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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小逻辑》笔记(17)概念论-主观概念

2023-03-28 21:39 作者:瑞瓦肖的风  | 我要投稿

梁志学译本

概念论,A.主观概念,a.概念本身 & b.判断 & c.推理

 

160

概念是作为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的自由东西,并且是总体,在这个总体中每一环节都是一个构成概念的整体,而且被设定为与概念没有分离开的统一体;所以,概念在其自相同一里是自在自为地得到规定的东西。

 

哲学是概念的认识,因为一切对其他意识来说是存在着的、直接地独立的事物,在哲学中都仅仅被认为是一个观念性环节。知性思维常把概念视为一个单纯形式,一种普通的观念,以及认为概念本身是某种僵死的、空洞的和抽象的东西。但实际上,概念是一切生命的本原,因而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概念的这种性状是作为整个以前逻辑运动的结果得出的。我们已把反思所坚持的一切对立(包括视概念为单纯形式东西时的形式与内容的对立)都作为辩证地得到克服的东西,并且概念把过去的一切思维规定都作为得到扬弃的规定而包含到自身之内。概念无疑必须被视为形式,但必须被视为无限的、创造性的形式,它在自身包容一切丰富的内容,同时又从自身释放一切丰富的内容。概念在自身以观念性的统一包含了存在和本质,因而也同样包含了这两个领域的全部丰富内容。这里关于绝对的定义是:绝对是概念。

 

161

概念的进展不再是过渡到他物,也不是映现到他物里,而是发展,因为区别开的东西在概念里同时直接被设定为彼此同一的、并且与整体同一的东西,而规定性在这时是整个概念的一种自由存在。

 

过渡到他物是存在范围中的辩证过程,映现到他物里是本质范围中的辩证过程。概念的运动则是发展,通过发展,已经潜在地存在的东西才被发挥出来。自然界中,有机生命相当于概念的阶段。[例子:种子]概念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停留在它自身,就内容而言,发展过程并未设定任何新的东西,而是仅仅产生了形式的改变。概念的这种本性是柏拉图把学习视为回忆时所指的东西,然而却不可这么理解,好像那构成(通过教育培养)意识的内容的东西在其特定的展开过程中已经预先存在于这样的意识中。——概念的运动仿佛只能被看作一种游戏;概念的运动所设定的他物,实际上并不是他物。

 

162

概念论分为1.关于主观概念或关于形式概念的学说,2.关于被规定为直接性的概念或关于客观性的学说,3.关于理念,即关于主客同一体、概念与客观性的统一、绝对真理的学说。

 

[评述普通逻辑的内容]存在和本质的规定,诚然不单纯是思想的规定;它们在其辩证发展阶段中,在其向自身与总体的复归中,证明它们自身是概念。但它们仅仅是得到规定的概念(84与112),是自在的概念,或者说,是由于之前的考察而对我们而言的概念,因为每个规定要过渡到其中的他物,或每个规定映现于其中,因此,在其中作为相对东西而存在的他物并没有被规定为特殊的东西,两个规定结合而成的第三者也没有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或主体,就是说,规定的同一性并没有在它的相反的规定中设定起来,它的自由并没有设定起来,因为它不是普遍性。

 

研究概念的逻辑学常被理解为单纯形式的,以为它涉及的问题在于概念、判断和推理这样的形式本身,而不在于某物是不是真的;但某物是不是真的,却完全取决于内容。实际上,逻辑形式作为概念的形式反而是现实事物的活生生的精神,而且在现实事物中,只有那种凭借这些形式,通过这些形式,并在这些形式之内是真的东西,才是真的。

 

a.概念本身

 

163

概念本身包含三个环节:1)普遍性,作为在它的规定性里的自由的自相等同性;2)特殊性或规定性,在其中普遍东西真纯不变地依然与自身相等同;3)个别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规定性在自身中的映现,这种否定的自相统一性是自在自为地得到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自相同一的东西或普遍的东西。

 

【概念的个别性】个别东西与现实东西一样,不过前者从概念发展而来,因而被设定为普遍东西、否定的自相同一性。现实东西因为最初仅仅潜在地或直接地是本质与实存的统一,所以能够发生作用;但概念的个别性完全是能够发生作用的东西,不再像原因那样带有对他物发生作用的映现,而是对其自身能够发生作用的东西。——但个别性不可在单纯直接的个别性的意义上来理解,而我们常按这种意义谈到个别的事物;个别性的这种规定性在判断中才出现。概念的每个环节本身都是整个的概念(160),但个别性或主体是被设定为总体的概念。

 

【知性的抽象概念】通常的概念指抽象的普遍性,一种普遍的观念。据此,颜色的概念是这样产生的,即舍弃了使各种颜色相互区别的特殊东西,而坚持其具有的共同东西。这是知性理解概念的方式。——但概念的普遍东西却不单纯是一种共同东西,在它对面,特殊有其独立的持续存在,相反地,概念的普遍东西是自己特殊化自己的东西,是在自己的他物中明晰清澈地依然存在于自身的东西。不应混淆单纯的共同东西与真正的普遍东西。

 

【概念在先】概念不可看作某种发生的东西。诚然,概念不仅是存在或直接东西,而且概念也需要中介,但中介就包含在概念本身,概念是由自身得到中介和自相加以中介的东西。若以为先存在着那些构成我们的观念的内容的对象,然后我们的主观活动随之而起,通过抽象和概括各个对象具有共同东西的操作,形成对象的概念,这则是颠倒的。相反地,概念才是真正第一性的东西,事物之所以为事物,全靠寓于事物之内的、在事物中显示自身的概念的活动。思想,更确切地,概念,是无限的形式或自由的、创造性的活动,它要实现其自身,并不需要在自身之外存在的质料。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因为概念的否定性的自相统一作为自在自为地得到规定的存在,是个别性,本身构成概念的自相联系,构成普遍性。就此而言,概念的各个环节是不可能加以分离的;各个反思规定被认为是在各自独立的、与相反的规定分离开的情况下加以理解和发挥效用的;但是,因为在概念里这些规定的同一性已经设定起来,所以概念的每个环节只有根据另一环节,并与另一环节一起,才能直接加以理解。

 

【概念的明晰性】抽象地看,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就是同一、差别和根据那样的东西。但是,普遍的东西是自相同一的东西,有这样的意义,即在普遍的东西中同时也包含着特殊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其次,特殊的东西是有差别的东西或规定性,也有这样的意义,即特殊的东西是自身普遍的,且是个别的东西。同样,个别的东西也有这样的意义,即个别的东西是主体或基础,这基础在自身包含着类和种,本身是实体性的。这就是概念的各个环节在其差别中设定起来的不可分离性(160),即概念的明晰性。

 

【抽象的概念】说概念是抽象的,从两方面看对:一方面构成概念的要素的是一般思维而不是经验的感性东西,另一方面概念还不是理念。现在,主观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决不是说,概念总是应该具有或获得一种不同于它自身的内容。——作为绝对的形式本身,概念是一切规定性,但这是在规定性具有真理性时。因此,虽然概念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而且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159),是概念,因为概念作为概念在把自身与其客观性区别开时是现实存在着的,而这种客观性却不顾这样的区别,仍是概念的客观性。一切其他具体的东西,都不是这样密切地自相同一的,因此在其自身都不是这样具体的。——通常理解的具体事物最不具体,是一种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通常所谓的概念,即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屋等,是一些简单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些抽象的东西从概念中只采纳了普遍性环节,而舍弃了特殊性和个别性,从概念中分离出来了。

 

165

个别性环节首先设定起作为差别的各个概念环节,因为个别性是概念的否定性的自内映现,因而最初是概念的作为第一次否定的自由区分,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性就被设定起来,不过是作为特殊性被设定起来的,这就是说,笫一,各个区分开的东西彼此之间只有各个概念环节的规定性,第二,也同样设定起了各个概念环节的同一性,即这一个环节就是另一个环节;概念的这种被设定起来的特殊性就是判断。

 

(心理学将概念分为清楚、明晰和恰当的三种。还有一种分法把概念分为下位的与同位的,其基础是普遍东西与特殊东西的无概念的差别及两者在外在反思中的关系。其次,列举出相反概念与矛盾概念、肯定概念与否定概念等各种概念,也不过是对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这些规定性本身属于存在或本质的范围,已经加以考察,且与概念的规定性本身毫不相干。——也只有在普遍概念、特殊概念和个别概念被外在反思分开时,它们的真正区别才毕竟构成概念的各个种。——对概念的内在区别和规定存在于判断中,因为作出判断就是对概念的规定。)

 

b.判断

 

166

判断是处于自己的特殊性中的概念,作为各个概念环节的作出区别的联系;而各个概念环节被设定为自为存在着的环节,同时也被设定为与自身相同一而不彼此同一的环节。

 

【抽象的判断与真正的判断】提到判断,通常想到主词和谓词这两个端项的独立性,以为主词是一个独立的事物或规定,而谓词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它存在于主词的外面,如我们的头脑里;然后就把它与前一规定联系起来,从而对它作出判断。然而,因为系词“是”陈述出属于主词的谓词,所以,那种外在的、主观的归类就又得到了扬弃,而判断也被当作对于对象本身的规定。——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初始的东西,概念的区别是原始的分割;这就是真正的判断。

 

抽象的判断是“个别即普遍”。个别与普遍是主词和谓词最初彼此对立地拥有的规定,因为各个概念环节被认为是在它们的直接规定性或最初的抽象里。(“特殊即普遍”和“个别即特殊”属于对判断的进一步规定)。

 

【“是”】系词“是”来源于概念在其外化中自相同一的性质:个别与普遍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两个不能加以孤立的规定性。以前所述的各个反思规定性在它们的关系中也彼此有联系,但它们的联系只是“有”而不是“是”,即不是被设定为同一性的同一性或普遍性。因此,判断首才是概念的真正特殊性,因为判断是概念的规定性或区别,而这种规定性仍然是普遍性。

 

【关于判断的看法】判断常被看作两个甚至各种不同概念的结合。正确之处在于,概念无疑构成判断的前提,且概念在判断中是以差别的形式出现的。但是,说概念有种的不同,是错的,因为概念本身虽是具体的,但在本质上毕竟只是一个概念,并且概念中包含的两个环节也不可看作有种的不同。同样,说判断的两个方面有一种结合,也是错的,因为谈到结合时,两个结合起来的方面可以被设想为即使没有结合也是独立存在的。说判断是由于把一个谓词附加给一个主词而产生出来的,正是这种外在的看法。按这种看法,主词是在谓词之外独立持存的,谓词则处于我们的头脑之内。但系词“是”就已与这种看法矛盾。“这朵玫瑰花是红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而是说红是其固有的规定。外在看法的另一缺点在于,判断一般只表现为某种偶然的事情,而且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也没有得到证明。但是,概念本身并不像知性想象的那样,自身固定不变,没有发展过程,倒不如说,概念作为无限的形式是完全能动的,仿佛是出现一切生命活动的跳跃点,因而能够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概念的固有活动设定的、把概念分化为它的各个不同环节的过程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虽然概念已经潜在地是特殊,但在概念本身之内,特殊还没有设定起来,而是仍与普遍处于透明的统一性中。例如,如160所述,种子虽已包含着根、茎、叶这样的特殊,但这种特殊最初只是潜在地存在的,在种子发展开时才得到实现,而这可看作是植物的判断。这也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无论是概念还是判断,都不单纯存在于我们的头脑里。概念是寓于事物本身的东西,事物之所以为事物,全靠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也就是意识到这个对象的概念;当评判对象时,并不是主观活动把这个或那个谓词附加给对象,而是我们在对象的概念所发挥出来的规定性中考察对象。

 

167

判断通常在主观的意义上被当作一种单纯在得到自我意识的思维中出现的操作和形式。但在逻辑东西里这种区别还不存在,判断被认为是极其普遍的,即一切事物都是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别,而个别在自身就是普遍性或内在本性,或者说,是已经个别化的普遍;普遍性和个别性在一切事物中都有区别,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命题与判断】判断不同于命题;命题包含着关于主词的规定,这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性的关系,而是关于某种状态、单个行为和类似的东西的规定;如,“恺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进行过战争”就是命题而不是判断。像“一辆马车在走过去”这个命题,只有当我们怀疑移动过去的东西是不是一辆马牛,或怀疑这个对象是否在移动时才可算一个判断;因此,只有当所关切的是给一个尚未得到适当规定的观念找到规定时,那样的命题才是判断。

 

168

判断的观点是有限性,从这样的观点看来,各个事物的有限性就在于它们是判断,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性(它们的躯体和它们的灵魂)虽然结合在一起——否则,事物就会是子虚乌有——但是,它们的这些环节既是已经具有差别的,也是根本可以分离的。

 

169

在“个别即普遍”这个抽象判断里,主词作为以否定方式自相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地具体的东西,谓词则是抽象的东西、没有得到规定的东西、普遍的东西。但因为主词和谓词通过“是”联系起米,所以只有普遍性的谓词也必定包含主词的规定性,这样,主词的规定性就是特殊性,而特殊性是主词与谓词的设定起来的同一性;因此,作为对这种形式差别漠不相关的东西,主词的规定性就是内容。

 

主词在谓词中才有其明确的规定性和内容;因此,主词在孤立状态下是一种单纯观念或空洞名称。

 

170

如果谈到主词与谓词的更详细的规定性,那么,主词作为否定性的自相联系(163与166)是奠定基础的坚实东西,在这种东西中谓词有其持续存在,并且是观念的(谓词包含在主词里);因为主词一般直接是具体的,所以,谓词的特定内容仅仅是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主词比谓词更加丰富,更加广泛。

反之,谓词作为普遍东西是独立地持续存在的,并且对主词的存在与否漠不相关;谓词超出主词,把主词归属到自己下面,并且在自己方面比主词更加广泛。唯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构成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

 

171

主词、谓词以及两者的特定内容或同一性最初是以判断的形式,在它们的联系本身被设定为不同的和相互分离的。但从本质上来看,即按概念来说,它们却是同一的,因为主体这个具体总体并不是某种不确定的多样性,而只是个别性,是具有一种同一性的特殊东西和普遍东西,并且这种统一性正是谓词(170)。——其次,在系词中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虽然被设定起来,但最初仅仅被设定为抽象的“是”。按照这种同一性,主词也必须在谓词的规定中设定起来,从而谓词也获得主词的规定,并且系词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这就是判断通过富有内容的系词被不断地规定为推理的过程。最初在判断里对判断的进一步规定,是把起先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规定为全体、类和种,规定为得到发展的概念的普遍性。

 

[批判普通逻辑的判断分类]各种不同的判断应看作是必然从一种得出另一种的,是概念的一个不断规定过程,因为判断本身无非是得到规定的概念。相对于存在和本质两个范围,得到规定的概念作为判断是这两个范围的重演,不过是在单纯的概念关系中被设定的。

 

【判断的分类及发展顺序】各种不同的判断不仅应看作是一种经验的多样性,而且应看作是一种由思维得到规定的总体,康德的功绩之一是他首先提出了这个要求。逻辑理念的普遍形式本身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判断,首先得到三种主要的判断,对应存在、本质和概念三个阶段,三种里的第二个与本质的特点、即差别的阶段相对应,又在自身是双重的。这种划分的内在根据必须这样寻找:既然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观念性统一,概念在判断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也就首先必须以合乎概念的变化方式重演这两个阶段,而概念本身随后也表明自己是能够规定真正的判断的。——各种不同的判断不应认为是并列的,而应认为形成一个阶段发展的顺序,这个顺序中出现的差别是建立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这也见之于通常意识,因为若有人只会“这堵墙是绿色的”等的判断,那么其判断能力很弱,反之,若有人作出的判断涉及某一行为是否善等,则他真正懂得作出判断。在前者中,内容仅仅构成一种抽象的质,直接的知觉就足以判定这种质的存在,反之,若说一个行为是善的,则应把所述的对象与其概念加以比较。

 

α.质的判断


172

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的判断;它的主词是在一个作为它的谓词的普遍性里设定的,这个主词是一种直接的(内而感性的)质。直接判断是1.肯定判断:个别是特殊。但个别并不是特殊;更确切地说,这样的个别的质与主词的具体本性不相符;这样的直接判断就是2.否定判断。

 

【正确与真理】认为像“攻瑰花是/不是红的”这样的质的判断可以包含真理,是错的。这些判断可以正确,即在知觉、有限表象与思维的限定范围内是正确的;这取决于内容,而这个内容同样是一个有限的、本身不真的内容。但是,真理是建立在形式上的,即建立在设定起来的概念和符合于概念的实在上的,而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并不存在。

 

【直接判断的非真理性】正确与真理常被认为意思相同,因此,人们在涉及单纯正确时,也说一个内容有真理。一般说来,正确只是指表象与其内容在形式上的符合,而不管这个内容在其他方面的性状。反之,真理则在于对象与其自身(概念)的符合。说某人偷东西,这可以正确,但却不真,因为偷窃是一种不符合人类行为概念的行为。可以看出,陈述直接个别事物的抽象的质的直接判断无论怎样正确,都不会包含真理,因为主词与谓词在其中没有实在与概念的关系。——直接判断的非真理性也在于其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符合。“这朵玫瑰花是红的”,系词“是”的意思是主词和谓词彼此符合。但玫瑰花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不仅是红的,而且具有特定的形式和许多其他规定,它们并不包含在“红的”这个谓词里。另一方面,这个谓词作为抽象普遍的东西也不单纯属于这个主词。也还有其他对象,它们同样是红的。因此,主词与谓词在直接判断里仿佛仅在一个点上相接触,但并不相吻合。概念判断则不同(“这个行为是善的”)。在概念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之间并无松驰与外在的关系。在直接判断里谓词是由其种抽象的质构成的,它可以属于主词,也可以不属于主词,与此相反,在概念判断里谓词则仿佛是主词的灵魂,主词作为这个灵魂的躯体是彻底由这个灵魂决定了的。

 

173

在作为第一次否定的这种质的否定中,还保持着主词与谓词的联系,因此谓词是相对普遍的东西,只是它的规定性遭到否定;(“玫瑰花不是红的”这个否定判断的含义是它还有颜色,不过是有另一种颜色,而这又可以成为一个肯定判断。)但个别也不是普遍。因此,3.判断就在自身分裂为两个形式:aa)一个是空洞的、同一的联系,即个别是个别,这就是同一判断;bb)另一个是主词与谓词的完全不符合,这就是所谓的无限判断。

 

无限判断的例子:“狮子不是桌子”。——这虽然正确,但正像同一命题“狮子是狮子”一样,毫无意义。这命题虽是直接的判断的真理,但根本不是什么判断——客观地看,这命题表示存在着的东西或感性事物的本性,即表示这命题分裂为一种空洞的同一和一种充实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相关的双方在质上的异在,是这双方完全不符合的状态。

 

【否定无限判断与简单否定判断】犯罪可看作否定无限判断的事例。谁偷了东西,谁就不仅像在民事诉讼里那样,否定了他人对特定财物的特殊权利,而且否定了他人的一般权利,因此,他不仅被勒令退还所偷财物,而且他还应另受惩罚,因为他违反了法律本身(一般法律)。然而,民事诉讼则是简单否定判断的事例,因为在其中只是否定了特殊权利,而承认了一般权利。这与否定判断“这朵花不是红的”一样,否定的只是特定颜色,而不是一般颜色。同样,[死亡与疾病]。

 

β.映现判断

 

174

个别作为设定到判断里(即映现到自身里)的个别,具有一个谓词,相对于这个谓词,主词作为自相联系的主词同时仍然是一个他物。——在实存里,主词不再是直接有质的,而是与一个他物,即与一个外在世界,有了关系和联系。因此,谓词的普遍性获得了这种相对性的意义(例如,有用和危险、重力与酸性等等,就有这样的相对性)。

 

映现判断的谓词不再是直接的、抽象的质,而有这样的特性,即主词通过谓词表明自身是与他物相联系的。例如,“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是从主词的直接个别性来看主词的而不涉及他物;反之,“这个植物是可以治病的”则把主词看作是通过谓词(可以治病的性能)而与他物(疾病)相联系的。不过,谓词作为映现规定虽然超出了主词的直接个别性,但仍没有指明主词的概念。

 

175

1.主词,即(在单称判断中)作为个别的个别,是一个普遍东西。2.在这种关系中主词超越了自己的单个性。主词的这种扩大是一种外在的扩大,是主观的映现,首先是没有得到规定的特殊性(即在特称判断中的特殊性,这种判断既直接是否定的,又直接是肯定的;于是个别在自身区别分为二,一方面个别是自相联系的,另一方面个别又与他物相联系)。 3.有些特殊性是普遍东西,于是特殊性扩大为普遍性;或者说,这种普遍性通过主词的个别性得到规定,就是全体性(共同性、通常的反思普遍性)。

 

【单称/特称/全称判断,全体性与普遍性】主词在单称判断中被规定为普遍东西时,就超出了自身作为单纯个别东西的地位。“这个植物是可以治病的”,不仅这一个别植物可以治病,而且有些这样的植物也可以治病,而这就给出了特称判断(“有些植物是可以治病的”)。直接个别的东西通过特殊性丧失了自己独立性,而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人作为这样的人,不再单纯是这一个别的人,而且他是与其他人并存的,从而成了众人中的一个人。但正因如此,他也就属于他的普遍东西,并由此得到了提高。特称判断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若一些物体有弹性,则其余物体无弹性。——于是,这里又包含着向全称判断(“所有的金属都是电导体”)的进展。全体性是知性反思的普遍性形式。在反思中,各个个别东西构成基础,被概括起来定义为全体。在这里普遍东西仅仅表现为一种外在纽带,它把各个独立地持存的、对它漠不相关的个别东西总括起来。但实际上,普遍东西是个别东西的根据和基础、根本和实质。例如,考察几个城市的居民,“他们全都是人”说的,并不单纯是他们具有的某种共同东西,而是他们的普遍东西(类),并且这些单个的人若没有这个类,就不可能存在。——单个的人只有自己首先是人本身,并具有普遍的东西,才是具有特殊的东西的人,而这种普遍东西不仅是在知性反思的规定之外的东西,而且是贯穿在一切特殊东西之内的、在自身包括一切特殊东西的本质。

 

176

由于主词同样被规定为普遍东西,所以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就被设定为无关紧要的,并且判断的规定本身也因而被设定为无关紧要的。内容就是与主词的那种否定的自内映现相同一的普遍性,内容的这种同一性使判断的联系成为一种必然的联系。

 

γ.必然判断

 

177

必然判断作为内容在其差别中的同一性的判断,1.在谓词中一方面包含着主词的实质或本性,包含着具体的普遍东西,即类;一方面由于这普遍东西在自身也包含否定的规定性,所以必然判断在谓词中包含着排他的本质规定性,即种。这是直言判断。

2.按照主词和谓词的实质性,必然判断的双方获得了独立现实性的形态,不过双方的同一性仅仅是内在的同一性,因此,一方的现实性同时不是它自己的现实性,而是它的他方的存在。这是假言判断。

3.必然判断双方的内在同一性同时被设定于概念的这种外在化,所以普遍的东西是类,它在自己的排他的个别性里是自相同一的;在以这种普遍东西为其双方的判断中,普遍东西有时是普遍东西,有时则是其排斥自己的特殊化过程的圆圈,而这个圆圈里的非此即彼就像亦此亦彼那样代表着类。这样的判断是选言判断。因此,普遍性最初作为类,进而作为它的两个种组成的圆圈,被规定和设定为总体。

 

【直言/假言/选言判断】直言判断(“玫瑰花是一种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断,在本质范围里对应实体性关系。所有事物都是直言判断,就是说,所有事物都有自己的实体本性,它构成所有事物的固定不变的基础。从类的观点考察事物,把事物看作是由类必然地决定的,判断才开始成为真正的判断。——但进一步,直言判断还有缺点,因为在其中特殊性环节还没有得到其应有地位。例如,黄金是金属,但银、铜等也是金属,而且金属性本身表现为对于金属性的各个种的特殊东西是漠不相关的。在这里包含着从直言判断到假言判断的进展,假言判断可以用“如果有A,则有B”来表述。这里的进展与本质范围里从实体性关系到因果性关系的进展一样。假言判断里内容的规定性表现为得到中介的和依赖于另一内容的,这正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假言判断的意义是它在普遍东西的特殊化过程中设定了普遍东西,而这样一来,便得到了选言判断。A不是B,就是C或D;颜色不是黄的,就是蓝的或红的。选言判断的双方是同一的;类是它的各个种组成的总体,各个种组成的总体就是类。普遍与特殊的这种统一是概念,并且正是概念现在构成了判断的内容。

 

δ.概念判断

 

178

概念判断是以概念、具有简单形式的总体作为其内容,即以具有完备的规定性的普遍东西为其内容。概念判断的主词,1.最初是一个个别东西,它以特殊的定在到其普遍东西上的映现为谓词,即以特殊的定在与其普遍的东西这两个规定的符合或不符合为谓词;例如,谓词是善的、真的等等。这是实然判断。

 

[实然判断与直接知识的原则]

 

179

实然判断在其最初的直接主词里不包含谓词所表达的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因此,这种判断仅仅是一种主观的特殊性,与这种判断相对立的是一个具有同样理由,或毋宁说同样没有理由的相反的保证;因此,这种判断就立刻仅仅成为2.或然判断。但是,3.当主观的特殊性被设定在主词里,主词的特殊性被设定为主词的定在的性状时,主词就表示客观特殊性与主词的性状的联系,即表示客观特殊性与主词的类的联系,这样一来,也就表示构成谓词内容的东西(178),如“这所(直接个别性)房子(类),具有如此这般的性状(特殊性),是好的或坏的”;这是确然判断。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在具有特殊性状的个别现实性中的类(它们的规定和目的);一切事物的有限性都在于它们的特殊东西可以符合普遍东西,也可以不符合普遍东西。

 

180

这样,主词与谓词中的每一个本身都是整个判断。主词的直接性状最初表明自身为现实事物的个别性与普遍性之间的起中介作用的根据,即判断的根据。实际上被设定起来的是主词与谓词的统一,即概念本身;概念是空洞的“是”这个系词的充实过程,当概念的环节同时被区分为主词与谓词时,概念也就被设定为这两者的统一,被设定为中介这两者的联系,这就是推理。

 

c.推理

 

181

推理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推理是作为这样一种简单同一性的概念,判断的形式差别已经返回到这种同一性;推理也是判断,因为推理同时在现实性中,即在它的各个规定的差别中已经被设定起来。推理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知性推理与理性推理】通常意识把推理视为一种主观思维形式,而不指出这种形式与其他合理内容。人们侈谈理性而没有说明理性的规定性。实际上,形式推理用它与理性内容毫不相干这种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合理的事物。但是,既然这样的内容只有通过思维赖以成为理性的规定性才能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内容也就只有通过那种成为推理的形式才能是合理的事物。——推理无非是设定起来的、(最初在形式上)现实的概念。因此,推理是一切真理的实质性根据。现在关于绝对的定义是:绝对是推理;或者陈述为定理:一切事物都是推理。一切事物都是概念,概念的定在是概念的各个环节的差别,所以,概念的普遍本性通过特殊性,给予自身以外在的实在性,并通过这种实在性,作为否定的自内映现,使自身成为个别东西。——或反过来说,现实事物是个别东西,它通过特殊性,把自身提高为普遍性,并使自身与自身相同一。——现实事物是各个概念环节的统一,但同样也是各个概念环节的分离,推理就是中介这些环节的循环过程,现实事物经过这个循环过程,把自身设定为统一。

 

【判断到推理】判断向着推理发展,但并不只是主观活动造成这种进展,而且判断本身设定自身为推理,并在推理中返回到概念的统一。更详细地说,正是确然判断形成向推理的过渡。在确然判断里有一个个别东西,它通过它的性状,使自身与它的普遍东西,即它的概念相联系。在这里特殊表现为在个别与普遍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中项,这就是推理的基本形式,从形式方面来看,推理的进一步发展在于个别和普遍也占据中项地位,通过这种地位的变化,在后来就形成了从主观性到客观性的过渡。

 

182

直接推理在于各个概念规定作为抽象的概念规定彼此仅仅有外在的关系,所以两个端项是个别性与普遍性,而概念作为联结这两者的中项也同样仅仅是抽象的特殊性。这样一来,两个端项在彼此之间就像对它们的中项一样,被设定为漠不相关地、独立地持续存在的。所以,这种推理是没有概念的理性思维,即形式的知性推理。在这种推理中主词与另一个规定性相联结;或者说,普遍东西通过这个中介,包括了一个对普遍东西外在的主词。反之,理性推理则在于主词通过中介而使自身与自身相联结。这样,主词才成为主词,或者说,主词才在其自身成为理性推理。

 

【知性推理的客观意义】知性推理仅是主观推理,但也有客观意义,即它只表达事物的有限性,不过是使用了形式在这里达到的特定方式。在各个有限事物中,只要其普遍性既是事物的单纯的质,是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外在联系,又是这一事物的类和概念,作为物性的主观性就可以同它们的属性、特殊性相分离,也可以同它们的普遍性相分离。

 

【知性概念与理性概念】像概念不可单纯看作知性规定一样,推理也不可直接看作合理的。因为,一方面形式逻辑的推理学说无非是单纯知性推理而不是理性思维,另一方面概念也不是单纯知性形式,贬低概念为知性形式的是抽象的知性。因此,有人把单纯知性概念和理性概念区别开,但区分也不可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应理解为:我们的活动或者单纯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上,或者按照概念的本性把概念看作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若把自由看作必然性的抽象的对立面,这就是单纯知性的自由概念,反之,真正的和理性的自由概念则在其自身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

 

α.质的推理

 

183

第一种推理是定在推理或质的推理。这种推理的形式是1)个别—特殊—普遍,这就是说,一个作为个别东西的主词通过一种质,与另一个普遍的规定性联结起来。

 

主词(小项)除个别性的规定以外,还有其他规定,同样,另一端项(结论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仅仅是一个普遍东西以外,也进一步得到规定;在这里不考察这种情形而只考察这些规定由以构成推理的各个形式。

 

【定在推理是概念最高的外在化】定在推理是单纯的知性推理,这是就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在这里彼此完全抽象地对立来说的。所以,这种推理是概念最高的外在化。一个直接的个别东西作为主词,在主词中强调的是某个特殊方面,并且个别东西通过这个方面而表明自身是普遍东西。例如,“这朵玫瑰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所以这朵玫瑰花是有一种颜色的”。普通逻辑主要关于这种推理。[批判,不研究普遍逻辑也可思维,就像不研究生理学也能呼吸]。

 

184

1.这种推理就其各个规定而言是完全偶然的,因为中项作为抽象的特殊性仅仅是主词的任何一个规定性,而主词作为直接地、因而在经验中具体的主词具有许多规定性,因此可以同样与许多其他普遍性结合起来,同样,一个个别的特殊性在自身又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规定性,因此主词通过同一个中项就可以与不同的普遍东西联系起来。

 

【知性推理的任意性】这种推理可以证明不同的东西。选一个中项,即可据以过渡到想得到的规定;但用另一个中项,也可证明某个不同的规定。——一个对象愈具体,属于这个对象的、可作中项的方面就愈多。这些方面中哪一个比另一个更重要,又必须以一个这种推理为基础,这个推理坚持着个别的规定性,同样会很容易为这个规定性找到一个方面或角度,而这个规定性使根据这个方面或角度让自身起重要和必然的作用。

 

[例子]辩论律师强调那些对其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中项)。

 

185

2.这种推理由于它所包含的联系的形式,也同样是偶然的。按照推理的概念来说,真理是两个不同的东西通过一个中项的联系,中项就是两者的统一。但两个端项在中项上的联系(两个所谓前提,即大前提和小前提)现在却是直接的联系。

 

【定在推理的无限进展】推理的这种矛盾显示为一个无限进展:两个前提中的每一个都要求用一个推理加以证明;但这个推理也有两个直接的前提,于是这类直接的前提又重复着双重的同样要求,以至无穷。

 

186

在这里(由于经验的重要性)被看出是那个在这种形式中具有绝对正确性的推理的缺点的东西,必定会在推理的不断规定中自己扬弃自己。现在在概念范围里,就像在判断中那样,对立的规定性已经不仅是自在地存在的,而且是设定起来的,所以对于推理的不断规定,也只需选用通过推理本身在每个阶段被设定起来的东西。

通过直接推理个别—特殊—普遍,个别东西已经与普遍东西得到中介,并且在这个结论中被设定为普遍东西。所以,个别东西作为主词,甚至作为普遍东西,现在就是两个端项的统一和中介者;这就给出了推理的第二格:2)普遍—个别—特殊。推理的第二格表示第一格的真理,即在这种方式下,发生于个别性里的中介过程是某种偶然东西。

 

187

第二格把普遍东西(它从第一格的结论中,通过个别性而得到规定,过渡到第一格,从而占据直接主词的地位)与特殊东西结合起来。这样,普遍东西就通过这个结论而被设定为特殊东西,因而被设定为两个端项的中介者,而两个端项的地位现在则为其他两项所占据;这就是推理的第三格:3)特殊—普遍—个别。

 

【各个格的必然性】推理的各个格在知性中是并列的空洞的形式。但是,它们的深刻意义以一种必然性为基础,即每个环节作为概念规定本身都会成为整体和起中介作用的根据。[强调亚里士多德对知性推理有贡献,但其本人的思维方式是思辨的]。

 

【各个格的客观意义,绝对推理】推理的各个格的客观意义在于,一切合理东西都表明自身是一个三重的推理,具体地说,推理的每个环节既占据端项的地位,也占据起中介作用的中项的地位。哲学的三个环节就是这样:首先,自然是居中的、起联结作用的环节。自然这个直接的总体,把自身发展为逻辑理念和精神两个端项。但精神只有通过自然而得到中介,才是精神。第二,作为个体的、能动的东西加以认识的精神也是中项,而自然和逻辑理念则是端项。正是精神在自然中认识到逻辑理念,从而把它提高为自己的本质。第三,逻辑理念本身也是中项,逻辑理念是精神和自然的绝对实体,是普遍的东西,贯穿一切的东西。这就是绝对推理的各个环节。

 

188

既然每个环节都依次取得了中项和端项的地位,它们彼此的确定的差别便得到了扬弃,并且推理首先在它的各个环节的这种无差别形式中把外在的知性同一性或等同性当作它的联系:这就是量的或数学的推理。如果两个东西等于第三个东西,则这两个东西相等。

 

【量的推理与数学公理】量的推理在数学中表现为公理,常说数学公理不能证明且无需证明,因为是直接自明的。但实际上,这种数学公理无非是逻辑命题,它们只要表达特殊的、确定的思想,就可从普遍的、自己规定自己的思维中推演出来,而这种推演恰恰应看作其证明。量的推理表明自身是质的推理的最近结果。——此外,量的推理是完全没有形式的推理,因为在其中,概念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差别已经得到扬弃。在量的推理里哪些命题应作为前提,这取决于外在环境,因此,在应用这种推理时,就把那种已经在其他地方确立和证明的东西当作前提。

 

189

这样一来,首先在形式方面产生出两个结果:1.每个环节都取得中项的规定和地位,因而取得整体的规定和地位,所以就自在地丧失了自己的抽象片面性(182和184);2.中介过程(185)已经完成,也同样只是自在地完成的,即只是作为一个由各个互为前提的中介过程构成的圆圈完成的。在推理的第一格个别—特殊—普遍 中,两个前提个别—特殊 和特殊—普遍还没有得到中介;前者在第三格中得到中介,后者在第二格中得到中介。但这两个格中的每一个,为了使它的前提得到中介,同样预先假定了它的其他两个格。

由此看来,概念的起中介作用的统一不再仅仅须被设定为抽象的特殊性,而是须被设定为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得到发展的统一,具体地说,首先须被设定为这两个规定的得到映现的统一,即个别性也同时被规定为普遍性。这样的中项便给出了映现推理。

 

β.映现推理

 

190

如果中项目前不仅是主词的抽象的、特殊的规定性,而且同时是所有个别的、具体的主词,它们只有与其他规定性一起,也才具有那种抽象的、特殊的规定性,这样的中项就给出了1.全称推理。但是,以特殊规定性、即中项为主词的大前提作为全体性,却反而预先设定了本来应该以这个大前提为前提的结论。因此,这大前提是建立在2.归纳上的,而归纳的中项就是全部的个别东西,诸如a、b、c、d等等。但是,直接的经验的个别性总是与普遍性有差别,因而决不能提供列举全部个别东西的完备性,所以,归纳是建立在3.类比上的,类比的中项虽然是一个个别的东西,但是却具有这个东西的本质普遍性、类或本质规定性的意义。——全称推理为了得到自己的中介,导向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又导向类比推理;但是,在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外在联系的两个形式都经历了映现推理的各个格以后,类比推理也同样要求有一个在自身得到规定的普遍性,或作为类的个别性。

 

通过全称推理,知性推理的基本形式的缺点得到了纠正,不过又出现一个新的缺点,即大前提把本来应该是结论的内容假定为一个直接的命题。“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所以卡尤斯是有死的”。大前提把一些直接的个别东西表述为所有的个别东西,但显然本来是一些经验命题;为了能够说出大前提,需要把关于卡尤斯这样的个人所陈述的命题本身预先确证为正确的。

 

全称推理导向归纳推理,在归纳推理中许多个别东西构成起联结作用的中项。“所有的金属都是电导体”是一个经验命题,由此得到归纳推理,它只有如下形态:

特殊—个别—普遍

个别

个别

金是金属,银,铜等也是金属。这是大前提,随之产生出小前提“所有这些物体都是电导体”,并由此得出结论,即所有的金属都是电导体。在这里起联结作用的是作为全体性的个别性。这种推理这时又导向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以全部的个别东西为其中项。这种中项存在的前提就在于观察与经验在某种范围内是完备的。但这里所涉及的是个别东西,所以又产生了无限进展(个别,个别,…)。在归纳中是不可能穷尽所有个别东西的。所有的金属仅仅是指迄今知道的所有的金属。因此,归纳总是不完备的。导致类比的正是归纳的这个缺点。类比推理中,从某个类中的一些事物具有某个属性,推论出同一个类中的其他事物也具有同一个属性。例如,迄今为止发现一切行星都遵循某条运动规律,因此,一个新发现的行星也可能遵循这条规律。此外,类比可能很肤浅(外在的类比),也可能很深刻。

 

(在映现推理中,中项是两端的规定性外在地总合在一起的统一。在必然推理中,中项规定自身为既是发展了的和全体的统一,又是单纯的统一,从而推理的形式被扬弃了。)

 

γ.必然推理

191

必然推理就单纯抽象的规定来看,以普遍东西为中项,就像映现推理以个别性为中项一样;后者具有第二格的形态,前者具有第一格的形态(187)。在这里普遍东西被设定为自身在本质上得到规定的。首先,1.特殊东西在特定的类或种的意义上是起中介作用的规定,直言推理;2.个别东西有直接存在的意义,它是起中介作用的,同样也是得到中介的,假言推理;3.起中介作用的普遍东西被设定为自己的特殊化的总体,也被设定为个别的特殊东西或排他的个别性,选言推理。所以,在选言推理的这些规定中包含着同一个普遍东西,而这些规定也不过是同一个普遍东西的差别的形式罢了。

 

(1.直言推理,“人是有理性的,苏格拉底是一个人,苏格拉底是有理性的。”2.假言推理,“假如甲存在,则乙存在;现在甲存在;所以乙存在。”3.选言推理,“甲或者是乙,或者是丙,或者是丁;但甲是乙;所以甲既不是丙,也不是丁。换言之,甲或者是乙,或者是丙,或者是丁;但甲既不是丙,也不是丁;所以甲是乙。”)

 

192

推理已经按照它所包含的差别得到把握,它的发展过程的整个结果就是在其中产生了这些差别和概念的自外存在的自我扬弃。具体地说,1.每个环节本身都表明自己是各个环节组成的总体,因而表明自己是完整的推理,所以各个环节是自在地同一的;2.这些环节的差别及其中介过程的否定构成自为存在;所以,正是同一个普遍东西存在于这些形式中,从而也被设定为它们的同一性。在各个环节的这种理想性中,推理活动获得了这样一种规定,这种规定就是:推理活动在本质上包含它由以成为过程的那些规定性的否定,以此成为一种通过扬弃中介而进行的中介过程,成为一种主词不与他方,而与被扬弃的他方、即与其自身的结合。

 

【主观性和客观性】通常逻辑学的第一部分是原理论。第二部分是方法论,证明把原理论中的思维形式应用于客体而能产生知识。对于客体从何而来以及客观性的思想究竟是什么情况,知性逻辑则不考察。思维被认为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形式的活动,客观东西则与思维相对立,被认为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和独立存在的东西。但二元论并不是真理,而且直接假定主观性与客观性两个规定而不探讨其起源,也实在是没有思想性的做法。无论主观性还是客观性,两者无论如何是确定的思想,都必定会表明自身是基于普遍的和自己规定自己的思维。主观性或主观概念在自身包含着概念本身、判断和推理,是存在和本质的辩证发展的结果。说概念是主观且仅仅是主观的,就它是主观性本身而言,是正确的。其次,判断和推理像概念本身一样,也是主观的。判断和推理以及所谓思维规律(同一律、差异律和根据律)在普通逻辑学里构成所谓原理论的内容。但进一步说,这种主观性及它的各个规定(概念、判断和推理),却不可视为空洞的框架,它从外部通过独立存在的客体,才能获得自己的充实内容,相反地,正是主观性本身作为辩证发展的东西,突破自己的界限,通过推理而把自身推导到客观性。

 

193

在概念的这种实现过程中,普遍东西是这个统一的、返回到自身的总体,它的各个有差别的环节同样是这类总体,并且这类总体通过中介的扬弃,把自身规定为直接的统一;概念的这种实现过程就是客体。

 

我们通常不仅把客体理解为抽象的现存东西,或实存的事物,或一般的现实东西,而且理解为具体的、自身完备的独立东西;这种完备性就是概念的总体性。客体也是对象,是相对于一个他物的外在东西,这在以后会明确起来,因为客体把自己设定为对立于主观东西;在这里,客体最初作为概念从其中介转变成的东西,仅仅是直接的、自然而然的客体,同样,概念也只有在以后与客体相对立时,才被规定为主观东西。

 

其次,客体本身是统一的、还继续在自身不确定的整体,是客观世界本身、上帝、绝对客体。但这客体同样具有它的差别,在自身分裂为不确定的多样性(作为客观世界),并且这些业已个体化的东西中的每一个也都是一个客体,是一个本身具体的、完备的和独立的定在。

 

【过渡的比较】像把客观性与存在、实存和现实相比较一样,也把向实存和现实的过渡与向客观性的过渡相比较。产生出实存的根据和那种扬弃自身而发展为现实的映现关系,无非是尚未完全设定起来的概念,或者说仅仅是概念的两个抽象方面,即根据是概念的单纯本质性的统一,关系只是两个现实的、只有映现到自身之内才会存在的方面的联系;概念则是两者的统一,并且客体不仅是本质性的统一,而且是自身有普遍性的统一,它不仅把现实的差别包含到自身,而且把这样的差别作为总体包含到自身。

 

【过渡的意义】在所有这些过渡里,目的都不在于仅仅一般地显示概念或思维与存在的不可分离性。有人说,存在不过是简单的自相联系,在概念或思维中,反正已包含了这个规定。但这些过渡的意义,不是要承认在概念中单纯包含的各个规定(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这样做的,因为它认为存在是许多实在中的一个实在),而是要把握首先须被自为地规定为概念的概念,要到这种概念的规定性唯独作为概念规定性的地方,察看这种规定性过渡到这样一种形式的可能与事实,这种形式是与属于概念并表现在概念中的规定性不相同的。

 

【概念和客体的潜在同一】若把客体与按其独特形式消失在客体中的概念联系起来,那么可以说:概念或者甚至主观性和客体潜在地是相同的。但是,说概念和客体不相同,也正确。既然两种说法同样正确,所以两种说法同样不正确;这样表述并不能说明真实关系。那个潜在的东西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而且比概念本身更加片面,当概念扬弃自身,发展为客体这个相反的片面性时,概念的片面性就完全扬弃了自身。所以,那个潜在的东西也必须通过自身的否定,把自身规定为自为存在。——思辨的同一不是浅薄的潜在同一。

 

【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若概括地看概念与客体的统一而不考虑其自在存在的片面形式,那么这种统一构成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前提,且被假定为最完善的东西。[安瑟尔谟原话]。有限事物在于其客观性与其思想(普遍规定、类和目的)并不一致。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等人曾很客观地说出了概念与客体的统一;但信仰的原则却主要按安瑟尔谟的很主观的方式来了解这种统一,即,认为上帝存在的规定与上帝的观念在意识中是不可分离地结合起来的。虽然外在有限事物的观念与实存的规定在直观中已经结合起来,但切不可认为实存以这种方式就在意识中已经与那种作为上帝观念的有限事物观念结合起来了;这也许是忘记了有限事物是变化无常与飘忽即逝的,即实存仅仅暂时与有限事物结合起来(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分离的)。因此,安瑟尔谟就撇开有限事物中的这种结合,而只是把那种不仅以主观方式存在的而且以客观方式存在的东西解释为完善的东西。

 

【本体论证明的缺点】安瑟尔谟论证中的缺点,也是笛卡尔、斯宾诺莎以及直接知识原则共有的。即,那种被陈述为最完善的东西的、或者甚至主观地被陈述为真正的知识的统一,是被预先假定的,即仅仅被当作潜在的。这样一来,两个规定的差别立刻就是与这种抽象的同一对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实际上,有限事物的观念和实存是与无限事物对立起来的,因为如前所述,有限事物是这样一种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并不同时符合于目的、本质和概念,或者说,有限事物是一种不包含实存的观念、主观东西。这种对立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即表明有限事物是不真的,表明这些规定是本身片面和虚妄的,因而同一是这些规定本身转变成的、并在其中得到和解的一种同一。


黑格尔《小逻辑》笔记(17)概念论-主观概念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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