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老的老回】漫水路还扯国标?是法律精英还是法盲猴子王?985法学硕士给你讲明白!
最近UP主不老的老回水溅救护车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
但是我从来不指望这样一件小事就能把双标老回制裁掉,交警大队的处置我也看了,完全没有出乎我的意料。
对那些改过自新、弃暗投明的回粉而言,他们纵容支持老回的违章和双标行为已经不是一年半载了,只不过刚好这次溅的是一台救护车,突然间就触碰到了他们的道德良知和同理心,于是才觉得老回“有点”过分(例如B站用户@恶魔之星),如果这次被溅的是一台普通的家用车,或者是豪华车辆例如迈巴赫、保时捷、奔驰、宝马、奥迪,回粉会觉得过分吗?
不,回粉们不但不觉得老回过分,还会拍手称好!
然后就会出现大量类似这样世界奇观一般的逆天逻辑和小学生言论:
瞧瞧那个开迈巴赫的,没文化的暴发户,生怕别人不知道他开迈巴赫,下雨天还故意开窗户炫耀,结果被我回爷爷一个左正登糊了一脸,哈哈,回爷爷干的漂亮, 让你们这些开豪车的装B!下次我也这么干!
对于那些平时就三观清晰、反对双标、为正义发声的人,溅水这件事,似乎又太小了,下雨天溅水是一件及其平常的事情,很多司机都不可避免,拿溅水这件事去对老回口诛笔伐,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
其实非也,表明上的小题大做,是因为这件事是一个窗口,套用B站网友的经典评论“他自己发出来的视频都这么过分,他没发视频时开车又该猖狂到什么样子”,再结合我们亲自观赏过老回开车的各种变道不打灯、加塞、超速、刀片超车的光辉劣迹,可以明白,公众与正义只是缺少制裁老回的契机,而这次溅水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是公众制裁老回难得的机遇!
然而,当公众真正践行他们的理念时,却发现就连溅水这样简单的事情,都能被老回解读的天花乱坠,甚至连交警队的警官都反过来被老回“花式吊打”,这件事再一次给公众提了一个醒:
没有充足的法律储备和逻辑储备,面对流氓是难以占据上风的。
因此,本人今天受邀对@不老的老回 就这次救护车狡辩做法律层面的无情批判。
一、老回认为漫水路仅仅指国标意义上的漫水路,只有国标的漫水路才需要减速慢行,因为事发段路不符合国标,所以不是漫水路,所以不需要减速慢行。
批判:这是典型的“同词不同意”的法律名词解释现象。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甚至还为自己的思辨能力沾沾自喜。殊不知这是典型的法盲名词混搭。
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的确存在互相引用补充解释的情况,有时候需要援用其他部门法或相关的规定、规章时,都会明确备注“参照XXX法律执行”“依照XXX法律执行”以及“适用XXX中有关XXX的规定”等等相似的表述。有的部门法会法律附则部分,会明确备注“本法中涉及的XXXX,可以适用XXX的规定”等等。
我们反观道交法全文,并未没有任何法律援引术语的出现,在道交法附则部分,则是对道交法的基础性名词做了解释,但道交法全文没有任何地方提及“本法中的漫水路定义,指的是XXX国标的漫水路”等类似描述,不老的老回和他的拥趸们拼命的去扣漫水路字眼,妄想用国标为自己证明,殊不知此漫水路不是彼漫水路,道交法上的漫水路泛指一切由积水的道路!
一个法律部门如果没有主动援引表述,是绝对不能擅自胡乱去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违章、文件中的内容!
同样,刑法和民法中也有大量“同词不同意”的情况,民法中的近亲属和刑法中的近亲属外延完全不同。
再举个简单例子,在遥远的windows98时代,关机程序错误时会提示用户“非法关机”或“非法操作”,我想反问老回,你是不是要把这里的非法理解为法律上的非法,所以用户非法关机要被判几年啊?
二、双标,双标猴子王又又又又又露出肮脏的尾巴了。
针对别人开车溅水违章时,老回和他的粉丝们认为一切有水的路段都是漫水路,都应当减速慢行,溅水是非法的必须要被制裁!并得意洋洋的声称“这事儿只要你成功一次,就会改变今后的人生态度”
针对自己开车溅水违章时,老回和他的粉丝们认为只有国标的漫水路才是漫水路,只有在国标漫水路上才需要减速,我不减速溅你一身,是你活该!
对一模一样的名词、场景、情景,针对自己和针对别人,分别作出大相径庭、截然不同的解释,是这些双标司马彦的最拙劣的人格特征之一。
所以,大家是否还记得在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23891529文章中第二条说的是什么?要不要再认真复习一下?看看985法学硕士说的每一句话是不是在今天都被逐条逐字的验证?
【不老的老回】不学法就不懂法,不懂法就不会违法?猛抽天天违章却标榜从不违章人的脸
第二、强烈的、几乎在每个维度都要“宽以律己、严于待人”的极度双标。例如,他们狂热的支持举报别人违章,但却为自己的违章百般开脱,并用“我有违章你也可以举报我”掩盖只举报他人不举报自己违章、纵容自己违章的事实;又如,他们将别人而违章定义为一切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为,却将自己的违章定义为“仅限12123交管系统违章处罚记录”。按照这些人的双标逻辑,只要闯红灯没有被处罚和抓拍,就是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章,只要撞了人之后成功逃逸没有被叔叔抓到,就不构成违章,更不构成交通肇事;只要酒驾没有被叔叔抓到,就是合法酒驾,不构成违章;再如,他们无休止地将他人义务无限扩大,要求别人必须终生都要遵守交规,99次遵守中只要违反一次,就是不守规矩乱开车的猴子,就必须谴责制裁或举报;但们自己极力缩小、推脱自己的义务,自己可以天天违章,只要偶尔遵守一次交规,就标榜自己是遵纪守法、正义凛然的白天使、好公民,就可以对他人违章进行口诛笔伐。
三、溅水本身就是违法,和漫水路有什么关系?和减速有什么关系?
在马上溅水污染他人的衣物、汽车或车内物品等,本质上和压起石头甩到别人脸上和车上没有任何不同!
这和漫水路没有任何关系,和加速也减速也没有任何关系!
就算10公里沙漠路段只有一个水坑,你偏偏过这个水坑溅起来水花糊了路人一脸,也是违章行为和侵权行为!
就算你的车速只有1km/h,但是你碾到了路上的伊利奶瓶,把里面的奶碾爆出来糊了旁边的路人一脸,你也是违章行为和侵权行为!
这和你过不过漫水路、有没有减速有半毛线关系?
我知道有些思路特别活跃的蛔虫立马蹦出来,好呀,路上随便丢伊利奶瓶是不是违章行为?你为什么不指责随意丢伊利奶瓶的违章,反而指责不幸碾压奶瓶的老回?老回也是受害者!你这不是双标吗?
如有这种论调,我就一个字:滚。
四、下雨天开车窗是活该行为,所以被老回溅水就是活该的,老回无责?
老回的违法已经被珠海交警队下定义了,所以我不再对违法结论本身做科普。
我针对的是这种是典型的无过错归因逻辑、受害者有罪论逻辑进行科普,前两者论调是典型的完美受害者论组成部分。
完美受害者论是典型的法盲思维,要求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不能有任何瑕疵、过错、过失,否则受到侵害就是活该,侵害者不但无罪,甚至还有功。
例如,一个穿衣清凉的女子在夜晚小树林里散步被回虫QJ,因为受害者存在穿衣清凉过失、夜晚独自出行过失、还特意去跑人迹罕至的地方过失,所以被蛔虫QJ是活该的,蛔虫无罪。
又例如,一个人站在高楼楼顶的边缘摆pos,而此时蛔虫撞了他一下,这个人掉下去摔死了,事后蛔虫称:“他自己掉下去了摔死的,不是我把他碰死的,明知道楼顶危险还往上面站,是不是活该?”
再例如,我举一个更加恶心的例子,回大人QJ了老回粉丝们的MOM,警察抓到了回大人,但是回大人的粉丝们却跪哭着求警察放过老回,他们认为,回大人并没有QJ自己的MOM,回大人只不过是对着空气进行活塞运动,而自己的MOM只不过是刚好出现在回大人活塞器前面被顶了几白次而已,所以回大人无罪,是自己的MOM有罪,谁让自己的MOM在回大人做活塞时刚好出现在错误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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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三个例子,我从法律层面给所有人讲清楚,为什么下雨天开车窗并不是“活该”。
现代法治的显著特点,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一切没有被法律禁止的事情,公民都有权利去做,且不需要承担后果。
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得在晚上穿衣清凉,所以公民有权利在晚上穿超短裙并且任何没有法律禁止的地方,这是公民的自由。
法律没有禁止雨天开窗,所以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在下雨天开窗,这是公民的自由。
法律没有规定雨天必须打伞,所以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下雨天选择打伞还是不打伞,这是公民的自由。
法律没有规定下雨时公民不得淋雨,所以公民有下雨天主动淋雨的自由。
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晚上睡觉时必须关闭门窗,所以公民有晚上睡觉不关闭们门窗的自由!
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的权利,不代表公民放弃了自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没有禁止公民自己砍掉自己的手臂,但法律规定公民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所以有人砍自己手臂的时候,老回不能上去帮忙砍一刀!
有人穿着清凉,那是人家的法律处置自由,不代表老回就有权去QJ。
有人夜不闭户,那是人家的法律处置自由,不代表老回就有权去偷。
有人愿意主动淋雨,那是人家的法律处置自由,不代表老回可以接一盆水泼人家一身;
有人下雨天开窗,那是人家的法律处置自由,不代表老回就可以路过溅人家一脸!
哦,我知道有人会说,那下雨天开车窗是不是活该被喷水?
那我反问你一句,你明知道上路大概率会被别人加塞,你不在家好好待着,还坚持要上路,是不是活该被加塞?
回粉,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