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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023-08-07 15:46 作者:小饼干18053114723  | 我要投稿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


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系统”提交申请报告。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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