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如何披露?
问: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如何披露?
答:涉(含)矿企业股权评估实践中,有一类企业拥有一项或几项采矿权或探矿权但企业财务账面无记录,即没有账面值。除此外,企业几乎没有其他资产,总资产和净资产都非常小。在企业进行股权交易,特别是国有企业收购这类民营企业股权时,一般会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引用该矿业权评估报告结果到“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中,往往数额巨大,有的甚至占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高达95%以上。因此,评估报告中对相关内容的披露非常关键。对此,可以考虑以下披露方式:
(1)在评估范围中,披露本次经济行为确定的评估范围包含矿业权。由于评估结论汇总了矿业权评估的结果,只不过该项资产由矿业权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汇总。
评估实务中,评估报告对评估范围经常描述为“XXX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XXX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为准”,这一做法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前后披露看,评估范围与评估结论不对应,评估范围以审计后会计报表为准,而评估结论包含了报表外的资产;二是,评估师实质性确认并计量了一个资产类型;三是,超出评估师执业能力分析评估增减原因。
(2)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规定,在相应项目中列式。通知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地质成果”项目和“勘探开发成本”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因地质勘探而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以及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实事求是的对增减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值的增减,是指评估值与企业账面值的差额。分析其变化的原因,首先应清楚了解企业账面核算情况,包括原始入账金额及其构成、核算具体内容和方式(如摊销)等,然后将评估值与此在同一比较基础上进行比较。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矿产品价格上涨”、“当地矿业经济发展”“矿业市场变暖”等表述,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执业风险,特别是在无账面值或评估值是其他专业机构得出的情况下。
来源: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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