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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

2023-07-23 11:04 作者:法律小憩  |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期限如何约定、有何作用?借款人能否提前还款?本文来讲讲。

 

一、借款期限的约定

 

1、常见约定方式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借款人什么时候应该还钱”的问题,当事人经常采用以下三种约定方式来解决。

例如:2023年7月1日,甲借钱给乙,可以约定如下:

①直接约定借款期限,如“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

②直接约定还款日,如“乙应当在2023年8月2日还清借款”;

③直接约定还款期限和最终还款日,如“乙应当在2023年8月3日前还清借款”。

 

2、三种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借款期限:一般指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期限。

还款期限:一般指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的期限;最终还款日:指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

还款日:一般指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的日期。

 

(1)还款期限与还款日

 

只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借款人在这个期限内均可还款,并且借贷双方可能约定分期还款的方式,而非到期一次性还清。

只约定还款日,意味着借款人只需要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即可。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还款方式的不同,但在最终还款日的确定上,并无不同。

 

(2)借款期限与最终还款日

 

在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不管是借贷双方的习惯和认知,还是法院的裁判观点,都遵循着两条共识,即

借款期限届满次日=最终还款日

借款之日起至最终还款日之前=借款期限

 

这意味着,不管是以上哪种约定方式,都可以推定出借款期限,因此,本文不再进行区分,不管是直接约定还款期限、还是直接约定还款日,均视为对借款期限的约定。

 

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和所谓的共识目前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实践中可能存在不适用的情形。

例如:2023年7月1日,甲借钱给乙,同时约定如下:

①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

②还款期限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

在上述例子中,甲乙双方对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的理解已经与本文的阐述不一致,自然也无法适用上述的两条共识。

 

二、借款期限的作用

 

1、借款期限,本质上是出借人的承诺、借款人的权利。

 

(1)若约定了借款期限,意味着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否则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回借款,就算起诉到法院,也难以得到支持。

 

(2)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则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后起诉到法院,一般会得到支持。

 

2、借款期限,决定了逾期利息的起计日期。

 

(1)若约定了借款期限,同时又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则借款期限内视为没有利息,而逾期利息则可以按法定标准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向借款人主张(具体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一文)。

 

(2)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同时又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则自然也不存在借期内利息,而逾期利息也可按上述标准计算,但起计日期上有所区别。

 

①出借人有证据能够证明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可以从该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计逾期利息,法院一般会支持。

 

②出借人无法证明催告过借款人还款的,法院一般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计逾期利息。

 

3、借款期限,是计算诉讼时效的重要时间点。

 

(1)若约定了借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起计。

 

(2)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则诉讼时效从借款次日开始起计。

 

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下,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将会提前到期,诉讼时效一旦到期,借款就难以追回。(具体可见《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一文)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问题

 

1、借款人能否提前还款

 

(1)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2)若约定了借款期限,一般情况下默认允许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2、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1)若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2)若当事人有相关约定,一般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但是,最终付还的利息一般不能超过约定借款期限对应的利息。

 

(3)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而是约定了相关的违约金,或者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从出借人的实际损失来看,最终付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款项总和一般也不能超过约定借款期限对应的利息标准。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民法典》(2021年实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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