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诚意金一年多未开展项目,获退全额诚意金
交诚意金一年多未开展项目,获退全额诚意金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881号
2019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xx对白项目诚意金36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予以确认。8月29日-11月2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时就选址费用等问题产生分歧,原告提出退款,遭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并拖延。2020年4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的经营地址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诚意金36000元。该《律师函》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非本人”等原因未能妥投。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本案的诉讼材料,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于2021年5月28日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退回已收款项3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了加盟“xx对白”项目的诚意金36000元,对此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特许经营服务。对此被告未到庭抗辩,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36000元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36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回36000元款项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