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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保护法》立法的一点法理讨论

2023-06-07 17:00 作者:卢克师兄  | 我要投稿

首先,我国已经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了;

其次,很多人呼吁惩罚的其实是虐待宠物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宠物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在法律上把宠物视作私有财产,既然视作私有财产,那么在民事领域处分手段应当是意思自治为主,法无禁止即可为。

综上所述,我个人觉得并不需要特别制定什么《动物保护法》,只需要特别制定《反虐待宠物法》,或者《反虐待伴侣动物法》即可。

毕竟,与伴侣动物相对应的畜牧业圈养动物,是需要宰杀的,我们是要取其皮毛肉血的。如果制定《动物保护法》,请问它们又在法律上该占据什么样的位置?

再者,对宠物的处分有很多种,不将其视作私人财产,而将其视为伴侣动物已经是充分尊重其地位了,如果要制定《动物保护法》,人类各种处分手段其中的绝育、圈养又该怎么算呢?算作虐待还是正常处分呢?这也是我们在制定《反虐待宠物法》或《反虐待伴侣动物法》时无法绕过的问题。

如果经过严谨查证和质证,确定主要的“犯罪事实”集中于“虐待宠物”,那审议通过《反虐待宠物法》,或者《反虐待伴侣动物法》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再另外设立《动物保护法》。

制定法律,没有那么简单。世界是客观的,联系是客观的,人是有多样性的,坏人是会演戏的。如果匆忙制定,不顾社会效果,往往只会沦为政治任务,被后来人取笑、嫌弃、唾弃、甚至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最后被狼狈废止。这还是比较好的结果。更坏的结果是引入立法不但无法完成既定的目标,甚至还由此立法诞生了更多更严重的问题。不是说外国有什么法律制度我们就一定要引入,要结合我国国情。

我说的结合国情有两个意思,一是情况确实有那么严重而不引入,二是问题明明没那么严重却匆忙引入。

我举个例子,离婚冷静期。在我看来离婚冷静期完全没有必要引入。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婚自由,并且我们至今也没有废止复婚自由的相关规定。所谓冲动离婚导致社会分摊成本这个说法根本就是一个彻底的伪命题,因为多出来的那一部分冲动离婚的人完全可以选择复婚。也不晓得是哪个专家提出来的,有没有做过实地调研,背后有没有真实数据支撑。比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是否确实被冲动离婚的人搞得焦头烂额,负责登记离婚的人又是从什么渠道知道他们的情况属于冲动离婚的,他们的看法到底是基于感性观察还是理性分析。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真实的数据才是有效数据。如果个个人大代表都用一腔热血一种感性观察甚至虚假数据去人大提交议案和建议来立法,不顾社会效果,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对议案和建议无法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我们这个国家迟早得自乱阵脚。构建法治社会的大方向是对的,但不是说立法立得多就是法治社会了。

所谓《动物保护法》也是一样。要好好考虑。草草落地,反而是对相关群体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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