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44)——先验方法论:纯粹理性的法规
二、纯粹理性的法规
康德一开始就认为,理性与知性都要有法规。但是在《纯》中只有知性的法规,没有理性的法规。那理念呢?理性推出的理念只是范导性的假设。纯粹理性在认识领域内不能成为积极意义上的“法规”,只是以其理念引导人类的认识向无限目标前进。
法规,kanon,希腊语,也有翻译为理则、准则。最初由伊壁鸠鲁学派提出的,讨论关于真理的标准问题。真理的法规也是知性的法规。
理性的法规在认识领域是没有的,整个纯粹理性批判都是一种训练,训练就不是法规。训练就是接受敲打的过程,接受敲打之后就要回到知性领域严守知性的法规,尽管理性始终在其中作怪,我们始终要排除理性作怪产生出的幻相。
康德认为理性真正的法规只能在实践领域找到。严格意义上的理性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才是纯粹理性自己的王国。在知性领域,理性只是起一种高高在上的辅助作用,知性离开理性也是可以提出命题、为自然界立法的,然而知性之所以对于理性的有需求,源于知性本身的更高的要求,即知性不能固步自封,不能到此止步,知性必须去追溯更多的知识,不断扩展自身,力求达到一个统一的知识。即便知识统一,则又会分裂,永远需要将分裂再统一的要求就是知性的要求。康德曾经在《判批》导言中提出,《纯批》只是纯粹知性批判,严格意义上的纯粹理性批判就是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实践领域才是理性真正的地盘,狭义的理性在知性领域只能是范导作用。
康德谈论纯粹理性的法规实际上已经是为实践领域过渡了,因为狭义的纯粹理性的法规只能存在于实践领域。实践的领域就是自由的领域,实践就是有目的的自由活动,实践表现出来的是目的性,而自由就是目的的实现。实践、自由、目的三者是紧密相连的。针对目的论康德又提出了三个问题:
1、理性运用的最后目的。
理性运用于知性范围之内时,知性与理性会产生一种混淆,我们会将知性也称为理性,二者其实没有绝对的界限。由此理性运用的最后目的就有两个层次:
(1)知性的最后目的
(2)狭义理性的最后目的
理性的自然倾向——即建立形而上学的倾向在思辨理性的范围内就是范导,比如说在先验辩证论中提出了灵魂、世界整体和上帝这三个概念,虽然这三个概念在理性中是完全失败的,但是在另外的领域仍有其价值。灵魂不能作为知识来追溯,但是我们可以借助灵魂的追溯不断丰富完善心理学的知识;宇宙整体不能作为知识来追溯,但是我们可以将其设立为自然科学追求的最终目标从而不断扩展自然科学的知识;上帝不能作为知识来追溯,但是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一种理想来接近,从而使得自然科学与心理学达到最高的统一。
然而理性的自然倾向的作用不仅仅是对思辨理性的范导作用,它实际上是实践的倾向。在实践活动中我们就应该设立这三种理念:意志自由、灵魂不死、上帝存在。它们可以被视作实践理性运用的最终目的。这三个命题与先验辩证论中批判的三个理念有对应关系:灵魂不死相对于灵魂;意志自由相对于世界整体,具体而言是第三个二律背反提出的自由的理念(其他三个二律背反在实践领域是被废除的,无意义);上帝存在相对于上帝。此时康德的立场其实已经转到实践立场了。意志自由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已经被假设了,而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要在在实践领域中进行另外的假设。在实践领域中意志自由已经不需要假设了,因为在理论上第三个二律背反已经站住脚了(无法被证明也无法被证伪),意志自由甚至是充足理由律得以成立的条件,这已经作为一条悬设了。同样的,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也是悬设。
首先考察理性运用的最后目的的第一个目的——自由的目的。自由的理念的被提出本来就是理性的作用。自由的目的首先是幸福。为什么我们要在知性领域追求那么多知识?就是为了幸福。知识改善了我们的生活,可以将梦想实现出来。而幸福不是最终目的,自由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由意志。要实现自由意志,就要在道德领域中达到更高的提升。从理论理性的领域来看,理论领域的思辨本身是有关切的利益(interesse)的。利益的讨论就是目的论。思辨的利益在理论理性中是属于实践的利益的。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践,实践首先是为了实现幸福,最终为了实现自由意志。
为了实现人的幸福,我们还可以将理论活动本身视作一类实践活动。例如,技术实践、工业实践等,康德对技术实践的看法是摇摆不定的,《纯批》中认为是实践活动,《判批》中认为是理论活动。康德认为低层次的实践是介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低层次的实践即是理论的最终部分,也是实践的初级部分。在理论领域中的实践意义是低级的,是与物自体无关的实践,低级实践还是利用现象界的知识获得现象界的财富达到现象界的目的。真正的(高级的)实践是与物自体有关的,是与先验的自由有关的。先验的自由最终应当转化为实践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具体可以体现在人的活动中,也可以体现在人的经验上,实践的自由可以证明人的自由意志是可以影响自然界的。但是人的活动不能归结为自然规律,人的自由行动有其背后的物自体界的根源。
康德的自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康德认为自由的第一个层次是自由的任意(willkür)。任意又分为两种:动物性的任意与自由的任意。动物的任意是偶然的,对于动物而言碰到什么是什么。人的选择是经过理性的考虑的,所以是自由的任意。自由的任意又分为两种:日常生活中的自由的任意与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自由的任意中高层次的部分。但是一般而言日常所言的自由的任意是低层次的任意。高级的自由意志才是人真正的自由的实现,因为“自由的任意”的条件是经验性的,立足于人的感性欲望,这一自由又是不自由的。最高层次的自由就是道德。这在《实批》中有论述。
理性运用的最后目的就是自由意志,而不是技术性的、实用性的日常的实践活动。
2、最后目的的根据。
至善。理性本身的根据就是至善。关于纯粹理性在实践的利益与思辨的利益,康德提出了三个主要的问题:
(1)我能知道什么?——理论理性
(2)我应该做什么?——实践理性
(3)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
“我能知道什么”是理论理性的关切所在;“我应该做什么”是实践理性的关切所在;“我可以希望什么”是宗教关切的问题。宗教关切的问题是前两个问题的综合,相当于一个正反合的三段式,“我可以希望什么”就相当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那么是如何统一的?理论理性解决人的幸福问题,实践理性解决人的道德问题。道德是最高的善,但是最高的善还不是至善,至善是完满的善,道德虽然是最高的,但道德不一定完满,因为道德不一定能得到幸福。完满的善就是道德的人得到了与之相配的幸福,德福一致。只有宗教才会去考虑德福一致,完满的善是上帝才能做到的善。由此康德建立起来了道德神学。思辨神学、理性神学都不是康德承认的,道德神学高于一切以往的思辨神学。
3、意见、知识和信念。
这里的信念也可以翻译为信仰。
意见、知识和信念三个概念之中有一种层次关系。在实践领域中,对纯粹理性的运用就是根据信念进行的,所以纯粹理性的法规就是一种信念的法规,有信仰的人就有法规。
那么这三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确信(überzengung)就是有确凿的根据使人确实地相信,确信就是知识;置信(überredung)是被人说服,但口服心不服,置信就是意见;信念(glanbe)处于意见和知识之间,既没有确定的知识根据,又不是意见。知识是客观的确定的,意见是主观的不确定的,信念是主观的确定的。信念使得在道德上我们明确地相信有上帝的存在,这就是所谓的“为信仰留下地盘”。从柏拉图以来的思想家要么执着于意见,要么执着于真理,而康德就认为真理与意见这两者之间应该留有地盘,这个地盘就是由信仰来占据。
纯粹理性法规的体现最后就是体现在信仰上。即尽管意志自由、上帝存在、灵魂不朽是无法证明的,但是我必须相信这些悬设来达到德福一致。这就解释了导言中康德所言:“我必须悬置知识,为信仰留下地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