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包庇罪犯也要坐牢?

“在临终之时,让我们后悔的不会是我们做过的事,而是我们没做的事。”
为什么包庇罪犯也要坐牢? 因为放任恶也是恶——不作为和作为同样会引发后果,也同样需要当事人担责。 如果我窝藏通缉犯,我无疑是恶的;如果我对别人的犯罪行为知情不报,即使逃过法律之眼¹的监视,也无法改变我恶行的本质。 恶就是恶,它并不由法律定义,约束它的根本性力量还是古老的道德。 我敢说,道德是人类社会成形以来最伟大的发明。怎么会有这样一种力量,这样一套体系,让人类——万灵之长——心甘情愿为自己带上一副无形的镣铐? 我们热爱自由之美好,却不觉得道德约束下我们失去的自由比接受道德捆缚本身更有吸引力,这难道不是一桩奇迹吗? 亚里士多德²,你真是个英雄。 注:1. 我所说的法律之眼,用的其实是荷鲁斯之眼的典故,荷鲁斯之眼的故事象征着邪不压正,所以可以理解为“正义之眼”。 2. 伊迪斯·霍尔在《良好生活操作指南》指出: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认识到不作为与作恶同样可以使人做出不正义行为的道德哲学家。 对此最简洁的表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当我们有行动的自由时,我们也有不作为的自由;当我们能够说‘不’时,我们也能说‘是’。因此,当行动是正确选项时,我们应该为自己采取了行动而负责。反过来,当不作为是错误选项时,我们也同样应该为自己的不作为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