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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顺位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0230521

2023-05-21 09:02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乙向甲借款,以自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又向丙借款,以同一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综合考查抵押权的顺位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B、C项考查抵押权的顺位保留。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即发生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为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升进(即顺位保留)。如果根据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使后顺位抵押权人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则意味着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因为购买抵押财产而使原本处于第一顺位的所有权沦为第二顺位,对其显然不公平。据此,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于一人的,抵押权均未消灭。本题中,甲的抵押权先于丙设立,后甲又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和丙的抵押权均未消灭且甲可基于登记在先对抗丙的抵押权。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乙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卖给甲的行为系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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