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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不能成为信息公开延期理由

2023-02-09 20:50 作者:盐盐棉  | 我要投稿

最高法指导案例26号:李某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在线行政行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26号明确了“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不能成为信息公开延期理由”的规则,涉及到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在线行政等多个领域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具有较高的学习研究价值。该案公布距今近十年,目前再以个案分析的方式对其作案例分析研究或许不再适宜,但是可以将其作为群案分析的材料。关于该案确立的规则,可以详见最高院石磊法官执笔,发表在2015年第12期《人民司法》上的文章。

 

大致案情:

李某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东省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在法定期限内(15个工作日内,6月23日前)答复和提供李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李某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行为违法。

(李某通过网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广东省政府网络系统通过赋予申请编号、发送短信的方式确认申请提交成功。但是,被申请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通过广东省政府政务外网(简称“省外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是通过交通运输厅内部局域网(简称“厅内网”)来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厅内网和省外网、互联网物理隔离,省外网的数据需要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的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7月28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正式收到申请并确认受理,向原告李某发出了《受理回执》。8月4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向李某当场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距受理日5个工作日。被告认为,原告李某在省外网递交的申请无法被厅内网及时发现和受理,属于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被告发现原告申请前的这段时间不应该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原告在省外网提交申请,被告的厅内网没办法及时收到,这是“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被告认为自己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答复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震撼,隔两个月才收到申请,这不能叫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吧。】

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违法。

 

法院观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整合性与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

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违法。

 

最高院提炼的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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