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水管损害导致漏水到楼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得知自家加装的供暖水管损害导致漏水至楼下,并拒绝维修且离开现场,导致漏水至第二日,而且供暖公司需要更改线路才能进行维修。此时,拒绝协助维修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房屋为苗某和王某共同所有并居住于其中。张某为楼上的业主。某公司为小区的供暖服务提供商。某日,苗某所居住案涉房屋房顶出现漏水,某公司入户检修后发现案涉房屋楼上积水导致案涉房屋漏水。经联系楼上业主张某后,张某于当日返回。某公司现场认定张某家暖气穿墙立管破裂导致漏水,要求拆除该立管,张某未同意后离开现场,导致漏水状况持续至第二天。某公司当日对案涉房屋区域进行了停暖处理,后更改管线绕过张某家后恢复全楼供暖。
后经张某申请,某公司对张某家房屋内暖气管道进行了开凿维修,切割取出穿墙立管,更换新的管道。某公司试水后又发现张某家二层散热片下方有漏水孔。
目前案涉房屋楼上楼下恢复供暖,不存在漏水情况。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苗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中,首先,二层散热片系张某自行安装,且该设施系张某家自用供暖设施,应由其进行更换和维护,故因该散热片漏水导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主张该散热片由某公司安装人员施工造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张某并未积极妥善协助某公司在事发第一时间对穿墙立管进行维护维修,导致房屋漏水严重致使楼下业主房屋内设施大面积受损,故张某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张某家一层与二层之间的暖气穿墙立管因装修被石膏板包裹,客观上造成某公司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困难,且某公司在事发第一时间进行了抢修,故应当降低某公司的赔偿比例。
综上,经办法院依法认定,苗某因漏水导致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为了日常使用和安装方便,各种供暖管道、水管等各种设施安装在楼层之间是十分常见的,部分管道是公共设施,部分管道则是自用设施。因此,当出现需要对管道进行维护时,因难以确定责任的归属,由谁承担维护责任各方之间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首先,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设施的归属进行认定。如果是自用设施,则往往具有在结构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于其他住户的特征。比如,该设施的启停是否需要由其他住户共同决定,是否会对其他用户构成影响。反之,则是楼房的公共设施。
一般情况下,自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而如果是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责任则应有全体业主承担。如果楼房聘有物业公司的话,则由物业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的实际管理人来对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供暖回水管道是穿墙立管式的,漏水修复的过程必然导致整栋单元楼在案涉房屋的一侧停止供暖,同时,某公司为了尽快回复供暖采取了直接在案涉房屋楼下新建回水暖管。显然,案涉房屋所需维修的管道属于公共设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不仅对于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且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综上,张某需要对管道损坏后的损失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