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
个体是完全自由的,但个体与个体之间会彼此妨碍,自由的抗争与平衡,带来集体的共识,更广泛的,形成社会道德。
个体是没有道德可言的,做任何个体想做的事,都是个体自然应该的。而一旦形成集体,虽然会得到更有效的力量,自由也会受彼此制约,纯粹的冲突往往难以让集体很好的存续,于是就会诞生共识,来维护所有个体的自由,让集体得以存在下来,这个共识就是所谓道德。而社会的共识只不过是更大更成型的社会道德,并无实质区别。
道德的形成,首先来自于个体之间自由的自然平衡,某种行为,不做这种行为对个体自身自由的损害,与做这种行为对其他个体自由的损害,都是各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决定了,若要平衡所有个体的自由,则一些行为应该被允许,而一些行为应该被禁止——即使所有的行为都会成全一部分个体的自由而损害另一部分个体的自由。
但自然平衡,除了这种纯粹的得失大小的公共权衡,也有着自然逻辑的底线。
杀一人以利天下,可否?
伤害小部分无辜的人而有利于大部分的人,这看似是得大于失的,看似是符合个体利益更多的,但绝不能称为道德的。
表层的解释是,虽然杀一人以利天下,牺牲无辜而成全大家,暂时会让更多人得利,但造成的社会秩序的崩塌,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比如,每次牺牲全部个体中的三成,来有利于剩下的七成,乍一看总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可下次,还有从剩下的七成中再牺牲三成,下次的下次还要再牺牲,直到牺牲到无法再牺牲,只剩下两个人为止,何其荒谬!
即使不谈最终的得失,牺牲无辜而有利天下就是道德的吗?
绝不。
个体加入集体的自然逻辑,一定是为了谋求更好的自由。
风险一定是存在的,但应当来源于自愿交换,比如建功立业,用时间和生命风险换取金钱名望感动等。
个体的非自愿牺牲,则是被迫失去原本有的自由,这不应当属于个体加入集体自愿的、应有的风险,而是纯粹的不道德的迫害。
当集体使个体的原有自由受到非自愿的侵害时,个体应当选择退出集体而保存独立的个体的状态,这是个体与集体关系中的绝对自由,这种退出即刻生效。而个体退出集体,集体对个体自由的侵害仍不终止,即为明确的迫害。
任何无辜个体的非自愿牺牲,都可以且只能定性为对个体的迫害。
因此,除了基于简单的得失,而来的道德,还有基于个体与集体根本关系所来的道德。
基于个体与集体基本关系的道德是更根本的,是绝对的道德。
基于得失的道德则有一定的变化性。
而上述两者均为“自然道德”。
社会,因其具有的组织性,也常会诞生出“有意志的组织者”,组织者出于自身目的、喜好,希望社会按其意志存在发展,而刻意的干涉社会道德,这是一种特殊但较为常见的,非自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