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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犯罪未遂的特征和认定(刑法押题)

2023-08-28 10:39 作者:华政震川考研  | 我要投稿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1.论述犯罪未遂额特征和认定

2.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3.相关案例考察

4.法条分析:试分析以下法条:《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出题人出题说明:以上,是我认为的最可能考察的“法综刑法”知识点,如果让我“押题”,我就这个点,本点在刑法上一直都是重点,不管是考察简答题、论述题,还是案例中以细节知识点呈现,都是非常好的考察形式!

【分析和建议】

最近多期,我们将进行“押题”测试~原因是,有个同学问我们要“押题”,我们觉得,有同学已经开始下意识去做题并选择性“押题”复习了,这点其实是不错的!

所以,我们针对各个专业,分别出1-3个知识点,以做“押题”。

“押题”方式:选择我们认为的本部门法最可能考察的知识点,并尽量模拟出题,或者直接提供具体知识点以供参考!

当然,“押题”毕竟只是“押题”,全面复习基础上的“押题”才更靠谱哦!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未完成形态。2、特征:(14年案例题第1题)(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标志。着手标志着犯罪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的开始,同时也宣告犯罪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的结束。着手的认定:①借助犯罪预备行为来认定着手,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②从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面临现实危险性的侵害或威胁来认定。破门入室这一举动,对于盗窃罪来说,可以说是犯罪的着手。而对于强奸罪来说,破门尚不能说是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破门入室还未使刑法所保护的妇女身心健康权面临现实危险性的侵害或威胁。③从不同犯罪实行行为的特点来认定。a.对于单一实行行为,需要实施属于这一类单一实行行为的举动,才能认定为犯罪实行的着手。故意杀人罪中拔刀砍杀。b.对于复合实行行为,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实行的着手。强奸罪,其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行为,即可认定为该种犯罪的着手。c.对于择一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法律所罗列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成立犯罪实行的着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认定为该罪的着手。d.对于并列实行行为,只有两个行为均已开始实施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实行的着手。在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还实施了诈骗活动,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的着手。(2)犯罪未得逞。“未得逞”: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意杀人而未能将人杀死等。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注意: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有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犯罪未得逞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指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特定的危害结果未发生。(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止其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开枪杀人,因自身枪法不准而未击中。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①自身原因:行为人自身能力因素,开车撞人,但驾驶技术过差撞向路边;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甲入室盗窃,误以为窗外救护车声是警车而逃跑。②外界原因:a.自然因素。放火后未独立燃烧前遭到雨淋或大风吹灭。b.第三人行为。甲在追杀乙,被警察发现,或被一辆卡车撞飞。③被害人自身因素。甲使用暴力抢劫乙,乙正当防卫将甲制服。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1、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将构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实行完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未发生)。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连开五枪,乙中弹倒地,甲以为乙已死亡便离开现场。实际上乙事后被抢救活过来。这便是实行终了的未遂。(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将构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准备开枪时,此时警察赶到抓捕了甲。这便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该区分一般只适用于结果犯中,举止犯、危险犯则不适用,根据刑法规定,这两类犯罪行为一经实行完毕,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不可能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2、以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本有实际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但着手实行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不能犯未遂:指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犯罪对象的不存在,而使犯罪未得逞。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工具不能犯未遂,又称方法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实行犯罪时,误用了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工具和方法,致使犯罪未得逞。用已失效的毒药杀人,用空枪开枪杀人。②对象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时,该种犯罪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致使犯罪不得逞。误认为被害人在房间内朝空房开枪,误男为女而实施强奸,误将赝品当作珍贵文物进行倒卖。对于不能犯的认定,教材认为是未遂,承担刑事责任。部分学者认为,不能犯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险,所以无罪。(3)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比较:迷信犯:行为人采用根本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的迷信的、愚昧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主观上虽有犯罪意图,但客观上实无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未实际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没有危险性,不能作为犯罪论。①从实际使用的工具、方法看,迷信犯是与行为人主观意图使用的工具、方法相符合,行为人意图用头发杀人,实际上也是用头发杀人;不能犯未遂所使用的工具、方法则与行为人主观意图不相符,行为人意图用砒霜杀人,实际上将白糖误认为砒霜。②从行为性质看,迷信犯不具有完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作为犯罪,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未遂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客观上,过失犯罪要求有犯罪结果发生,危害结果一发生,则犯罪也即告全部完成,故不存在未遂状态;主观上,过失犯不存在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也不存在未得逞的未遂状态。(二)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多数人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目的,所以也不存在犯罪未得逞的未遂状态。(三)加重构成犯是否存在未遂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因为结果加重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加重结果发生则构成结果加重犯,没有发生加重结果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所以其没有既、未遂之分。(四)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情节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具备了超出基本构成要件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处罚的情况。情节加重犯中,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发生,其犯罪既遂标准同基本犯罪相比,并无差异,即同样以犯罪的基本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例如,在抢劫罪中,“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既遂标准与抢劫罪的基本犯一样,即以被害人失去对被抢财物的控制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因此,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

四、犯罪未遂的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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