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08-强制措施


08-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特点
主体特定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是惩罚性措施
时间具有临时性
必须记住每种强制措施不同的适用期限
注意
扭送
性质
不是强制措施
主体
任何公民
对象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相当性原则 = 比例原则
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变更性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拘传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力
具有强制性
主体
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指印
执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公
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不能异地拘传
时间
一般为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注意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对象
当事人
强制力
不具有强制性
时间
一般为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保证方式、保证金数额、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公检法
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而无须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或者批准
执行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等)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适用条件(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期羁押)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性条件(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例外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方式(两种方式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人采用)
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的数额
1000元以上人民币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缴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形式
只能是人民币
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案件+被取保候审人)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
保证金的收取(找银行)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的退还(找银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诉法》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保证人保证
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其他
保证人的人数
1至2人
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
报告
保证人的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罚款(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对罚款不服,可先复议后复核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主体(由执行机关作出)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法定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酌定义务(三个特定 ,两个证件)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法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
暂扣保证金
故意犯罪
没收
过时重新犯罪或者 不构成犯罪
退还
期限
12个月
同一阶段
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
重新起算
注意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人道主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 ,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不需要符合逮捕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范围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没有罪名限制
原则: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的要求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例外:无法通知
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费用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方法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
6个月
同一阶段
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
重新计算
注意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拘留(过渡性措施)
适用对象
公安机关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作案
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
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
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检察院
可以先行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应当先行拘留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嫌疑人先行拘留(新增)
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现行拘留的前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条件①:紧急情况
条件②:符合现行拘留的前八种情形之一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可以决定拘留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送看守所羁押、讯问、通知(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避免非法取证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特殊人的使用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
现行犯
先拘留后报告
重大嫌疑分子
先批准后拘留
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报检察院的批捕期限+检察院的审批期限)
3+7
7+7
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天
30+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拘留期限
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
14日或17日
对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新增)
10日或者14日
一般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逮捕
适用条件
应当适用于徒刑以上
一般逮捕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①证据要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②刑罚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徒刑以下:取保候审
③社会危险性要件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新增)
径行逮捕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重罪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可以适用徒刑以下
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违法的惩罚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事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
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批准主体(批准别人)
检察院
检察院以外的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
决定主体(决定自己)
检察院
自行侦查的案件
法院
自己审理的案件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公安机关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送看守所羁押、讯问、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不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拘留的例外:无法通知或者国恐
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对特殊人的适用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先批准后逮捕
外国人、无国籍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 批复
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作出批准或者不起准逮捕的决定
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 ,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上一级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办理此类所列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相应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异地逮捕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批捕的程序
审查后的处理
批捕
不批捕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救济
先复议(同级)后复核(上级)
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疑问、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
7天
没有被拘留的
15天
最长不超过20天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无权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审查主体
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检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查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如果没有证明材料,不用提交
依职权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审查程序
检察院可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查方式
检查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其他方式
审查后的处理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没有犯罪;徒刑以下;可能超期羁押;符合取保、监居)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注意
总体程序
申请 → 初审 → 立案 → 审查 → 处理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出于期限届满考虑的情形)
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