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侮辱性降级调岗也需要赔偿
甲入职一家中型民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无任何过错。后该公司将甲的职务从高管降级为一线员工,办公地点从独立办公室调整到公司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甲被降职为一线员工心中不忿,遂告公司违法调岗。据甲陈述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公司将其调前台工作,取消了公司办公设备使用权限,并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则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为,甲绩效考核较差,公司出于人力资源策略调整需要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甲调至前台、且取消办公设备使用权,是出于公司岗编考虑。因为甲存在极大的抵触情绪,公司出于担忧存在泄密的可能,故将其办公电脑搬走,并安排了新的电脑供其使用,系统也能对其正常考勤,故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后甲通过快递方式向公司寄发了《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其将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公司对甲的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甲的调岗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甲向公司邮寄《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该行为应视为其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因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并以此时间节点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公司对甲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后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依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