信其影响力还会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