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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关于河豚鱼的心得分享

2023-02-23 18:35 作者:王律师的日常  | 我要投稿


图片为黄鳍河豚鱼。


春江水暖,河豚鱼又开始洄游了。关于河豚鱼,分享王律碰到的2个真实刑事诉讼案例的体会:


1.河豚鱼体内的毒素是剧毒,目前人类对它基本无能为力,只能靠自身的免疫力硬抗以及一些对症治疗。抗不过去的人轻则住院治疗一段时日,重则会死亡、甚至变成植物人造成家庭伦理悲剧。中毒前期的话需要尽快催吐、洗胃。


2.毒素一般集中在鱼内脏器官和鱼的皮肤里,鱼肉中的话如果宰杀的人不专业、不认真,那也是有毒的。目前有个别毒性较弱河豚鱼品种是国家特批可以上市的,但是也需要经过专业工厂宰杀后才能合法流入市场。


3.特别提一句,有些人以为河豚鱼晒干、晒久后就会无毒。这种说法不对,因为毒素比想象的厉害,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河豚鱼的毒素可以被紫外线杀死,否则河豚鱼早就合法销售了。


4.其实好吃的鱼有不少,比如我们常说的“长江三鲜”。


5.在法律上,买、卖河豚鱼都是违法行为;销售者情节严重的话构成犯罪(见附文)。如果是渔民捕捞上来的鱼里混有河豚鱼,应该直接扔回河里。


6.《史记》中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我个人认为在吃河豚鱼这件事上,没必要轻易犯险。


附: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图片为晒干的河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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