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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逝世其遗传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2021-04-26 12:57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逝者遗产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逝者的遗产。在实践中,若子女已经结婚,则在继承开始后,要先分清楚其遗传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需先将逝者的遗产分一半给逝者的配偶,随后才将剩余的遗产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此时,其配偶仍有权依法继续参与剩余遗产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在配偶去世以后另一方并不能够全部继承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是属于逝者的,这份财产再加上逝者的婚前个人财产组成逝者的合法遗产,依法参与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是可以平等的继承的。

二、遗产继承的原则

1、男女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中,“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因此,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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