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中日战争(第十二期)
新凯恩斯主义(下期)
(十)例如在刑事审讯中杀人嫌疑犯可能更偏爱雇用一个代理人(律师)所产生的结果(定罪为过失杀人),而不是没有代理人时的结果(判处死刑),当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结果(无罪释放)可能通过代理人的其它行动(例如向法官行贿、做伪证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完全推断代理人的真实行为,因而他对代理人的能力、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的程度等无法获得准确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将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描述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风险的情形,将努力函数引入分析模型使得双方签订的合约对双方的偏好集和机会集产生间接的影响,并使得市场活动更趋复杂。据此阿诺特和斯蒂格利茨针对意外保险指出:“即使预期效用函数、努力程度与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关系等基本函数是相当良好的,无差异曲线和可行集却也未必。无差异曲线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价格-消费线和收入-消费线可能是不连续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险政策或商品价格等参数的单调函数或连续函数。”显然不连续性将削弱人们对市场机制的自信,此外他们认为非市场因素会使得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为此阿诺特和斯蒂格利茨所得出的结论是:“当发生明显的市场失灵时非市场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场缺陷的强烈动机。”阿克洛夫的“旧车市场模型”和斯彭斯的“劳动力市场模型”分别对逆向选择的机理和信号传递的作用进行分析,斯蒂格利茨则提出信息甄别模型和保险市场模型,大大拓展经济学界对逆向选择和信号理论的研究。斯蒂格利茨在其所发表的《“信息甄别”理论、教育与收入分配》论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为市场信号,对信息甄别的内在机制进行研究。而在《质量依赖于价格的原因和后果》论文中则考察价格水平充当市场信号,并具有信息甄别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对信息甄别问题给出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认为价格水平除了传统经济理论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还具有充当市场信号的功能,它传递信息并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存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价格的变化具有两方面的效应:在信息不变的条件下沿着需求曲线的移动以及信息的变化引起的需求曲线本身的移动。
(十一)例如在保险市场上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可根据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将投保人甄别开来,并使不同类型的投保人选择不同的保险合同。斯蒂格利茨的这类模型具有四个突出的特点:许多结论依赖于规模收益递增的假定;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种信息不对称;当存在信息甄别时某一市场价格上的供给和需求可能不会相等;即使对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会出现多种市场价格,即市场价格是一个分布,而非单一值。在信息甄别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可能使得市场失灵,使得市场均衡偏离最优水平,它们在劳动市场、信贷市场和保险市场上的应用则为新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质疑态度提供微观基础。对不完全竞争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项重要学术贡献,他在一系列相关论文中均将厂商模型化为面对风险(产出依赖于随机变量)、市场结构(行业中的厂商数量)内生地决定及采用博弈论思想(进入战略和退出战略等)的生产单位。斯蒂格利茨在其与迪克西特合着的《垄断竞争与最优产品多样性》论文中指出外部效应、规模经济和分配公正是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主要原因,为此他们提出一个针对规模经济的垄断竞争模型,对不同假设条件下的市场均衡与社会最优的关系进行对比。他们首先将规模经济问题巧妙地转换为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通过减少产品种类、增加每种产品的产出数量能够降低企业成本、节省社会经济资源,与此同时产品种类的减少将使得消费者产品消费种类的减少,从而引起社会福利损失(消费者更偏爱消费的多样性)。由此他们将规模经济问题变为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问题,且其社会福利性质依赖于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形式(因为效用函数反映消费者对产品种类多样化的偏好状况)。为了反映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的作用,并体现产品替代对消费者效用,从而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构造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数”(后被人们引申为D-S生产函数,在现代内生增长理论、尤其是品种增加型或质量改进型的经济增长模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分别对固定替代弹性、可变替代弹性和非对称情形下的效用函数及其市场均衡同社会最优的对比进行讨论。

(十二)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弹性的情形下垄断竞争市场的市场均衡和约束最优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业数目、同样多的产品种类和产量;无约束最优拥有比市场均衡和约束最优更多的企业和更多的产品种类,但仍没有企业达到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因此社会最优并不是将产出扩大到穷尽全部规模经济的情形。此外他们还在固定替代弹性情形下第一次严密地推导出人们熟悉的张伯伦dd曲线和DD曲线,将上述研究成果运用于保险、金融和劳动力等特定市场分析之中是斯蒂格利茨对经济理论的另一项重要贡献。在斯蒂格利茨的研究中这些市场均具有下述显着的特点:每种市场的产出均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至少一方的市场交易者面临风险问题;市场面临非对称信息;每种市场均充满委托-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这些市场一般不会出清,其产出往往偏离最优水平。首先新凯恩斯主义文献一直偏向于理论上的发展,许多经济学家对新凯恩斯主义缺乏以经验为根据的著作提出批评,例如费尔认为:“新凯恩斯主义作品已使宏观经济学脱离其经济计量基础,并建议新凯恩斯主义者要准备考虑汇合他们的各种理念的可能性以提出可检验的结构性宏观经济计量模型。”莱德勒也有力地论证要恢复经验证据作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为作出回答时鲍尔、曼奎、罗默1988年发表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产出量—通货膨胀交替关系》这篇有影响的论文利用全国性资料检验菜单成本模型。为何价格是粘性的?布林德的研究利用从访谈中收集的资料区别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认为是程式化论据的价格粘性的各种不同解释,初步答案对以协调失效、成本加成定价和不成文合同为特色的凯恩斯主义解释给予支持。布哈斯卡等所发表的论文利用在英国80年代期间收集的资料进一步证实:大多数厂商在经济繁荣时并不倾向于提高价格,或在经济衰退时不轻易降低价格,而是通过工作时间、轮班劳动、存货或雇客定量配给的变动来作出数量调整反应,这些反应是压倒趋势的重要性。
(十三)新凯恩斯主义提出往往不相联系的许多第一流理论,为了要产生可检验的新凯恩斯主义模型,这就使得这些理念协同汇合更加困难。新凯恩斯主义者自己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例如布兰查德反省道:“我们用很少有趣的效果造出太多的怪物。”创立具有“准宗教”信仰的微观基础的各种理论“迷人盛装”的魅力已成为病害。关于菜单成本时批评者怀疑对价格调整的小额成本会有可能说明产量和就业的重大缩减,卡普林、斯普尔伯也对菜单成本答案表示怀疑,他们证明虽然菜单成本对单个厂商可能是重要的,但是这种影响在总量方面会消失。为回答这些批评时新凯恩斯主义者争辩说:“实际粘性一体化扩大具有对产量和就业影响的名义粘性的范围。"体现改变价格的小额成本模型的弱点是模型形成多重均衡,罗坦伯格认为:“如果许多事情发生,那么各种模型就更难以抛弃,而当存在多重均衡时这就不可能识别经济对任何特定的政府政策将有如何反应。”关于从微观基础导出粘性所提出的问题时托宾否认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坚持或要求名义的和价格的刚性,在托宾看来工资和价格灵活性很可能会使经济衰退恶化,而且他支持凯恩斯的这种观点:名义工资粘性在面临总需求冲击时将起稳定的影响。托宾还提醒新凯恩斯主义者注意:凯恩斯对于以工人关心工资相对性为基础的名义工资粘性进行“理论上无瑕疵的”和“经验上现实主义的”解释。既然名义工资减少将被每一群体工人看成相对实际工资降低(因工人们在分散制度下无法保证知道其他群体工人正接受的工资减低的情况),这就将被有理性的工人们抵抗。关于理性预期假说被许多新凯恩斯主义者的认可问题时费尔普斯认为理性预期假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布林德指明:“经验证据在其有利方面是最好也不过无力,最坏也不过指责。”不管怎样不到有人提出更好的观念,这个批评思路将导致宏观经济学中理性预期假说的放弃似乎是不可能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一致的问题涉及由“旧”IS—LM模型的“新”学派继续接受,作为理解总需求决定因素的最好方法。金证明IS—LM模型是90年代宏观经济学可行的分析工具,金鉴定的基本问题是为了要利用IS—LM模型作为分析工具,经济学家们必须忽视预期,但是现在知道这种简单化就排除总需求的主要决定因素。

(十四)金向宏观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提出这样的意见:他们忽视新凯恩斯主义广告,因为新产品象原先的产品一样,不是健全的,尽管是新的包装法。由于强调劳动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形形色色不完美性,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被它的拥护者看成是一种令人兴奋的、有生气的研究纲要。可是按批评者看来新凯恩斯主义者所完成的是“新瓶装旧酒”似的工作,这就仍然被看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将是怎样成功的。新凯恩斯主义以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为前提,分析论证名义的和实际的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存在,从而得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市场始终难以出清)这种论断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产生大量非自愿失业这个现象,因此提出政府干预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否定政策措施的无效性的论调。所有这些都近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现实,自60—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界各派对如何使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相结合的机制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其中受到责难较多的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被认为缺乏微观经济理论基础。对此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们试图吸取新古典派的理性预期假说,甚或承认自然失业率的存在来补充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微观经济理论基础。然而这样的结合和补充恰是背离凯恩斯革命的重要部分,诚如罗宾逊夫人所指出的:“凯恩斯革命从理论方面来说就在于从均衡观向历史观的转变,在于从理性选择原理到以推测或惯例为基础的决策问题的转变。而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严格的理性行为是不可能的,经济生活很大部分都是根据公认惯例来处理的。”可见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企图将“理性预期”从而用“理性经济人”来填补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实质上并非对凯恩斯经济学的“发展”,而是向凯恩斯以前的传统经济学的让步和复旧。须知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对“理性经济人”的强调正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如果仅着眼于对“理性经济人”的强调,那就忽略最大多数智力正常的人的行为和决策极少决定于经济的考虑。因而无视社会组织的重要性,抹煞集体行为力量,否认不同利益集团、不同阶层或阶级之间的矛盾或冲突。这样就必然使其经济分析容易形成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至于自然失业率,它不过是西方传统经济学中的“摩擦性失业”和“自愿失业”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它的水平变动是由劳工市场的结构所决定的,因此自然失业率变动可被视为理所当然地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借口,即不存在凯恩斯所指出的“非自愿失业”。
(十五)显然这确是新凯恩斯主义者的重大让步,如有些经济学者所评论的那样。总之诚如西方有的经济学者所指出的:“虽然宏观经济学需要微观基础”,但是微观经济学也需要宏观基础,而且微观经济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宏观问题。”摩擦性失业是指技术性原因而引起的失业,即由于经济在调整过程中,或者由于资源配置比例失调等原因使一些人需要在不同的工作中转移,使一些人等待转业而产生的失业现象。理性经济人一个经济学术语,它假定人是始终理性且自利的,并以最优方式追求自己的主观目标。自愿失业是“非自愿失业”的对称,是由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提出的经济概念,指工人由于不接受现行的工资或比现行工资稍低的工资而出现的自我意愿失业现象。非自愿性失业又称“需求不足的失业”,指工人愿意接受现行工资水平与工作条件,但仍找不到工作而形成的失业,是1936年由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的概念。实际经济周期理论是对经济周期理论研究的延伸和发展,然而长期以来对于经济周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长期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来研究经济周期的规律和特征,并根据周期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类型。早在1946年美国经济学家米切尔和伯恩斯就从现象表述角度给经济周期下了定义,并成为相关研究的出发点。他们认为:“经济周期是在主要按商业企业来组织活动的国家的总体经济活动中所看到的一种波动:一个周期由几乎同时在许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扩张,随之而来的同样普遍的衰退、收缩和一个周期的扩张阶段相连的复苏所组成。这种变化的顺序反复出现,但并不是定时的。经济周期的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到十年或者十二年,它们不再分为具有接近自己的振幅的类似特征的更短周期。”经济学家们还从不同的角度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基钦周期、朱格拉周期、库兹涅茨周期、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等几种重要的类型,这些关于对经济周期规律所作的描述和分类为开展经济周期理论的研究提供实证基础。在上述实证基础上对于经济周期形成原因的探讨,这一领域产生大量的经济周期理论,可谓是卷帙浩繁 。但就解释经济周期的因素的属性来分,这些理论不外乎两类,即外生经济周期理论和内生经济周期理论。其中后者用经济之内的因素来解释经济周期,这些因素本身就要受经济的影响,而反过来又影响经济,从而使经济周期成为一种在各种经济因素的作用下自发运动的过程。

(十六)上世纪70年代末罗伯特·卢卡斯对宏观经济学的主要范式IS—LM/AD—AS模型进行激烈的批评,即所谓的“卢卡斯批评”。在罗伯特·卢卡斯看来宏观经济学中的IS—LM/AD—AS模型是根据给定效用函数、消费函数和投资函数的参数来制定包括财政、货币政策等在内的宏观政策,它忽视政策本身对于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条件的影响,从而使政策的实施可能达不到既定的目标,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形势的恶化。因此卢卡斯提出应当用描述经济主体行为的基本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来建立经济系统的基本模型,以便解经济主体对于政策变化所做出的实际反映,“卢卡斯批评”可以说是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家建立模型的主要驱动力量之一。在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之前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集中研究需求面冲击以解释对充分就业的偏离,1973-1974年的石油冲击使人们意识到实际的“供给面”冲击对产量的决定也相当重要。另外如果经济主体基于他们对未来的预期进行决策,那么需求的变化也依赖于预期的生产函数的变动,则经济供给面的冲击就显得举足轻重。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总量不稳定的新古典解释主要集中到实际冲击而非货币冲击,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家尝试清晰描述经济主体面临的实际经济环境和各种冲击的努力就是从供给冲击着手的。根据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冲击一般分为来自于货币的冲击和来自于实际因素的冲击以及由预期未来生产率变化产生的消费和投资的变动引起的总需求冲击和总供给冲击。总需求冲击和总供给的冲击或两者的组合会导致产量和就业的不稳定,其中总供给冲击主要由五种因素引起,即一是自然环境中的一些不利变化包括地震、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给农业产出带来不利影响;二是能源价格的突然升降;三是战争、政治动荡等会扰乱现有经济的运行秩序,破坏经济结构;四是政府干预破坏市场激励结构,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约束,使企业家才能转向寻租活动;五是资本、劳动投入的质量改变,新的管理方法、新产品的开发及新的生产技术的引进所引起的冲击。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将第五种因素宽泛地定义为是“技术冲击”,实际经济周期理论经济学家认为经济繁荣大多得益于有利的生产率冲击,而多数经济衰退则源于不利的生产率冲击。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建立的基本模型是完全的瓦尔拉斯形式的,因此也被称之为均衡经济周期模型。这一理论的基本假设与前提有:一是经济主体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在现有的资源约束下追求它们效用和利润的最大化;二是理性预期假设成立;三是市场有效性假设成立;四是就业变动反映工作时间的自愿变化,非自愿失业不存在,工作和闲暇在时间上具有高度替代性;五是货币中性假设。
(十七)在这些假设和前提下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有:一是技术冲击替代货币冲击成为主导冲击因素,即认为总产量和就业的波动是由可应用的生产技术的大的随机变化引起的,各种传播机制将使最初的冲击扩散开来;二是不再关注有关总物价水平的不完全信息,而这在卢卡斯的早期货币幻觉模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三是通过整合增长理论与波动理论打破宏观经济分析中的短期与长期的二分法。大多现代经济周期理论对此达成共识的是:一个经济系统存在一个相对平滑的增长过程,而对该系统的暂时冲击会引起短期波动。直到上世纪80年代早期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都认为是需求冲击或货币冲击决定短期波动。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家刻画的经济周期是沿着索洛的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的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发生的产量的变动,纳尔逊和普罗瑟经过研究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把货币干扰视为纯短暂波动的动因,所有宏观经济模型对大多数产量变化永远不能做出成功的解释,由实际因素引起的随机变化是任何宏观经济波动模型的核心因素。”在理论渊源上实际经济周期理论采用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保留和精炼另一些新古典大厦的砖石,其理论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强调经济行为人的目的是在现行资源约束条件下实现个人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从微观个体的理性行为推导出集体总量的行为方程,因此这一理论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作为研究对象,假设经济行为人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也是完全的,能够形成“理论预期”,或者说他们接受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理性预期”假说;价格可以灵活的调整,能够确保市场持续出清,因此均衡是经济的常态。在经济中通常站统治地位,经济波动是理性经济行为人面对外来冲击自我调节,从一个均衡状态到达另一个均衡状态的过程;把实际冲击看作是经济波动的根源,强调技术冲击而非货币冲击、供给冲击而非需求冲击、实际因素而非名义因素在经济周期波动中的作用。他们认为总产量、就业的波动是由生产技术较大的随机变化引起的,是经济行为人面对技术冲击理性选择的结果;假定工作和闲暇时间具有高度替代性,就业波动反映人们自愿工作时间的变化;货币是中性的,货币政策的变动对经济没有实际意义。

不完全竞争
(一)完全信息是一个出现在经济领域和博弈论中的术语,它用来描述一种经济现象或博弈现象,即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能够了解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一切信息,每个博弈者都能知道其他博弈者的策略和报酬。完全信息是一个有效率的完全竞争市场所必需的理论前提条件,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经济理论中“经济人(理性人)假设”所必需的条件。如果一个博弈是处于不完全信息的环境下,那么这些个人博弈者们可能不能预测出他们的行动对于其他博弈者会有怎样的效果(即使假定其他博弈者都是理性的)。所谓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拥有的对于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在现实经济中没有人能够拥有各个方面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某些新古典经济学家声称:“我们并不需要完全信息,因为价格体系已经集中我们所需的全部信息,在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只要能够获得有关他们自己偏好和价格方面的信息就已足够。”但是市场机制事实上并不集中所有经济主体所需的市场信息,价格体系也不能长期保证社会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信息结构将导致经济体系发挥不同的经济功能。假如所有经济主体都拥有更多的有关经济变量的知识,那么在一个理想的经济模型中人们使用价格信号和市场信息方式方法的不同,将可能出现极为不同的经济结果。由此可见价格的信息内容并不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言的那样富有价值,一个功能良好的经济体系需要比价格体系所能够包含的市场信息更多的信息。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经济主体在既定约束条件下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即使在不确定的世界中市场中每个变量的概率分布对经济主体来说都是已知的。即消费者在每个时点上都了解市场各种商品的全部可能价格以及他自己的偏好、存货,并且能够在个人的环境状态(偏好和资本)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计算出超额需求。同样厂商知道生产要素、价格与投入产出之间各种形式的可能组合配置,这样他们在任何时点都能了解市场各种商品的供求状态,于是市场出现均衡价格。

(二)其实一般均衡理论描述的是一个静态的理想的经济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具有完备信息的信息体系被每个市场参加者无偿免费地使用,而每个市场参加者也都具有有限的信息需求,并且市场将出现一位拍卖人,他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多组市场价格。由于拍卖人和市场参加者都具有完全信息,所以市场价格将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而供求也能服从价格指导而进行合理调节。这样经过拍卖人所谓“错了再试”的不断调试,价格将最终处于均衡位置上。当然这个均衡价格在某些时候有可能会发生轻微波动,但价格体系在总体上完全承担管理市场供求和指导市场出清的责任,显然一般均衡体系是以环境状态中存在完全信息以及经济主体具有完全信息需求为条件建立起来的。完全信息需求是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和理想的信息需求,这种信息需求的本质上是难以实现的,所以即便从信息需求角度看,一般均衡体系也是一个极为典型的理想化均衡模型。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市场是完全市场,完全市场是指市场参加者对于环境(产品价格和质量)具有完全信息,市场参加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拥有任何希望获得的信息。显然在完全市场中信息就像空气一,是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就能免费获得的自由财货,因此完全市场的信息没有可能成为商品,也没有市场价格。同时信息在市场参加者之中不受任何形式阻滞而广泛及时地传播,使每个市场参加者都能同时接受到同样的信息。可以看到在完全信息经济中卖主不能以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而买主也不能以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购得商品,因为完全市场中同质商品的单一价格(均衡价格)完全支配着市场的全部交易,由此可知完全市场假设是建立完全信息假设基础上的理论假设。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由于完全市场信息的均衡理论忽略信息,特别是信息成本对市场均衡及各个经济领域活动的普遍影响,与现实经济不相吻合,所以必然要被不完全市场信息均衡理论所取代。
(三)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参与者都拥有所有其他参与者的特征、策略集及得益函数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的博弈。关于完全信息博弈的最早结果出现在1950年代,但确切出自何人之手却无从得知,这就是所谓的“佚名定理”。该定理认为重复博弈的策略均衡结局与一次性博弈中的可行的个体理性结局恰好相一致,这个结局可被视为把多阶段非合作行为与一次性博弈的合作行为联系在一起。或者可以说只要行为人有足够的耐心,任何满足个体理性的可行支付都可以通过一个特定的子博弈精炼均衡达到。然而虽然所有可行的个体理性结局确实代表合作博弈的解观点,但是它不能够提供相关信息,并且是相当模糊的。奥曼认为该理论本身没有多少新东西,他指出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论与人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形式的演化是相关的。不完全竞争指这样一些市场:完全竞争不能保持,因为至少有一个大到足以影响市场价格的买者(或卖者),并因此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或供给曲线)。包括各种不完全因素,诸如垄断竞争等。不完全竞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针对完全竞争概念的非现实性而提出来的,克拉克指出虽然完全竞争被经济学家进行准确的定义和精心阐述,但它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且从来没有存在过,其应用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作为人们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或判别是非的行为标准。在克拉克看来只要完全竞争的一个条件不具备,则合乎情理地会出现另外的条件也不具备的情形。乔治·施蒂格勒曾针对这个论点举个十分贴切的例子,假定某个行业的人员具有快速流动性,但对周围的情况一无所知,他们便会往返在两个城市之间寻找工作,这就使工资水平均等的人员流动量始终处于饱和状态。但如果劳动力的流动性小一些,这个超越均衡的倾向就会得到纠正,这个问题后来形成为次优理论。由于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决定竞争的多样性,例如各个产业之间以及同一产业在不同阶段的竞争特性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克拉克指出竞争的多样性来自于产品的同质性或非同质性、生产者的数量及其规模结构、价格制定的方式、交易的方式、市场信息传递的特征和手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地理分布、产出控制的时间特征、工厂或企业规模的差异导致的成本变动、短期产出波动引起的成本变动、生产能力的可伸缩性等十个方面因素。

(四)市场竞争类型:纯粹或严格的竞争;修改的、中性的或混合竞争,如垄断性竞争。纯粹或严格竞争又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纯粹竞争,前者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后者与前者的区别在于生产要素缺乏完全的流动性,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且在按成本定价时的市场需求小于既存的生产能力。混合竞争分为同质产品的寡头竞争和产品不同质的垄断性竞争两种,前者其最重要的情况是市场可自由进入但退出需要付出成本;后者单个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但富有弹性,竞争要素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差异化的产品特性对于自由的模仿者是公开的。“有效竞争”概念的实质在于它确信需求与成本的长期曲线不仅较之短期曲线平缓,也比人们通常用图表表述的要更为平缓。克拉克强调完全垄断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而与完全竞争所定义的可以自由进入、不存在生产要素专用性和不可恢复的淹没成本的产业可能会面临极其严酷的破坏性竞争。克拉克的结论是虽然极端的产品差异性可能会导致垄断的倾向,但存在产品适度差异特别是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和较多知识技术含量产品推动的竞争,可能是更为可行和有效率的。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的观点,启发人们对各个产业竞争有效性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评价。产业组织结构主义大师爱德华·梅森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寻求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形成这种市场结构的条件,被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基准”;另一种是从竞争可望得到的效果出发,寻求竞争的有效性,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效果基准”。根据梅森的归纳时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标准”大致包括: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卖者和买者;任何卖者和买者所占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于控制市场;卖者集团和买者集团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新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出现。“市场效果基准”包括:市场上存在着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压力;当生产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能自动向下调整;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但不一定在成本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不存在持续性的设备过剩;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
(五)索斯尼克标准是在梅森之后史蒂芬·索斯尼克评论之前的所有文献,并依据标准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来概括有效竞争的标准。根据索斯尼克的概括时有效竞争的结构标准包括: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行为标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绩效标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入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流程;不存在“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者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这些标准可以作为竞争是否持续的讯号,在一定意义上它们可以作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但由此引起的价值判断问题以及在评价公共政策时面临的技术性问题成为该理论应用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虽然有效竞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操作上都有局限性,但毕竟给出制定和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出发点,因而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某些个别经济人对商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按照竞争的强弱程度时不完全竞争市场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竞争程度较大,垄断程度较小,比较接近完全竞争,而且要现实得多,在大城市的零售业、手工业、印刷业中普遍存在。从总体上说这种市场具有以下特点:市场上厂商数目众多,每个厂商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市场价格,但每个厂商又都可对市场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不完全接受市场价格。另外厂商之间无法相互勾结来控制市场,对于消费者时情况是类似的,这样垄断竞争市场上的经济人是市场价格的影响者;市场上的每个经济人都自以为可以彼此相互独立行动,互不依存。一个人的决策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大,不易被察觉,可以不考虑其他人的对抗行动;

(六)同行业中不同厂商的产品互有差别,要么是质量差别,要么是功用差别,要么是非实质性差别(如包装、商标、广告等引起的印象差别),要么是销售条件差别(如地理位置、服务态度与方式的不同造成消费者愿意这家的产品,而不愿购买那家的产品)。产品差别是造成厂商垄断的根源,但由于同行业产品之间的差别不是大到产品完全不能相互替代,一定程度的可相互替代性又让厂商之间相互竞争,因而相互替代是厂商竞争的根源。如果要准确说出产品差别的含义则可这样来说,即在同样的价格下如果购买者对某家厂商的产品表现出特殊的爱好时就说该厂商的产品与同行业内其他厂商的产品具有差别;厂商进、出一个行业比较容易,这一点同完全竞争类似。厂商的规模不算很大,所需资本不是太多,进入和退出一个行业障碍不大,比较容易;行业内部可以形成多个产品集团,即行业内生产类似商品的厂商可以形成团体,这些团体之间的产品差别程度较大,团体内部的产品之间差别程度较小。所谓寡头是指少数的卖者面对众多的买者,当市场上只有两个寡头时称为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市场在实际中也较多见,情况十分复杂,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总的来说这种市场的特点是:市场上的厂商只有少数几家,每个厂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产品的价格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厂商决策时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独自不能决定价格,不是价格的制定者,更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寻求者;诸寡头的产品之间可以完全相同,也可有产品差别;其他厂商进入产业相当困难,甚至极为困难,同样退出一个行业也是很不易的。完全垄断的含义是一个厂商面对众多的消费者,与完全竞争完全相反。完全垄断市场的特点是:行业内部只有一个厂商,厂商就是产业;厂商的产品没有替代品,因而没有竞争者;厂商独自决定产品价格,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价格,以赚取最大的超额利润。完全垄断是指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大多数营销经理希望能有一个强有力的营销组合,使之成为顾客心目中唯一可满足他们需要的组合,这种无竞争者的理念将会引发对突破性时机的寻找。
(七)然而完全垄断也就是一家企业完全控制一个广阔市场的状态,在市场导向型经济中是极少的,而且政府一般都制约完全垄断的发展,例如在世界上很多地区中公用事业的价格都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尽管大多数营销经理不指望能在一个不受制约的完全垄断市场中经营,但完全垄断的市场使他们可以逃避正面竞争。完全垄断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就是整个市场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厂商的平均收益曲线AR与其面临的需求曲线D重叠,即P=AR=D。边际收益曲线MR在平均收益曲线AR的下方,即MR<a>完全垄断市场上。厂商短期均衡条件为边际收益等于短期边际成本,即MR=SMC,这与完全竞争短期均衡条件相同。在实现均衡时厂商大多数情况下能获得超额利润,但也可能遭受亏损或不盈不亏,这取决于平均收益曲线AR与平均变动成本曲线SAVC的关系,如AR≥SAVC则厂商有超额利润或不盈不亏;如AR<SAVC则有亏损。这与完全竞争厂商实现均衡后的状况比较是不同的,完全竞争是用价格P和平均成本SAC来比较判断的。完全垄断条件下由于厂商即行业,它提供整个行业所需要的全部产品,厂商可以控制和操纵市场价格,所以不存在有规律性的供给曲线,也无行业需求曲线和行业供给曲线,这些与完全竞争条件下是不相同的。完全垄断行业的长期均衡是以拥有超额利润为特征的,这与完全竞争行业以超额利润或亏损为零是不同的。完全垄断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是MR=LMC=SMC,这与完全竞争厂商长期均衡条件相比时没有MR=LAC=SAC。与完全竞争相比时完全垄断也不存在有规律性的长期供给曲线,这是完全垄断形成的条件所决定的。这种市场形成的原因在于:技术的原因;法律的原因(如煤、电力、铁路等行业);自然垄断,厂商控制生产某种产品必需的原料供给;市场经济的原因。这种市场结构形成的主要条件:一是厂商即行业,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厂商提供全行业所需要的全部产品;二是厂商所生产的产品没有任何替代品,不受任何竞争者的威胁;三是其他厂商几乎不可能进入该行业。在这些条件下市场中完全没有竞争的因素存在,厂商可以控制和操纵价格,这与完全竞争的含义和形成条件是不同的。

(八)完全垄断可分为两种类型:政府完全垄断,通常在公共事业中居多,如国有铁路、邮电等部门;私人完全垄断,如根据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或根据专利生产的独家经营以及由于资本雄厚、技术先进而建立的排他性的私人垄断经营。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生产集团中有大量的企业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一个生产集团中的企业数量非常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的影响很小,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和反应,因而自己也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任何报复措施影响;厂商的生产规模比较小,因此进入和退出一个集团比较容易。寡头垄断是指一个市场中每个公司的产品无独特性,并且竞争者的数量有限。它的特点是:基本上是同质产品,如基本的化学制品或汽油;相对少的销售者,如一些大的公司和许多小的跟随大公司的公司;明显无弹性行业的需求曲线。这里各个竞争公司仔细地相互监视市场价格,每个公司必须预料提高它自己的价格超过市场价格不会引起在销量上的大的损失,如果可能时竞争者会跟随价格上升。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英语中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中“很少的卖者”。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市场上一个行业中只有两个企业相互竞争的情况是寡头垄断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称为双占垄断或双头垄断。寡头垄断的形成首先是由某些产品的生产与技术特点所决定的,寡头垄断行业往往是生产高度集中的行业,如钢铁、汽车、石油等行业,其次寡头厂商为保持自身地位而采取的种种排他性措施以及政府对某些寡头厂商的扶持政策等也可促进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在国外寡头和垄断往往密不可分,比如在某一个行业中只有一家经营相关业务,消费者或其他上下游产业没有别的选择余地,只能与他进行交易或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这就叫垄断。而这几家公司就叫寡头,而二者结合就是寡头垄断。
(九)对于寡头在市场中的行为时已有不少的理论和模型,但与其他三种市场理论相比时寡头理论要复杂得多,具体表现为:种类多,有少数纯质寡头垄断、双头纯粹寡头垄断、双头异质寡头垄断等等;行为多样,寡头相互依存,可能是相互猜测的独立行为,也可能是各种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勾结和协作;竞争方式不同,可能是价格竞争也可能是非价格竞争。具有古诺模型、斯威齐模型和卡特尔这三种寡头垄断的经典模型,其中古诺模型和斯威齐模型是假定各家寡头并不相互勾结,而卡特尔属于有正式勾结的寡头模型。相互依存是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特征,由于厂商数目少而且占据市场份额大,不管怎样一个厂商的行为都会影响对手的行为,影响整个市场,所以每个寡头在决 定自己的策略和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对手对自己这一策略和政策的态度和反应。作为厂商的寡头垄断者是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的特点,但是他们的行为又互相影响、互相依存。这样寡头厂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成共谋或协作,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签订协议,可以暗中默契。寡头垄断市场形态的出现主要归因于两点:一是缘于市场竞争的垄断,即企业通过自身的竞争优势所获取的市场垄断,比如微软对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二是缘于政府法定的行政垄断,即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赋予行业中的某个企业以垄断权力,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管制,以改善效率。这种市场形态主要出现在一些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当中,比如供水、管道煤气等。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有一点与垄断竞争相类似,即它既包含垄断因素,也包含竞争因素。但相对而言它更接近于垄断的市场结构,因为少数几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使这些企业具有相当强的垄断势力。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

(十)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若干模式:突点需求曲线:理解寡头的需求曲线突点的关键在于理解寡头价格变动的相互影响,因为寡头市场为若干寡头分割,一家寡头涨价,别的寡头价格不变,这家寡头的消费者都去购买别的寡头的商品,其需求量就会大幅度减少。反过来一家寡头降价,别的寡头则要跟着降价,然后部分抵消这个寡头降价的效应,使得这个寡头的需求量增加有限。需求曲线的突点折断边际收益曲线,这是需求曲线作为平均收益线与边际收益线的关系决定的。边际成本线与此折断处相交,既不影响价格,也不 影响产出;市场份额模式:理解市场份额的关键就是遵循MR=MC的规则,确定市场份额的分配。在成本不同而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线相同的情况下边际成本低的企业市场份额大,价格也低。而边际成本高的企业市场份额小,价格高;价格领头模式:上述两种情况是寡头企业各自定自己的价格,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家寡头定价,其它寡头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博弈论模式:寡头垄断企业间的竞争实际上是种博弈,也就是竞争各方都充分考虑各方在现有条件下可能做出的选择,然后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决策。寡头垄断企业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之间存在着被认识到的很强的相互依存性或激烈对抗的竞争,实际上垄断竞争企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相对而言垄断竞争企业的相互依存性比较弱,以至于几乎不被垄断竞争者所认识。
(十一)在垄断竞争行业中企业数量较多,每家企业都只占很小的市场份额,因此单个企业产销量的变化对于其他各个竞争者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假设某一家企业决定稍微降低其产品的售价以扩大销售量,其他竞争者将会丧失一部分顾客,但该企业所扩大的销售量在整个市场上本来所占份额就很小,再分散到许多竞争者之中,因而其他竞争者并不会明显感受到这种影响。在此意义上该定义所说的垄断竞争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因为其降价的结果如何和其他竞争者是否全都降价有关。但垄断竞争者的有关决策却可以是相互独立地作出的,即它们在决策时往往并不考虑对手的反应,竞争对手太多,很难明确地考虑。在寡头垄断市场中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是被明确认识到的,某一家企业降低价格或扩大销售量,其他企业都会受到显著影响, 从而作出相应的对策。这就使得任何一家企业作出某项决策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其竞争对手的反应,并对这种反应作出估计。由于寡头垄断企业之间存在很强的相互依存性,使其在经营上有着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不同的重要特点,即寡头垄断者的某项决策会产生什么结果完全取决于其对手的反应。因此寡头垄断者的竞争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实践中的企业来说这种不确定性使其决策的难度相应提高。在此意义上寡头垄断市场中的竞争比其他三种市场都更为激烈,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当不存在相互勾结时各寡头根据其他寡头的产量决策,按利润最大化原则调整自己的产量。当寡头之间存在勾结时产量由各寡头协商确定,而确定的结果对谁有利则取决于各寡头实力的大小。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价格通常表现为由各寡头相互协调的行为方式所决定,这种协调可以有多种形式。价格领先制是指一个行业的产品价格,通常由某一寡头率先制定,其余寡头追随其后确定各自产品的售价。价格领先制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支配型价格领先,二是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三是晴雨表型价格领先。

(十二)支配型价格领先是指由寡头垄断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立产品的售价,其余规模小一些的厂商根据已确立的价格确定各自的产销量。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是指由成本最低的寡头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产销量和销售价格,而其他寡头也将按同一价格销售各自的产品。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是指寡头垄断行业中某个厂商在获取信息、判断市场变化趋势等方面具有公认的特殊能力,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起到传递某种信息的作用,因此其他厂商会根据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变动自己产品的价格。成本加成法是寡头垄断市场上一种最常用的定价方法,该方法的主要步骤是:首先以厂商生产能力的某个百分比确定一个正常或标准的产量数字,然后根据这一产量计算出相应的平均成本,由此可以减少由于实际产量的变动而使厂商制定的价格产生频繁变动。然后在所估计的平均成本基础上加上固定百分比的加成,从而制定出产品的售价。不完全竞争市场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市场,垄断会造成效率的低下,潜在的帕累托改进难以实施,于是整个经济将处于一个背离帕累托最优的状态。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表明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市场时期反垄断就成为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地方保护主义
(一)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权的地方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尽管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促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千差万别,但概括起来说无非有三个方面:体制原因、人文原因和法制缺漏。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对地方的企业进行保护。或者是对其违法行为诸如制假、售假行为,或者违反环保规定如污等提供保护伞。还如对企业间的重组、合并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只许自己的企业去兼并别人的企业,而不让别人企业进来兼并自己的企业。随着放权让利的行政性改革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地方政府不仅拥有较大的资源配置权,而且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正是在这种地方化格局的基础上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竞争性。地方政府的这种竞争如同市场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正常运作,恶性竞争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规则体系和框架,使恶性竞争向良性竞争转化。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个国家出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问题必然与体制有关,许多学者在研究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时从体制上入手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体制本身包括的要素较多,很多研究者一进行具体分析就陷入罗列现象,逐一排列的漩涡,这就很难得其要害,得其关键。体制无非是主体对权力和利益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基本格局,因此剖析现行体制下国家和地方的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就不难找到地方保护主义的病源。从分析地方(部门)利益、全局(中央)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开始,这三者利益不论如何分配,只要承认其存在的独立性就必然存在自我保护的问题。可见问题不仅出在谁大了、谁小了、谁多了、谁少了这一方面,因为无论大小多少,只要是自己那一块,自己总要去保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理的。

(二)宪法赋予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从而确认地方利益的存在和维护的合理性。同样地方政府在既定界线范围内改变本地区落后面貌,改善本地区居民生活,扩大自己可支配的财力物力都是合理合法的,问题就出在这“扩大”之上。具体的利益标的能不能扩大?如果可以扩大的话扩大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合法?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很显然就目前的法制水平来看尚不能系统、准确地回答该问题。首先对利益分配问题的认识还处在相当“粗放”的阶段,即只注重条块分配的多少和大小问题,并力图寻求简单的大小比例关系,有的甚至力求经验的确定的比例关系,这显然过于简单化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远非简单比例关系可以解决,仅仅依据大小多少来决定权力的收放往往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放时害怕收,要赶紧多捞一把,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收时准备放,一面死气沉沉,一面悄悄留有一手,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性循环。这种循环每出现一次,地方保护主义就增加一分。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必然存在一个大小比例关系,但这一比例关系必定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维护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比较适度,这要靠经验来解决。这里所追求的是一种“适度状态”,而决非一个简单的量的比例关系。显然现在还难于对这一动态平衡的适度状态作出估计,很难在法理上作出认定,这是地方主义泛滥的根源。其次对于如何界定地方利益的合法界限尚无办法,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也并不成熟,其结果是利益界限不清,地方保护主义趁机吞食国家利益,排斥其他地方合法利益的公平竞争。有时甚至连自己费尽千辛万苦招商引资而来的外地投资也大加侵蚀,为满足当前功利不惜破坏环境、掠夺资源等等。在一定时期以比较确定的规范较准确地把握地方利益的合法界限,较之以比例大小调整数量更复杂得多、精细得多。在一个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法制水平不够完善的国度,这一问题是不那么容易解决的,这给予地方保护主义极大的活动空间。再次当三者利益矛盾时没有一套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只有一些大原则。本来如果对三者利益的动态平衡能给定一个法理认定的适度的标准,并且对地方利益的界限有一套规范来认定,那么解决三者利益冲突就只需一些原则就可以了,但由于没有这样的东西使三者利益的冲突表面化、经常化。由于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既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其解决冲突的不合理倾向早已形成,在模模糊糊、混混沌沌之间把二者利益同化占有。
(三)最后把合法的当事人利益作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一对立面来研究:地方保护主义必然把其他地方的当事人利益作为侵蚀的对象,否则就不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然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对抗因子;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利用历史形成的地域权力侵蚀其他地域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地域劣势;当事人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抗时还处于身份的劣势,地方保护主义有各种冠冕堂煌的理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它吞食掉;当事人利益作为个人利益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牺牲的对象;由于当事人利益的无谓牺牲老百姓,有切肤之痛,所以司法上对合法的当事人利益保护无能的问题成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其价值和意义绝不亚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这种认识是法制国家的普遍认识,可惜在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一来当事人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对抗时没有能及时的得到司法救济,无意中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的恶性膨胀。上述分析说明由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在社会朝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标的多样化导致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复杂化了,从原来计划经济管理的简单比例关系变为现行的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动态平衡关系,而这一动态平衡的适度状态尚无经验认识因而未能从法理上加以认定。对地方利益的合法范围的界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远未形成系统的、确定的规范,由于历史形成的地域权力和地方政府的身份优势没有这些规范的约束,对其他地域和本地域处于身份劣势的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就在所难免,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病源之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是在利益驱动下以权力干预经济、干预司法、滥用公权谋取私利,这一实质提示两个方面的内容:地方政府权力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应该剥离、废止的某些权能仍然紧抱不放;政府权能行使的方向发生偏差,为追逐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有时甚至是某些领导干部的私利而利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已为数不少,这是权力机制失衡的表现,从政府角度来讲就是对自身的职能定位发生偏差。

(四)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变的过程中国家首先减弱高度集权,剥离部分权能,给地方政府相对独立、自由、宽松的自决权,并实际上承认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是国家集权退让所形成的权力“真空,”地方政府当仁不让加以填补,而地方政府应当剥离和废止的权力多数仍紧抱不放。这就形成一边拥有特权,一边拥有巨额财富的“畸形巨人”不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游戏”(这就是“官商”形象),地方保护主义就是随“官商”的产生而泛滥起来的。当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时市场“游戏规则”渐见规模,迫使官、商分离之后,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中央不可能再走集权的老路,国家财产的经营和国家权能的行使还需要地方政府的层层深入。地方政府借以取利的权力杠杆没有被拿掉,借以生利的国家资本还掌握在其手中,这就迫使思考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职能应如何定位才适度?这一问题包含着若干需要明确定义的方面:适度以什么为标准?是以中央便于控制和管理为标准,还是以适应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标准?地方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还是市场环境的培育者、监护者及其“游戏规则”公平性的裁决者?地方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以向上级负责为优,还是向地方人民负责为优?地方政府应当行使什么权能以及如何依法行使这些权能?剥离和废止什么权能?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一方面他们是国家权力的直接代表,与地方政府是严格分离的;另一方面他们又主要服务于与自己相对的行政级别的地域范围,人、财、物的控制权都在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手中,当该两种职能发生矛盾时又以怎样的原则去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权力时应有无上权威,但当人、财、物都不能调集时这种权威又如何体现?很显然就目前的权力机制来看尚不能满意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对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偏颇尚无系统、成熟的权力机制加以拨正,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侵蚀性,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是最大的恶。旧的高度集权被打破后填充而来的地方(部门)权力并没有其它权力加以约束,导致权力滥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五)其次在权力机制的配置上不可避免地把检察权、审判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根据地域和行政级别层层分解下去,而没有照顾到这两项权力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意中把最强有力的法律监控手段弱化了。由于地方检察权、审判权仅仅依靠的人、财、物权都隶属地方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者不是主动去接受法律的监控,反而要求地方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庇护。或钻法律空子,或对法律作有利于地方利益的解释,或捏造事实虚构证据隐瞒真相,大行地方保护主义之能事。在体制上的两个核心要素“利益和权力”机制失衡而畸形运行的状态下腾留给地方保护主义生存和膨胀的巨大空间,当无限制的权力和无界限的利益追逐相结合即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成灾,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病源。既然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在中华大地,就必然与中华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文化的中庸之道及其巨大的亲和力,特别是缓于地域的认同和排异现象,是地方保护主义生存的人文环境。这种人文环境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地域亲和直接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地域亲和的人文现象源于动物占地生存的自然现象,动物占地生存总是以种种方式如撒下粪便,在岩石或树枝上留下皮毛、体味,在地皮上留下爪印等圈定地盘,对其他动物的侵入设立警示,这已经是彻头彻尾的地方保护主义。演化到人类及其政府形成地域亲和的人文现象,当域内利益和域外利益发生冲突时域内人总是想方设法维护域内利益,这就是现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一般表现;第二类是中庸之道无原则的包容和麻木间接地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天然屏障,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而不愿真打,这已经形成一个阴暗的社会意识层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处事不能太绝,如此种种都是传统中庸之道中应当否定和批判的内容。这种劣性的传统文化造就阴暗的社会意识,纵容多少假冒伪劣、坑人骗人的悲剧,已无须举例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严重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喊打不打,纵容包庇,就是源于这种无原则的包容和无道德的麻木。上述地域亲和力与无原则的中庸之道相结合,极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若无良性的利益机制加以引导和制约,那么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和泛滥是不可避免的。

(六)第三类是传统文化的“济世”意识逼出地方保护主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传统济世思想在当今社会的典型体现,这一口与相对于那么鱼肉百姓、草菅人命、以权谋私者相比时确实道出为官者对其负责的地域和事项的高度责任感。但从法治角度分析时其片面性相当明显,首先它颠倒“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以救世主的姿态掩盖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在地区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其次它将“造福”绝对化,无法体现增进社会福祉所需要的各种手段。由于自居“造福”的救世主地位,如果在任期内没有明显的“政绩”,那就等于没有做官的资本。于是采取的措施急功近利,为吸引外商投资,出台各种特殊政策,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为优惠条件。为追求既得利益和眼前利益,不惜牺牲长远利益,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公序良欲,包庇纵容种种不法经济行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从最初造福一方的良好愿意出发走向它的反面。传统文化的上述负面影响首先是从人的思想意识上产生作用,并与既定的人(政府官员)的既有文化素养相结合,形成该人对社会人生和自己从事的事业的基本看法,从而先天决定该人的行为好恶的基本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方往往伴随着领导干部的素质的普遍低下和思想意识堕落的问题,这是放松思想政治教育放任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和其他消极反动思想的任意侵蚀的恶果。所谓法制缺漏主要讲三个方面:法制不是万能的,有其天生的盲点。例如对争议事物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时不能纳入法制范畴的方面也是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例如对性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为某些地方大势制售假冒伪劣的性产品,甚至为制黄、贩黄大开方便之门,进而形成对抗扫黄打非,打击不法竞争等执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伞;因为法治时间不长而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漏洞,由于地方和全局利益的动态平衡还没有找到适度状态,由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的界限不明确,导致中央和地方在事权、物权、财权等方面界限不清,互相掣肘。未能通过具体的、明确的、权威的法律来界定,这都是法制上的重大缺漏,也是地方保护主义利用的地方;在立法、司法机制上存在问题,按照立法通例时在法律草案正式提请国家机关表决前一般都要交由地方和部门讨论。
(七)从积极意义上讲这种讨论、协商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但其消极影响不容忽视:由于立法涉及到不同地方的不同利益分配,协调过程难度大,拖延时间长,并容易掺杂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部门)利益要求。尤其是随着政府职能和转变与行政手段的弱化,各地通过立法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立法上既通过自己的手,何不在立法过程中想方设法塞进自己的东西?这种对立法施加影响的办法是地方保护主义活动的一种新形式。法制缺漏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在执法、司法各个层面也存在大量的问题,例如各地方人民法院的层层设立与行政机关的层层设立、一一对应,没有考虑人民法院司职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给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人、财、物权的独立支配权,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实际上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老大难问题。通过上述三个基本方面的分析时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成灾,其根本原因出在现行体制的两个基本要素“利益和权力”的畸形运行之上,旧的利益和权力机制被打破,而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的利益和权力机制尚未形成。其他因素例如人文因素是非观念的淡化、社会意识的阴暗化、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的堕落等等,又例如立法、司法方面存在诸多漏洞,许多问题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等等,都是权力机制和利益机制在失衡状态下畸形运行的不同结果。因此只要抓住权力制衡和利益制衡这一核心问题,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建立一个系统的能据以认定地方利益合法性及其标的界限的规范体系,这样的体系虽然庞杂,在时间跨度上也比较久远,但已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已具有可供分析的雏形,对地方利益的基本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是完全可能的,关键是由于担心经验不足而没有下决心这样去做。通过这样的分析,一般可能解决下列问题:认定利益主体的合法性;认定利益存在的合法性;认定利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定利益标的的合法界限。如果真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上述认定的基本方法,就可以从法理上判别地方利益保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八)其次对国家权能和各地方政府权能来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深入发展的权力机制。清理整顿的核心是建立一个适合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权力机制,即列出政府应当强化、弱化、剥离和废止的权能并强制执行之,应当强化的行政权决不允许软弱无能,应当剥离和废止的权能要坚决剥离和废止。重新调整内部权能的分配,以建立行政权能的内部约束机制。确立并公开行使权能的程序,以利于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行政权能的行使必须有其固定的程序,且必须合理合法,坚决杜绝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杜绝行政行为暗箱操作。以上目标是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权能的清理整顿来达到的,如果一个机关、一级政府真的这样做了,滥用权力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有何藏身之处。重新研究立法、司法与行政相互关系的高度独立性问题,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隶属地方政府的体制看来已不合时宜,要避免地方司法机构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有效运用最后的、最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赋予地方司法机构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威,赖以行使这一权威的人、财、物权就必须从当地政府的控制下独立出来。以上三项解决的是体制问题,是“硬件”,还必须有第四项解决思想意识的“软件”问题。现代领导干部越来越要求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清醒的法制观念,鲜明的“公仆”思想,彻底的服务意识。要达到这种境界就必须进行经常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先进的思想观念抢占意识形态的制高点,避免旧文化意识的负面影响,避免权利畸形化运行中思想观念的堕落。这一项决不能作为空泛的口号写在纸上,而要作为一项基本策略常抓不懈。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
(九)其中比较突出的产品主要有:烟、酒、药品、水泥、煤炭、汽车等。比较突出的领域主要有:建筑、保险、医疗等。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抬高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的“门槛”,对外地产品或服务提出比本地产品或服务更高的技术要求,或以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技术措施增加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成本,来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增加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外地商品或服务的进入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以削弱外地商品在本地的竞争力,有的地方甚至对外地生产的轿车进入本地市场实行不同标准的入籍费。限制本地商业机构销售外地某些产品,有的地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服务的专营、专卖、许可等手段,甚至不准本地商业机构经销外地的某些产品。一经发现轻则没收,重则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设置关卡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一些地方政府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以查扣等手段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行业垄断,由于目前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政府机构既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又直接参与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性活动。这些机构为了增加部门利益,利用其“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或在市场中已经具有的独占地位,实行行业垄断,限制其他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烟草专卖、酒类专卖、邮政、电信、电力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此外受部门利益驱动,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企业或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卫生防疫部门利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权力,强制要求经营者购买其指定的消毒柜、消毒液;公安消防部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消防器材;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定路牌广告只能由某家广告公司制作发布等等。采取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从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无视党纪国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粗暴干预,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猖獗、走私贩私现象严重、偷税漏税问题突出都与地方政府的纵容与支持有直接关系。

(十)例如阻挠、干涉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不经地方政府领导或其指定部门的批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执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经济违法行为迁就姑息,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扭曲司法公正,保护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把本地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作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工具,严重扭曲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一些外地的执法机关经过千辛万苦查实企业经济犯罪行为后当地政府马上就以保护“利税大户”、“经济能人”为由通过本地的司法机关将外地行政执法机关拒之门外。有的地方审判机关随意行使管辖权,对当地经济利益有利就予以立案和受理,而对本地当事人不利的案件不是推诿拒绝就是设置障碍,千万百计阻止执法。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党性观念不强,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地方,不顾中央;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在现行法律中虽然对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一些法律限制规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但这部制定于1993年的法律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对应受法律制裁的垄断行为界定较窄,缺乏可操作性。
(十一)1980年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和1994年推行的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后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目前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观念落后,仍然习惯于在政府羽翼下“等、靠、要”。包袱沉重,步履维艰,创新能力弱。机制僵化,市场意识淡薄。这样的企业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困境。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市场进入限制、金融倾斜等保护手段来维持与其有着血缘关系的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市场。行政性分权阶段实行行政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经济增长速度等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性措施,增加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增加政绩,甚至不顾党纪国法,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抓紧制订和完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要在该法中规定禁止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包括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抓紧清理、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色彩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行政性法规与规章,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建立与完善不受地方政府随意干涉的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政。要提高企业及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做到守法、护法,营造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法律氛围。要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职能,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放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

(十二)要调整政府工作重点,改变工作方法。要按照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要求对现行的政府工作进行调整。将应该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管理的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要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以经济发展指标考核地方政府领导“政绩”的做法,逐步将抓好政府职能转变,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切实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权,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将与维护国家利益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于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了调节地区财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富裕,要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可以通过扩大或缩小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与范围来调整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权,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要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中央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置或巧立名目设置的不合理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于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时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同时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对大量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则通过“费改税”设置新税种等办法加以规范,并入国家预算,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并铲除政府机关腐败的经济根源。各级市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列入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人为设置“壁垒”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坚决撤销所有实施地方保护的机构,不得干预和限制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组织领导下通过专项执法,废止有关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文件,制止非法限制竞争活动。
(十三)要规范行政部门的市场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坚持自我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真正转变为产权关系,实现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应逐步改制为多员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使地方政府退出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把经济资源基础性配置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把企业微观决策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国有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深化自身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彻底摆脱依赖政府的被动局面。地方保护主义是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游离于现行法律或中央政策规定之外的方式来试图保护地方利益的行为,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对本地商品进行保护:发布地方性法规、文件,强令本地企业只能销售、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入境和销售;对进入本地的产品采取歧视性政策;对本地产品和外地的产品采用不同的认证标准;给予本地企业优惠条件和进行补贴。从短期看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当地的好处有:本地企业在政府的保护下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获取更多的利润,缴纳更多的税金,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同时企业的发展使投资需求增加,有利于刺激当地经济的有效需求,从而拉动经济的发展。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政府的保护使企业垄断资源配置的权利,这样形成的垄断地位,阻碍资源的自由流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损害当地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外地生产同类商品企业的利益。从长远看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本地企业市场竞争力低下,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致使本地经济受损。另外一个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也会遭到报复,外地也会用同样的保护政策对付保护主义,最后是两败俱伤。总的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弊大于利的,除非被保护的是一个幼稚工业,经过保护之后行业能够从没有竞争力变得有竞争力,一般来讲这种情况是相当少的。地方保护往往会吃力不讨好,最后都会劳而无功,不得不放弃。

(十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关切、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举措。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会极大地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度和执行力,也会促使一些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手段救济维权无效的情况下转而采取过激行为报复对方当事人、泄愤社会。可以说积案一日不清,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一直在肩。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如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有学者提出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无论是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刑事、民事责任,还是让受害者获得真正的赔偿,抑或是对执法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保障,都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判机构。如果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利益,不能公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那么让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让受害者获得高额赔偿是很难实现的,更谈不上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和保障。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对资源稀缺性的一种“利己”的自觉行为。它的产生即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体制惯性的作用。当然与法律本身有漏洞,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够有关。由于目前司法机关本身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所以很难发挥对社会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和对受害者的救济作用,以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一些职能部门迫于地方政府行政权的干预,执行遭遇重重阻力。克服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另一方面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同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