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二)构成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指完全相同,或者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
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等。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三)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种或者类似商品;
(四)客观上有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除了两相同的情形外,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只有客观上有造成上述混淆的可能性时,才构成商标侵权。
(五)无免责事由
1、是商标权利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未使用过的。
2、是销售者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只要销售者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对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
二、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其中,惩罚性赔偿的应用:
按照《商标法》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满足两个主要条件“恶意”和“情节严重”。
其中“恶意”包括以下情形:
(1)重复侵权行为,即在收到警告函、律师函,收到判决,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发生侵权行为;
(2)被告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声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驰名商标;
(3)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并基于该关系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4)被告存在掩盖被诉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
(5)被告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
其中“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被告完全以侵权为业;
(2)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
(3)被诉行为涉及区域范围广;
(4)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5)被告产品存在较为明显的质量问题,会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6)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三、典型案例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并对其商标、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公开进行招商合作,并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了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
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
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被告向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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