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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主要负责人被判刑!

2023-03-18 10:26 作者:瑶安集团  | 我要投稿

近日,经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一企业负责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5日,“两高”发布6起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名列其中。

李某是浙江省永康市一家酒店用品公司的负责人。2020年,因安全生产需要,该公司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都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该报警器可以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一旦浓度超标就会报警。可是,这样重要的安保设施没用多久,竟成了摆设——2021年10月,为减少公司生产开支,李某在明知关闭该安保设施会导致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仍擅自关闭了油漆作业间的可燃气体报警器。

2022年5月10日,该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经检查,发现了该公司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同时,在被关闭了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油漆作业间,消防部门还发现存放有油漆固化剂、清面漆等大量油漆、稀释剂。经检验,这些均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消防部门当即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由于李某涉嫌刑事犯罪,此案件线索被移送永康市公安局。

当年5月,永康市检察院依托大数据应用平台筛查发现了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进一步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永康市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于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经重新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随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清理了仓库内的清面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仍处于关闭状态。

李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被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审阅案卷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引导公安机关申请专业机构对查扣的涉案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

根据评估报告,该企业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化学品以及数吨油漆渣等危废物,同时在喷漆作业中会产生大量挥发性可燃气体,而车间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关闭,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浓度达到一定临界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案发前,该厂区已发生过火灾,消防部门明确指出企业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李某却一直未予整改。

“你既然知道油漆间作业时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为何还要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你知道公司仓库内存放多少危化品吗?”“你知道万一发生爆炸,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吗?”在讯问室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低下头,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经永康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1月9日,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案例来源:检察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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